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財惠罰〔2025〕4號
財政監督行政處罰決定書(摘要)
當事人:李*文
居民身份證:4104************05
地址:廣東省東莞市南城街道**路**號*****花園*棟*單元***房
根據《廣東省財政廳關于印發〈廣東省2024年度會計和評估監督檢查工作方案〉的通知》(粵財監〔2024〕16號)和《惠州市財政局關于開展2024年度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質量聯合檢查的通知》(惠財監〔2024〕11號)安排,本機關對你原執業所在單位惠州君和會計師事務所(普通合伙)2023年及2024年1-6月的執業質量進行檢查。經依法檢查,本機關認定你的違法事實及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如下:
一、違法事實
經重點抽查,發現由你簽字出具的君和會專審字〔2023〕033號、君和會專審字〔2023〕034號和君和會專審字〔2023〕035號報告存在未履行必要的審計程序,在未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的情況下出具審計報告的問題。違反了《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許可和監督管理辦法》第六十條第一項的規定。
以上違法事實,有以君和所名義出具且你簽字的審計報告和審計工作底稿,以及財政檢查工作底稿等相關證據為證。
本機關于2024年12月20日向你送達了《財政監督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了違法事實、依據和擬作出的行政處罰事項,并告知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對此,于2024年12月26日由你的委托人皮少武代為提交了陳述和申辯書。經復核,本機關認為陳述和申辯意見不成立,不予采納。
根據你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相關證據,按照財政部印發的《財政部門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指導規范》第九條、第十二條第(三)項的規定,你違法行為的違法程度屬于輕微,并具有從輕處罰情形。
二、行政處罰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以及《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許可和監督管理辦法》第七十條第一款的規定,現責令你改正并決定對你處以警告的行政處罰。
三、權利告知
如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廣東省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依法向廣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廣東省財政廳
2025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