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廣州富馬家具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1136915418173
地址:廣州市番禺區大石街大維石北工業大道自編158號101
本機關于2021年6月1日對惠州市公安局巡特警反恐實戰訓練基地及刑偵檢驗技術中心辦公家具采購項目(二次)(采購計劃備案編號:441301-2021-00265,預算金額2,687,032.00元,以下簡稱“本項目”)政府采購活動進行立案調查。經調查,本項目招標文件將“環保產品認證”和“環境標志產品”設置為評審因素。你公司于2021年4月29日參加了本項目的政府采購活動,投標文件提供了3份《中國環保產品認證證書》復印件(證書編號分別為CQC20703268826、CQC20703268829、CQC20703268830),載明申請人名稱為廣州富馬家具有限公司;提供了1份《中國環境標志產品認證證書》復印件(證書編號為CEC2021ELP04217391),載明委托人名稱為廣州富馬家具有限公司。經中國質量認證中心核查確認,證書編號為CQC20703268826、CQC20703268829、CQC20703268830的3份《中國環保產品認證證書》,申請人名稱為廣東綠色家具有限公司,制造商名稱為廣東綠色家具有限公司。經中環聯合(北京)認證中心有限公司核查確認,該中心未向你公司頒發編號為CEC2021ELP04217391的中國環境標志產品認證證書,該證書實際委托人為湖北寶譽家具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上事實有本項目招標文件、你公司投標文件、中國質量認證中心復函、中環聯合(北京)認證中心有限公司復函、惠州市公安局復函、你公司復函等證據證實。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屬于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的情形,已經構成違法。
本機關于2021年7月22日向你公司送達了《不予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了違法事實、依據和擬作出的不予行政處罰決定,并告知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對此,你公司在規定時間內未提出陳述、申辯。
經核查,你公司為初次違反政府采購類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主動放棄了中標資格,及時改正,本項目已依法另行確認中標供應商,危害后果輕微。根據你公司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相關證據,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對你公司不予行政處罰。
你公司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惠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依法向惠州市惠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惠州市財政局
2021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