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區)財政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市國稅局直屬稅務分局、仲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稅務分局、市地稅局直屬分局、市仲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地方稅務局:
現將省財政廳、省國家稅務局、省地方稅務局《轉發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打撈單位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粵財法〔2009〕115號)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粵財法〔2009〕115號
轉發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打撈單位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財政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不發深圳):
現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打撈單位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2號)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打撈單位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9】9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為支持我國救助打撈事業的發展,經國務院批準,對交通運輸部煙臺、上海、廣州打撈局實行以下稅收優惠政策:
一、從2008年1月1日到2009年12月31日,繼續免征打撈局的企業所得稅和打撈收入的營業稅。
二、打撈局免征的企業所得稅稅款,應轉增國家資本金(或企業公積金),專項用于打撈裝備的更新,不得用于利潤分配或其他用途。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00九年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