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財惠罰〔2025〕1號
財政監督行政處罰決定書(摘要)
當事人:惠州君和會計師事務所(普通合伙)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1300797773755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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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廣東省財政廳關于印發〈廣東省2024年度會計和評估監督檢查工作方案〉的通知》(粵財監〔2024〕16號)和《惠州市財政局關于開展2024年度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質量聯合檢查的通知》(惠財監〔2024〕11號)安排,本機關對你事務所2023年及2024年1-6月的執業質量進行檢查。經依法檢查,本機關認定的違法事實及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如下:
一、違法事實
經重點抽查,發現你事務所出具的君和會專審字〔2023〕033、034、035、056、057號審計報告,存在未履行必要的審計程序,在未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的情況下出具審計報告的問題。違反了《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許可和監督管理辦法》第六十條第一項的規定。
以上違法事實,有以你事務所名義出具的審計報告和審計工作底稿,以及財政檢查工作底稿等相關證據為證。
本機關于2024年12月20日向你事務所送達了《財政監督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了違法事實、依據和擬作出的行政處罰事項,并告知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對此,你事務所于2024年12月26日提交了陳述和申辯書。經復核,本機關認為陳述和申辯意見不成立,不予采納。
根據你事務所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相關證據,按照財政部印發的《財政部門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指導規范》第九條、第十二條第(四)項的規定,你事務所違法行為的違法程度屬于輕微,并具有減輕處罰情形。
二、行政處罰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以及《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許可和監督管理辦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現責令你事務所改正并決定對你事務所處以警告的行政處罰。
三、權利告知
如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廣東省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依法向廣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廣東省財政廳
2025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