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購行政處罰決定書
惠財罰﹝2020﹞2號
當事人:惠州市排水管理中心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12441300G188761381
法定代表人:賀兆先
地址:惠州市橋東下板塘新民后街48號
本機關在監督檢查中發現惠州市排水管理中心2018-2020泵站設施配件采購項目存在違法行為,經依法調查,認定的違法事實及行政處罰如下:
一、違法事實
2019年11月27日、28日期間,我局在開展全國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督檢查工作中發現,你單位委托惠州市懿鑫招標代理有限公司代理的“惠州市排水管理中心2018-2020泵站設施配件采購項目”(采購項目編號:441300-201801-822-0001 ),于2018年1月16日發布的《公開招標文件》存在未載明對小型和微型企業產品(含監獄企業、殘疾人福利性單位)給予6%-10%的價格扣除的情形。以上事實有《公開招標公告》、《公開招標文件》、《項目委托代理協議》、《關于調查取證通知書的復函》(惠市排水函〔2020〕2號)等證據證實。
綜上,本機關認為,你單位在此次政府采購活動中,違反了《財政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印發<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庫〔2011〕181號)第五條第一款、《財政部 司法部關于政府采購支持監獄企業發展有關問題的通知》(財庫〔2014〕68號)、《財政部 民政部 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政府采購政策的通知》(財庫〔2017〕141號)的有關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本機關于2020年2月14日依法向你單位發出《政府采購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你單位依法享有的陳述和申辯權利。在規定的期限內,本機關未收到你單位的陳述和申辯。
二、行政處罰決定和依據
根據你單位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等,按照《廣東省財政廳關于規范財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規定》,你單位的違法行為為輕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八條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決定對你單位作出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三、權利告知
你單位如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廣東省財政廳或惠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向惠州市惠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期間,本處罰不停止執行。
聯系單位:惠州市財政局
聯系地址:惠州市江北文華一路6號
惠州市財政局
2020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