市直各預算單位,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各金融機構;各縣(區)財政局、金融工作部門,中國人民銀行惠州市各支行:
為深入貫徹國家深化政府采購制度改革精神,充分發揮政府采購的政策功能,推動開展政府采購合同融資業務,加強“政企銀”對接,緩解中小微企業融資難、融資貴的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中國人民銀行 銀保監會 證監會 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于進一步深化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的意見》(銀發〔2018〕162號)、《廣東省支持中小企業融資的若干政策措施》(粵金監〔2019〕58號)等文件精神,決定在市直開展政府采購合同融資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政府采購合同融資定義
政府采購合同融資,是指參與政府采購的中小微企業供應商(以下簡稱供應商),憑借中標(成交)通知書或政府采購合同向金融機構申請融資,金融機構以供應商信用審查和政府采購信譽為基礎,按便捷貸款程序和優惠利率,為其發放無財產抵押貸款的一種融資模式。
二、基本原則
(一)財政引導、銀企自愿。市財政局會同市金融工作局和中國人民銀行惠州市中心支行對政府采購合同融資進行政策引導,提供技術支持和加強監督管理。銀行自主決定是否提供政府采購合同融資服務以及貸款額度,供應商自主決定是否選擇參加政府采購合同融資并自由選擇合作銀行。
(二)市場主導、風險自擔。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主導作用,任何單位、個人不得干預金融機構與供應商之間的政府采購合同融資業務。銀企雙方自行承擔政府采購合同融資的業務風險,市財政局、市金融工作局和中國人民銀行惠州市中心支行不為政府采購合同融資提供任何形式的擔保。
三、基本條件
(一)供應商。
供應商向金融機構申請政府采購合同融資,應當滿足下列基本條件:
1.已獲得市直政府采購項目的中標(成交)通知書或已簽訂市直政府采購項目的政府采購合同;
2.具備依法履行政府采購合同以及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3.未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名單、政府采購嚴重違法失信行為記錄名單等信用記錄;
4.金融機構要求的不屬于提供財產抵押或第三方擔保的其他條件。
(二)金融機構。
有意向開展政府采購合同融資業務的金融機構,由其市級機構或法人機構在業務開展前向市財政局提交書面申請,并提供以下材料:
1.金融機構基本情況;
2.政府采購合同融資具體方案及融資產品,包括但不限于產品名稱、申請條件、貸款額度、貸款利率、貸款期限、業務流程、審批時效、優惠承諾等;
3.政府采購合同融資業務風險控制的主要措施,如設置融資款專項用途;
4.對提供材料真實性、自行承擔政府采購合同融資業務風險等事項的承諾。
市財政局對滿足上述條件的金融機構及其融資產品信息,在廣東省政府采購網惠州市分網的“政府采購合同融資專區”予以公布。
四、融資業務模式
市直政府采購合同融資采取線下融資模式(具體業務流程詳見附件),“惠州市政府采購項目管理系統”(以下簡稱“采購管理系統”)向金融機構展示相關數據,供金融機構授信及業務辦理使用,并登記金融機構業務成交數據。
條件成熟后市直政府采購合同融資適時推進線上融資模式,與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應收賬款融資服務平臺”“廣東省中小企業融資平臺”對接上線,實現全流程線上融資。
五、融資基本流程
(一)融資申請。有融資需求的供應商可根據自身情況,在廣東省政府采購網惠州市分網上自主選擇金融機構及其融資產品,憑政府采購中標(成交)通知書或政府采購合同自行向金融機構提出政府采購合同融資申請。
(二)融資審核。金融機構對供應商進行融資信息審查,決定是否為其提供融資,做好預授信。雙方達成融資意向后簽訂融資協議,確定融資成交信息并約定融資回款賬戶。金融機構通過采購管理系統向市財政局反饋融資成交信息。
(三)賬戶管理。政府采購合同簽訂前確定融資的,供應商將約定的融資回款賬戶在政府采購合同中予以載明;政府采購合同簽訂后確定融資的,如需修改賬戶信息的,供應商向采購人提出變更合同賬戶申請,經采購人確認后簽訂補充合同,將約定的融資回款賬戶在合同中予以變更,并通過采購管理系統進行備案。市財政局根據金融機構反饋的融資成交信息匹配對應的政府采購合同,并標記為“政府采購融資合同”,融資回款賬戶作為采購資金支付的唯一賬號在采購管理系統中予以標識。
(四)發放貸款。金融機構受理供應商的提款申請時,在對融資回款賬戶確認無誤后,根據融資協議的約定及時向供應商發放貸款。貸款發放后,原則上不得變更政府采購融資合同中的賬戶信息,確需變更的,供應商須向金融機構書面申請,經金融機構同意后方可變更。
(五)歸還貸款。采購人必須將采購資金支付到政府采購融資合同約定的融資回款賬戶,供應商根據融資協議的約定按時歸還貸款。銀行按融資協議約定,從融資回款賬戶中收回貸款。
六、職責要求
(一)市財政局做好政府采購合同融資的政策引導和技術支持,為金融機構和供應商之間開展融資業務提供相關必要信息,加強供應商誠信體系建設,督促采購人依法公開政府采購合同等信息。
(二)市金融工作局、中國人民銀行惠州市中心支行發揮信貸政策導向作用,加強對金融機構開展政府采購合同融資業務的信貸指導和金融監管,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中小微企業的信貸投放。把金融機構支持政府采購合同融資業務情況納入銀行業機構綜合評估以及作為地方政府部門金融發展專項資金申報、金融人才評定的重要參考依據。
(三)金融機構要轉變抵押擔保的傳統信貸觀念,對依法合規經營、信用資質良好、經營狀況良好的中小企業開展融資業務,不得要求供應商提供財產抵押、質押或附加其他任何形式的擔保條件,不得收取融資利息之外的額外費用。要建立綠色通道,安排專人定向服務,優化審查流程,簡化審查手續,為供應商融資提供優質、便捷的服務。要對履約記錄良好、誠信資質高的小微企業,在融資額度、利率優惠等方面給予更大支持。
(四)供應商要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真實、完整、準確地向金融機構提供融資審查所需相關材料。與金融機構簽訂融資協議后,應將約定的融資回款賬戶作為政府采購融資合同資金回款的唯一賬戶,不得隨意變更政府采購融資合同的回款賬戶。要嚴格按照政府采購合同履約,嚴格按照融資協議約定歸還貸款。
(五)采購單位要積極配合金融機構和供應商開展政府采購合同融資業務,在合同簽訂、驗收付款等方面給予必要支持,不得干預供應商選擇金融機構融資,不得無故拖延支付合同資金。已經辦理政府采購合同融資的,應當及時告知金融機構政府采購項目質疑、投訴、暫停、終止、結果變更等情況,及時備案政府采購合同、補充合同。采購單位應及時將采購資金支付到約定的融資回款賬戶,不得將資金支付到供應商的其他賬戶,以保障貸款資金的安全回收。
(六)采購代理機構要積極配合做好政府采購合同融資業務工作,在供應商領購采購文件、領取中標(成交)通知書時主動宣傳介紹政府采購合同融資政策。在采購文件中列明政府采購合同融資指引條款,明確告知供應商在中標(成交)后需要融資時可以申請政府采購合同融資。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實施。市財政局會同市金融工作局、中國人民銀行惠州市中心支行建立工作協調機制,加強信息共享,發揮部門合力,協同推進政府采購合同融資工作,積極引導和鼓勵金融機構和供應商參與政府采購合同融資。
(二)加強責任追究。供應商弄虛作假或以偽造政府采購合同等方式獲取融資,或無故不按時還款的,金融機構可以解除融資協議。除按融資協議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外,違反《政府采購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監管部門依法作出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金融機構在廣東省政府采購網惠州市分網發布不實信息或虛假宣傳,或違背服務承諾開展融資的,取消其在本市政府采購合同融資平臺業務。采購單位干預供應商選擇金融機構融資、無故拖延支付合同資金的,由市財政局視情況予以約談,責令限期改正。
(三)加強宣傳推廣。在廣東省政府采購網惠州市分網設立專區,發布政府采購合同融資相關信息。組織開展銀企座談會、業務推介會等多種形式的推廣活動,向中小微企業普及政府采購合同融資政策,擴大政府采購合同融資的知曉度。加強跟蹤問效,及時總結經驗,完善相關政策,讓政府采購合同融資惠及更多中小微企業。
八、其他事項
(一)市直政府采購合同融資工作自2020年8月1日起實施。
(二)各縣(區)根據實際參照本通知推進政府采購合同融資工作。
附件:惠州市直政府采購合同融資業務流程.docx
惠州市財政局 惠州市金融工作局 中國人民銀行惠州市中心支行
2020年7月23日
(惠州市財政局聯系人及電話:劉慧婷,2881711;惠州市金融工作局聯系人及電話:嚴師洛,2169739;中國人民銀行惠州市中心支行聯系人及電話:彭根生,23808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