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單位,各縣(區)財政局,各代理機構,各有關主體:
為進一步深化政府采購制度改革,優化政府采購營商環境,加強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健全守信激勵失信約束制度,加強政府采購信用管理,促進供應商誠信經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失信約束制度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0〕49號)和《關于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查詢及使用信用記錄有關問題的通知》(財庫〔2016〕125 號等有關規定,我局梳理形成《政府采購供應商不良行為清單》(以下簡稱《清單》),現予以印發,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違法失信供應商的信用管理
誠實信用是政府采購活動的基本原則之一,供應商應當依法誠信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采購人的合法權益,杜絕出現《清單》上的不良行為。各級財政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參加政府采購活動供應商的監督管理,可對照《清單》內容,按照法律法規規定,依法對其不良行為予以記錄,并納入統一的信用信息平臺。
(一)信用記錄的查詢渠道
各級財政部門、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通過“信用中國”網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國政府采購網(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詢相關主體信用記錄,并采取必要方式做好信用信息查詢記錄和證據留存,信用信息查詢記錄及相關證據應當與其他采購文件一并保存。
(二)信用記錄的使用
1.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采購文件中明確信用信息查詢的查詢渠道及截止時點、信用信息查詢記錄和證據留存的具體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規則等內容。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對供應商信用記錄進行甄別,對列入失信被執行人、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名單、政府采購嚴重違法失信行為記錄名單及其他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條件的供應商,應當拒絕其參與政府采購活動。
2.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供應商的身份共同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應當對所有聯合體成員進行信用記錄查詢,聯合體成員存在不良信用記錄的,視同聯合體存在不良信用記錄。
二、電子賣場供應商的信用管理
(一)信用管理評價規則
根據《廣東省財政廳關于印發<廣東政府采購智慧云平臺建設方案>的通知》(粵財采購〔2020〕20號),廣東政府采購智慧云平臺(以下簡稱云平臺)誠信管理系統已啟用,目前按照《廣東政府采購智慧云平臺電子賣場供應商信用管理規則(2021-2版)》《廣東省政府采購智慧云平臺電子賣場供應商信用評價細則(2021-2版)》實施(若今后相關規則有修訂以云平臺上發布為準)。我市政府采購上線云平臺后,電子賣場供應商還應該遵守云平臺的有關信用管理評價規則。
(二)信用評價方式
根據云平臺信用管理評價規則,電子賣場供應商信用初始分(最高分)為100分,信用分記分周期為1個自然年,供應商的信用分值低于90分時,電子賣場將予以預警提醒。
(三)信用結果應用
根據云平臺信用管理評價規則,電子賣場設立供應商信用專欄和曝光臺,供應商信用專欄用于展示電子賣場供應商的信用分數,曝光臺用于曝光信用分低于90分的供應商違法違規行為,向社會公開供應商的信用評價結果。信用評價結果應用:
1.信用分90分(含)以上的,責令限期整改;
2.信用分80分(含)至90分的,責令限期整改并在電子賣場曝光臺予以公布;
3.信用分60分(含)至80分的,全面暫停電子賣場交易資格3個月(不包含集采商城商品上架權限)并在電子賣場曝光臺予以公布;
4.信用分60分以下的,取消電子賣場交易資格并在電子賣場曝光臺予以公布,2年內不接受申請進駐電子賣場(不包含集采商城商品上架權限)。
附件:《政府采購供應商不良行為清單》
惠州市財政局
2022年2月16日
附件:
政府采購供應商不良行為清單 |
序號 | 不良行為 | 違法后果 | 法律依據 |
1 | 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成交 | 1.中標、成交無效。 2.處以采購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一至三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七條 |
2 | 采取不正當手段詆毀、排擠其他供應商 |
3 | 與采購人、其他供應商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惡意串通 |
4 | 向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行賄或者提供其他不正當利益 |
5 | 在招標采購過程中與采購人進行協商談判 |
6 | 拒絕有關部門監督檢查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 處以采購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一至三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7 | 向評標委員會、競爭性談判小組或者詢價小組成員行賄或者提供其他不正當利益 | 1.中標、成交無效。 2.處以采購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一至三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七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二條 |
8 | 中標或者成交后無正當理由拒不與采購人簽訂政府采購合同 | 處以采購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一至三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9 | 未按照采購文件確定的事項簽訂政府采購合同 |
10 | 將政府采購合同轉包 |
11 | 提供假冒偽劣產品 |
12 | 擅自變更、中止或者終止政府采購合同 |
13 | 評審階段資格發生變化,供應商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通知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 | 處以采購金額 5‰的罰款,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中標、成交無效。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二條 |
14 | 捏造事實、提供虛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進行投訴 | 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禁止其一至三年內參加政府采購活動。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三條 |
15 | 供應商直接或者間接從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處獲得其他供應商的相關情況并修改其投標文件或者響應文件 | 1.屬于惡意串通。 2.處以采購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一至三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七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四條 |
16 | 供應商按照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的授意撤換、修改投標文件或者響應文件 |
17 | 供應商之間協商報價、技術方案等投標文件或者響應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
18 | 屬于同一集團、協會、商會等組織成員的供應商按照該組織要求協同參加政府采購活動 |
19 | 供應商之間事先約定由某一特定供應商中標、成交 |
20 | 供應商之間商定部分供應商放棄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或者放棄中標、成交 |
21 | 供應商與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之間、供應商相互之間,為謀求特定供應商中標、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應商的其他串通行為 |
22 | 成交供應商未按照采購文件確定的事項簽訂政府采購合同,或者與采購人另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議 | 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1至3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并予以通報。 | 《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4號)第五十四條 |
23 | 成交供應商成交后無正當理由不與采購人簽訂合同 |
24 | 成交供應商拒絕履行合同義務 |
25 | 投訴人在全國范圍12個月內三次以上投訴查無實據 | 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 | 《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三十七條 |
26 | 投訴人捏造事實 | 1.屬于虛假、惡意投訴。 2.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禁止其1至3年內參加政府采購活動。 |
27 | 投訴人提供虛假材料 |
28 | 投訴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證據來源的合法性存在明顯疑問,投訴人無法證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視為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