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決定部門 | 行政職權類別 | 事項名稱 | 設定依據 | 行政相對人 | 備注 |
廣東省財政廳 | 行政許可1 | 境外會計師事務所臨時辦理審計業務審批。 1. 香港地區會計師事務所臨時辦理審計業務審批 2. 澳門地區會計師事務所臨時辦理審計業務審批 3. 臺灣地區會計師事務所臨時辦理審計業務審批 4. 外國會計師事務所臨時辦理審計業務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2014年修正)第四十四條,《財政部關于下放境外會計師事務所在中國內地臨時執行審計業務審批項目有關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會〔2013〕25號)第一條,《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4〕5號),《境外會計師事務所在中國內地臨時執行審計業務暫行規定》(財會〔2011〕4號)第三條 | 法人及非法人組織 | 省財政廳委托事項 |
廣東省財政廳 | 行政許可2 | 會計師事務所(含分所)執業許可審批。 1. 會計師事務所分所執業許可審批 2. 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許可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許可和監督管理辦法》(2017年財政部令第89號公布,根據2019年財政部令第97號修改)第七條、第二十八條 | 法人及非法人組織 | 省財政廳委托事項 |
廣東省財政廳 | 行政處罰1 | 對會計師事務所在未履行必要的審計程序,未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的情況下出具審計報告;對同一委托單位的同一事項,依據相同的審計證據出具不同結論的審計報告;隱瞞審計中發現的問題,發表不恰當的審計意見;未實施嚴格的逐級復核制度,未按規定編制和保存審計工作底稿;未保持形式上和實質上的獨立;違反執業準則、規則的其他行為的行政處罰。 | 《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許可和監督管理辦法》(2017年財政部令第89號公布,根據2019年財政部令第97號修改)第六十條、第六十三條、第六十七條 | 法人及非法人組織 | 省財政廳委托事項 |
廣東省財政廳 | 行政處罰2 | 對會計師事務所采取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等手段拒絕提供申請執業許可情況的真實材料;對會計師事務所采取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獲得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許可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許可和監督管理辦法》(2017年財政部令第89號公布,根據2019年財政部令第97號修改)第六十四條 | 法人及非法人組織 | 省財政廳委托事項 |
廣東省財政廳 | 行政 處罰3 | 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未經批準,擅自從事《注冊會計師法》第十四條規定的注冊會計師業務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2014年修正)第四十條,《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許可和監督管理辦法》 (2017年財政部令第89號公布,根據2019年財政部令第97號修改)第七十二條 |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組織 | 省財政廳委托事項 |
廣東省財政廳 | 行政處罰4 | 對注冊會計師在未履行必要的審計程序,未獲取充分適當審計證據的情況下出具審計報告;對同一委托單位的同一事項,依據相同的審計證據出具不同結論的審計報告;隱瞞審計中發現的問題,發表不恰當的審計意見;未實施嚴格的逐級復核制度,未按規定編制和保存審計工作底稿;未保持形式上和實質上的獨立;違反執業準則、規則的其他行為的行政處罰。 | 《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許可和監督管理辦法》(2017年財政部令第89號公布,根據2019年財政部令第97號修改)第六十條、第六十三條、第七十條 | 自然人 | 省財政廳委托事項 |
廣東省財政廳 | 行政處罰5 | 對會計師事務所、注冊會計師執行審計業務中違反規定對于下述情形不予拒絕出具有關報告的行為的行政處罰:委托人示意其作不實或者不當證明;委托人故意不提供有關會計資料和文件;因委托人有其他不合理要求,致使注冊會計師出具的報告不能對財務會計的重要事項作出正確表述。明知委托人對重要事項的財務會計處理與國家有關規定相抵觸,而不予指明;明知委托人的財務會計處理會直接損害報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的利益,而予以隱瞞或者作不實的報告;明知委托人的財務會計處理會導致報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產生重大誤解,而不予指明;明知委托人的會計報表的重要事項有其他不實的內容,而不予指明。 | 《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2014年修正)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三十九條 |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組織 | 省財政廳委托事項 |
廣東省財政廳 | 行政處罰6 | 對會計師事務所向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提供虛假材料或者不及時報送相關材料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許可和監督管理辦法》(2017年財政部令第89號公布,根據2019年財政部令第97號修改)第六十二條、第六十八條 | 法人及非法人組織 | 省財政廳委托事項 |
惠州市財政局 | 行政處罰7 | 對利用開展職務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的;允許其他機構以本機構名義開展業務,或者冒用其他機構名義開展業務的;以惡性壓價、支付回扣、虛假宣傳,或者貶損、詆毀其他評估機構等不正當手段招攬業務的;受理與自身有利害關系的業務的;分別接受利益沖突雙方的委托,對同一評估對象進行評估的;出具有重大遺漏的評估報告的;未按規定期限保存評估檔案的;聘用或指定不符合規定的人員從事評估業務的;對本機構的評估專業人員疏于管理,造成不良后果;未取得資產評估師資格的人員簽署法定資產評估業務資產評估報告的、承辦并出具法定資產評估業務資產評估報告的資產評估師人數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資產評估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規定,《資產評估行業財政監督管理辦法》(2017年財政部令第86號公布,根據2019年財政部令第97號修改)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規定 |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組織 | 省財政廳重心下移事項 |
惠州市財政局 | 行政處罰8 | 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尚不構成犯罪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2024年修改)第四十二條 |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組織 | 省財政廳重心下移事項 |
惠州市財政局 | 行政處罰9 | 對單位或相關人員不依法設置會計賬簿,私設會計賬簿,未按照規定填制、取得原始憑證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憑證不符合規定,以未經審核的會計憑證為依據登記會計賬簿或者登記會計賬簿不符合規定,隨意變更會計處理方法,向不同的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編制依據不一致,未按照規定使用會計記錄文字或者記賬本位幣,未按照規定保管會計資料,致使會計資料毀損、滅失,未按照規定建立并實施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或者拒絕依法實施的監督或者不如實提供有關會計資料及有關情況,任用會計人員不符合《會計法》規定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2024年修改)第四十條 |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組織 | 省財政廳重心下移事項 |
惠州市財政局 | 行政處罰10 | 對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尚不構成犯罪;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尚不構成犯罪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2024年修改)第四十一、四十二條 |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組織 | 省財政廳重心下移事項 |
惠州市財政局 | 行政處罰11 | 對代理記賬機構在辦理業務中違反會計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造成委托人會計核算混亂、損害國家和委托人利益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代理記賬管理辦法》(2016年財政部令第80號公布,根據2019年財政部令第98號修改)第二十四條 | 法人及非法人組織 | 省財政廳重心下移事項 |
惠州市財政局 | 行政處罰12 | 對政府采購活動的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2014年修正)第七十一條,《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七十八條,《政府采購信息發布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01號)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658號)第六十七條,《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辦法》第六十八條,《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三十六條 |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組織 | 省財政廳重心下移事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