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購行政處罰決定書
惠財罰﹝2020﹞1號
當事人:惠州市懿鑫招標代理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1300092372951H
法定代表人:曹東林
地址:惠州市惠城區大嶺路28號毓秀軒二棟一層
本機關對你公司2018年政府采購代理執業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中發現的違法行為,經依法調查,認定的違法事實及行政處罰如下:
一、違法事實
2019年11月27日、28日期間,我局派出檢查工作組依法對你公司2018年代理的政府采購項目進行了現場監督檢查。經檢查發現,你公司于2018年1月16日發布的惠州市排水管理中心2018-2020泵站設施配件采購項目(采購項目編號:441300-201801-822-0001 )的《公開招標文件》未載明對小型和微型企業產品(含監獄企業、殘疾人福利性單位)給予6%-10%的價格扣除。以上事實有《公開招標公告》、《公開招標文件》、《項目委托代理協議》、《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專項檢查工作底稿》等證據證實。
綜上,本機關認為,你公司在此次政府采購活動中,違反了《財政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印發<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庫〔2011〕181號)第五條第一款、《財政部 司法部關于政府采購支持監獄企業發展有關問題的通知》(財庫〔2014〕68號)、《財政部 民政部 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政府采購政策的通知》(財庫〔2017〕141號)的有關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本機關于2020年2月14日依法向你公司發出《政府采購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的陳述和申辯權利。在規定的期限內,本機關未收到你公司的陳述和申辯。
二、行政處罰決定和依據
根據你公司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等,按照《廣東省財政廳關于規范財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規定》,你公司的違法行為為輕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決定對你公司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三、權利告知
你公司如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廣東省財政廳或惠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向惠州市惠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期間,本處罰不停止執行。
聯系單位:惠州市財政局
聯系地址:惠州市江北文華一路6號
惠州市財政局
2020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