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財惠罰〔2025〕7號
財政監督行政處罰決定書(摘要)
當事人:金**
居民身份證:2310************21
地址:廣東省惠州市惠城區**大道**號*****花園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許可和監督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97號)的有關規定,本機關對你簽字出具的君和會專審字〔2023〕087號報告進行了專項檢查,并就檢查發現問題于2025年5月23日進行了立案。經依法檢查,本機關認定你的違法事實及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如下:
一、違法事實
檢查發現,由你簽字出具的君和會專審字〔2023〕087號報告存在未履行必要的審計程序,未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的情況下出具審計報告的問題。違反了《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許可和監督管理辦法》第六十條第一項的規定。
本機關于2025年8月1日向你送達了《財政監督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了違法事實、依據和擬作出的行政處罰事項,并告知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對此,你于2025年8月4日提交了不進行陳述和申辯的字據。
根據你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相關證據,按照財政部印發的《財政部門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指導規范》第八條第(一)項的規定,你違法行為的違法程度屬于輕微。
二、行政處罰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以及《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許可和監督管理辦法》第七十條第一款的規定,現責令你改正并決定對你處以警告的行政處罰。
三、權利告知
如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廣東省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依法向廣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廣東省財政廳
2025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