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單位,各縣(區)財政局:
為進一步打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持續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降低市場主體制度性交易成本,促進我市政府采購高質量發展,現將推進我市政府采購領域加快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開展政府采購領域妨礙公平競爭專項清理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政府采購領域妨礙公平競爭有關規定
近年來,國家對妨礙公平競爭的情形進一步明確,具體相關規定摘錄如下,各部門各單位應嚴格執行。
1.清理廢除妨礙依法平等準入和退出的規定做法。除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外,不得要求企業必須在某地登記注冊,不得為企業跨區域經營或遷移設置障礙。——《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加快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的意見》
2.不得設置不合理和歧視性的準入、退出條件以限制商品服務、要素資源自由流動。——《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加快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的意見》
3.不得以備案、注冊、年檢、認定、認證、指定、要求設立分公司等形式設定或者變相設定準入障礙。——《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加快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的意見》
4.不得在資質認定、業務許可等方面,對外地企業設定明顯高于本地經營者的資質要求、技術要求、檢驗標準或評審標準。——《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加快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的意見》
5.嚴禁違法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專利、商標、品牌、零部件、原產地、供應商,不得違法設定與招標采購項目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的資格、技術、商務條件等。——《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加快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的意見》
6.不得違法限定投標人所在地、所有制形式、組織形式,或者設定其他不合理的條件以排斥、限制經營者參與投標采購活動。——《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加快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的意見》
7.取消各地區違規設置的供應商預選庫、資格庫、名錄庫等,不得將在本地注冊企業或建設生產線、采購本地供應商產品、進入本地扶持名錄等與中標結果掛鉤,著力破除所有制歧視、地方保護等不合理限制。——《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降低市場主體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意見》(國辦發〔2022〕30號)
8.不得限制保證金形式,不得指定出具保函的金融機構或擔保機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降低市場主體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意見》(國辦發〔2022〕30號)
9.清除招投標和政府采購領域對外地企業設置的隱性門檻和壁壘。清理取消要求投標單位必須在項目所在地或采購人所在地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等排斥外地投標人的行為,同步完善與統一開放的招投標和政府采購市場相適應的監管模式。——《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復制推廣營商環境創新試點改革舉措的通知》(國辦發〔2022〕35號)
10.清理設置非必要條件排斥潛在競爭者行為。清理取消企業在資質資格獲取、招投標、政府采購、權益保護等方面存在的差別化待遇,清理通過劃分企業等級、增設證明事項、設立項目庫、注冊、認證、認定等非必要條件排除和限制競爭的行為。——《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復制推廣營商環境創新試點改革舉措的通知》(國辦發〔2022〕35號)
11.不得將供應商的注冊資本、資產總額、營業收入、從業人員、利潤、納稅額等規模條件作為資格要求或者評審因素;也不得將除進口貨物以外的生產廠家授權、承諾、證明、背書等作為資格要求。——《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財庫〔2020〕46號)
12.不得以供應商的所有制形式、組織形式或者股權結構,對供應商實施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對民營企業設置不平等條款,對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在中國境內生產的產品、提供的服務區別對待。——《財政部關于促進政府采購公平競爭優化營商環境的通知》(財庫〔2019〕38號)
13.除小額零星采購適用的協議供貨、定點采購以及財政部另有規定的情形外,不得通過入圍方式設置備選庫、名錄庫、資格庫作為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資格條件,妨礙供應商進入政府采購市場。——《財政部關于促進政府采購公平競爭優化營商環境的通知》(財庫〔2019〕38號)、《關于開展政府采購備選庫、名錄庫、資格庫專項清理的通知》(財辦庫〔2021〕14號)
14.不得要求供應商在政府采購活動前進行不必要的登記、注冊,或者要求設立分支機構,設置或者變相設置進入政府采購市場的障礙。——《財政部關于促進政府采購公平競爭優化營商環境的通知》(財庫〔2019〕38號)
15.不得設置或者變相設置供應商規模、成立年限等門檻,限制供應商參與政府采購活動。——《財政部關于促進政府采購公平競爭優化營商環境的通知》(財庫〔2019〕38號)
16.不得要求供應商購買指定軟件,作為參加電子化政府采購活動的條件。——《財政部關于促進政府采購公平競爭優化營商環境的通知》(財庫〔2019〕38號)
17.不依法及時、有效、完整發布或者提供采購項目信息,妨礙供應商參與政府采購活動。——《財政部關于促進政府采購公平競爭優化營商環境的通知》(財庫〔2019〕38號)
18.清理強制要求采購人采用抓鬮、搖號等隨機方式或者比選方式選擇采購代理機構,干預采購人自主選擇采購代理機構。——《財政部關于促進政府采購公平競爭優化營商環境的通知》(財庫〔2019〕38號)
19.清理設置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審批、備案、監管、處罰、收費等事項。——《財政部關于促進政府采購公平競爭優化營商環境的通知》(財庫〔2019〕38號)
20.除《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的情形外,不得要求采購人采用隨機方式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財政部關于促進政府采購公平競爭優化營商環境的通知》(財庫〔2019〕38號)
21.在政府采購活動中,除涉及國家安全和國家秘密的采購項目外,不得區別對待內外資企業在中國境內生產的產品。在中國境內生產的產品,不論其供應商是內資還是外資企業,均應依法保障其平等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權利。——《財政部關于在政府采購活動中落實平等對待內外資企業有關政策的通知》(財庫〔2021〕35號)
22.各級預算單位在政府采購活動中,不得在政府采購信息發布、供應商資格條件確定和資格審查、評審標準等方面,對內資企業或外商投資企業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財政部關于在政府采購活動中落實平等對待內外資企業有關政策的通知》(財庫〔2021〕35號)
二、開展政府采購領域妨礙公平競爭專項清理工作
按照國家持續清理違反統一市場建設的規定和做法的要求,開展政府采購領域妨礙公平競爭專項清理工作。
(一)專項清理范圍
1.2022年以來通過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詢價、單一來源等采購方式,按項目實施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或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政府采購項目。
2.本單位制定的相關制度文件。
(二)工作安排
本次專項清理主要采取采購單位自查和財政部門重點核查相結合的方式,具體安排如下:
1.采購單位自查。采購單位開展全面自查,清理政府采購領域涉及妨礙公平競爭的文件規定、采購文件的不當規定以及政府采購過程中有關不當做法,進一步破除區劃分割和地方保護等不合理限制,有關妨礙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文件規定要及時修改完善或者予以廢止,并將自查和清理情況報送本級財政部門。
主管預算單位應于2023年6月10日前匯總本級及下屬單位情況,填寫《政府采購領域妨礙公平競爭專項清理工作自查自糾統計表》(附件)報送到本級財政部門(政府采購監管科股室)。
2.財政部門重點核查。各級財政部門要根據采購單位自查和清理情況,可以結合日常監管、評價評估等工作,選取重點單位開展核查。具體核查項目數量和比例由各級財政部門結合實際自行確定。對核查發現的漏報瞞報、清理不到位等問題,要予以通報批評,并及時督促整改。請各縣(區)于6月30日前將本地區清理情況報告市財政局。
三、有關要求
(一)各縣區、各采購單位要提高認識,嚴格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家相關規定要求,依法保障各類市場主體平等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權利。
(二)各采購單位要落實好主體責任,建立長效機制,今后在編制采購需求或采購文件,以及進行采購需求和采購實施計劃審查時,在落實好《政府采購需求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的基礎上,對照國家有關規定逐項進行自查和審查,全面破除歧視性、隱蔽性的政府采購壁壘。
附件:政府采購領域妨礙公平競爭專項清理工作自查自糾統計表.docx
惠州市財政局
2023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