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區)財政局、地方稅務局、市地稅局直屬分局、市仲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地方稅務局:
現將省財政廳、省地方稅務局《轉發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家開發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行和代表處金融保險業務營業稅納稅地點問題的通知》(粵財法〔2009〕118號)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粵財法〔2009〕118號
轉發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家開發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行和代表處金融保險業務營業稅納稅地點問題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財政局、地方稅務局(不發深圳):
現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家開發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行和代表處金融保險業務營業稅納稅地點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01號)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家開發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行和代表處金融保險業務營業稅納稅地點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9]10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北京、西藏、寧夏、青海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
國家開發銀行已經國務院批準改制成為國家開發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并在全國各省、市成立了分行和代表處。經研究,現將國家開發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行和代表處金融保險業務的營業稅納稅地點明確如下:
按照現行營業稅政策規定,國家開發銀行總行及總行營業部提供“金融保險業”勞務取得的收入,應向北京市主管國家稅務機關繳納營業稅;國家開發銀行各分行及代表處提供“金融保險業”勞務取得的收入,應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繳納營業稅。
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家開發銀行繼續集中繳納營業稅的通知》(國稅函[1999]344號)同時停止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九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