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發省財政廳 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做好再生資源增值稅先征后退工作的通知
惠財法〔2009〕42號
各縣(區)財政局、國家稅務局,市國稅局直屬稅務分局、仲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稅務分局:
現將省財政廳、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做好再生資源增值稅先征后退工作的通知》(粵財法〔2009〕1號)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市財政局初審具體承辦機構為市財政局法規科,聯系電話:2881829、2881822。
附
關于做好再生資源增值稅先征后退工作的通知
粵財法〔2009〕1號
各地級以上市財政局、國家稅務局(不發深圳),各有關退稅企業: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再生資源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57號)、《財政部關于明確辦理再生資源增值稅退稅程序的補充通知》(財監〔2009〕7號)及《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一般增值稅退稅行政審批管理程序暫行規定》(財監〔2003〕110號)、《廣東專員辦一般增值稅退稅申報管理暫行辦法》(財駐粵監〔2008〕94號),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為做好再生資源增值稅先征后退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申報及審批程序
凡符合再生資源增值稅退稅條件的納稅人向所在地地級以上市(不含深圳市)財政局提出退稅申請,各地級以上市財政局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材料的初審后,將初審意見(以正式公文形式,同時抄報廣東專員辦)及有關申請材料提交省財政廳進行復審,省財政廳在收到初審意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復審工作,將復審意見及有關申請材料提交廣東專員辦進行終審,廣東專員辦在收到復審意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終審并對符合條件的退稅申請作出批復。
二、申報資料
企業申請辦理再生資源增值稅退稅,須提供以下資料(均須加蓋申請企業的單位印章):
(一)退稅申請文件(帶文號),包括以下內容:
1.企業申請退稅的依據,即企業依據某具體退稅政策的文件規定申請退稅。
2.退稅款所屬期間的可退稅項目的“銷售收入、稅率、銷項稅、進項稅、進項稅轉出、應繳稅金、應退稅金”等內容。
3.自2007年1月1日起,未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或者《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受到刑事處罰或者縣級以上工商、商務、環保、稅務、公安機關相應的行政處罰(警告和罰款除外)的申明。
4.退稅企業對申報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退稅企業須在退稅申請中承諾:“本企業(單位)了解并理解退稅政策,對所申報的退稅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
(二)《一般增值稅退付申請書》原件(一式四聯,退稅企業可向初審財政機關申領,表樣見附件4)。須按要求逐票填列增值稅入庫情況(不得匯總填列)。
(三)《退稅企業基本情況表》(附件2)及《退稅企業申報信息表》(附件3)。退稅企業須按《關于申報一般增值稅先征后退報送補充資料的通知》(財駐粵監〔2006〕206號)的要求填報。
(四)完稅憑證復印件。
1.申報人采用一般繳款書繳稅的,提供繳款書復印件。原則上要求負責征收的稅務機關逐票加蓋印章,證明復印件與原件相符。如果負責征收的稅務機關已在《一般增值稅退付申請書》上加蓋了印章,證明稅款所屬時間和稅款已入庫意見,一般繳款書復印件可不加蓋印章。
2.申報人采用完稅證——匯總繳款書繳納稅款的,要求出具專門證明,其內容應包括每一完稅證對應的匯總繳款書編號、稅款金額、稅款所屬時間、稅款入庫時間。證明應加蓋負責征收的稅務機關印章和稅款所入國家金庫的印章。
3.如采用電子繳稅的,可憑所入國庫的電子繳稅回單向所在負責征收的稅務機關認定后換取完稅證, 提供完稅證復印件。原則上要求負責征收的稅務機關逐票加蓋印章,證明復印件與原件相符。如果負責征收的稅務機關已在企業填列的《一般增值稅退付申請書》(不得匯總填列)上加蓋了印章,證明稅款所屬時間和稅款已入庫意見,完稅證復印件可不加蓋印章。
4.申報人申請退稅當期有經稅務機關稽查補稅的,須提供相應的完稅憑證復印件及稅務機關出具的《一般增值稅稽查結論》復印件。
(五)申報人退稅所屬期的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復印件。
(六)與增值稅有關的明細賬:“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進項稅額、進項稅轉出、已交稅金、未交增值稅金”等明細賬頁復印件。
(七)申報人申報退稅當期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復印件。
(八)通過金融機構結算的再生資源銷售額及全部再生資源銷售額的有關數據及資料,提供通過金融機構結算的再生資源銷售額占全部再生資源銷售額80%以上的計算依據。
(九)申報人的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復印件,同級商務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機構備案登記復印件,回收生產性廢舊金屬的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和回收非生產性廢舊金屬的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登記復印件(初次申報必備)。
(十)再生資源倉儲、整理、加工場地的土地使用證和房屋產權證或者其租賃合同的復印件(初次申報必備)。
(十一)申報人有投資新設、股權結構調整、更名、分立、改制、注銷等事項,應提供相關工商登記變更、產權構成及其變更等法定證明文書的復印件。上述事項須報經主管部門同意的,應提供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復印件。
三、申報退稅受理期限
再生資源增值稅退稅按季申請辦理,每季終了后一周內由企業向所在地地級以上市財政局申報。
四、各級財政部門的職責
各級財政部門要認真按照要求做好審核工作,負責初審的財政部門原則上是各地級以上市財政局,負責復審的財政部門是省財政廳,負責終審的財政部門是專員辦。各地級以上市財政局負責稅政工作的機構具體辦理初審工作,要指定專門人員負責,并將聯系人姓名、電話報省財政廳和專員辦。
(一)做好資料審核工作。
負責初審的財政部門要嚴格審核有關退稅申請資料,準確界定符合適用退稅政策的納稅人范圍。適用退稅政策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應當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按照《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07年第8號)第七條、第八條規定應當向有關部門備案的,已經按照有關規定備案;
2.有固定的再生資源倉儲、整理、加工場地;
3.通過金融機構結算的再生資源銷售額占全部再生資源銷售額的比重不低于80%;
4.自2007年1月1日起,未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或者《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受到刑事處罰或者縣級以上工商、商務、環保、稅務、公安機關相應的行政處罰(警告和罰款除外)。
各地級以上市財政部門應對所屬適用退稅政策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適用條件嚴格把關,負責審核退稅申報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合規性,在出具的初審意見中列明同意或不同意退稅的依據,審核后調增或調減退稅金額的依據及計算方法,同時在《一般增值稅退付申請書》上蓋章。省財政廳對初審財政機關提交的初審意見及退稅申請資料進一步審核把關,在《一般增值稅退付申請書》加注意見并蓋章。
(二)做好實地審核工作。
負責初審的財政機關對于納稅人第一次申請退稅的,應當在上報初審意見前派人到現場審核是否符合退稅條件;有特殊原因不能做到的,應在提交初審意見后2個月內派人到現場審核,發現有不符合條件的,及時通知負責復審或者終審的財政機關。
(三)做好審核批復工作。
專員辦在收到復審意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終審工作,經審核確認可以受理的申報材料,專員辦應及時登記并錄入到“一般增值稅退稅審批管理系統”之中。對符合退稅條件的企業出具退稅批復。對資料不合格或有疑問的申報材料可退回復審或由初審財政機關重審或到企業實地核查。如發現有騙取退稅款的行為,將根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罰,并取消其以后申請享受退稅政策的資格。
(四)及時辦理退庫工作。
負責初審的地級以上市財政局在收到專員辦的退稅批復文件后應在規定時限內及時開具《收入退還書》,直接到相關國庫辦理退庫工作(廣州市轄區企業退庫根據《關于調整一般增值稅退庫程序的通知》(財駐粵監〔2008〕35號)規定仍由國家金庫廣州市中心支庫統一辦理退庫),同時將《一般增值稅退付申請書》第一聯退申報人,并在申報人完稅憑證的原件上加蓋“已審核退稅”專用章。
(五)定期核實納稅人的基本情況。
負責初審、復審的財政機關應當定期(自收到納稅人第一次退稅申請之日起至少每12個月一次)向同級公安、商務、環保和稅務部門及人民銀行對納稅人申明的內容進行核實,對經查實的與申明不符的問題要向專員辦報告,專員辦將根據財政部有關規定作出嚴肅處理。
(六)專員辦、負責初審和復審的財政部門應當嚴格遵守各項廉政制度與工作紀律,自覺接受有關部門對退稅工作的監督,不斷改進和完善增值稅退稅審批工作。
五、報廢船舶拆解和報廢機動車拆解企業,適用本通知的各項規定。
六、除財稅〔2008〕157號文件規定外,專員辦辦理一般增值稅退稅事項仍按照《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一般增值稅退稅行政審批管理程序暫行規定》(財監〔2003〕110號)及《廣東專員辦一般增值稅退稅申報管理暫行辦法》(財駐粵監〔2008〕94號)執行。
附件:1.申報審核資料清單表(各市財政局在接收企業申報資料時對照填寫)
2.退稅企業基本情況表(企業首次申報退稅必須填寫)
3.退稅企業申報信息表
4.一般增值稅退付申請書
廣東省財政廳 財政部駐廣東省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二〇〇九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