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區)財政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市國稅局直屬稅務分局、仲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稅務分局、市地稅局直屬分局、市仲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地方稅務局:
現將省財政廳、省國家稅務局、省地方稅務局《轉發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對外貿易運輸(集團)總公司資產評估增值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粵財法〔2009〕82號)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粵財法〔2009〕82號
轉發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對外貿易運輸(集團)總公司資產評估增值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財政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不發深圳):
現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對外貿易運輸(集團)總公司資產評估增值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6號)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對外貿易運輸(集團)總公司資產評估增值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9]5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總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根據國務院有關批示精神,現將中國對外貿易運輸(集團)總公司(以下簡稱中外運集團)資產評估增值企業所得稅政策明確如下:
對中外運集團實施集團資源整合中第一批改制企業資產評估增值30679.78萬元的部分,在資產轉讓發生時,按照規定在集團總部所在地繳納企業所得稅。中國對外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收購中外運集團第一批改制企業的資產,可按評估后的價值計提折舊或攤銷,并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請遵照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00九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