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區)財政局、市屬各預算單位:
為進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務質量,優化政府采購工作流程,促進簡政提速,根據財政部《政府采購進口產品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庫〔2007〕119號)和《關于政府采購進口產品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庫〔2008〕248號)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現將政府采購進口產品審核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采購人需要采購進口產品的,應在辦理政府采購項目立項的同時,將有關材料送市財政部門審核;各縣(區)采購人采購進口產品預算金額在300萬元以下的,采購人將有關材料送所在縣(區)財政部門審核。
二、辦理進口產品審核需提供的資料。
(一)采購人擬采購的進口產品屬于國家法律法規政策明確規定鼓勵進口產品的,向市、縣(區)財政部門申請審核時應提交下列材料:
1、《政府采購進口產品申請表》;
2、關于鼓勵進口產品的國家法律法規政策文件復印件;
3、采購計劃表;
4、技術參數(模塊)清單;
5、采購單位內部申購設備審計(財務)意見書。
(二)采購人擬采購的進口產品屬于國家法律法規政策明確規定限制進口產品的,向市、縣(區)財政部門申請審核時應提交下列材料:
1、《政府采購進口產品申請表》;
2、市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出具的《政府采購進口產品所屬行業主管部門意見》;
3、專家組出具的《政府采購進口產品專家論證意見》;
4、采購計劃表;
5、技術參數(模塊)清單;
6、采購單位內部申購設備審計(財務)意見書。
采購人擬采購國家限制進口的重大技術裝備和重大技術的,應當出具國家發展改革委的意見。采購人擬采購國家限制進口的重大科學儀器和裝備的,應當出具科技部的意見。
(三)采購人擬采購其他進口產品的,向市、縣(區)財政部門申請審核時應提交下列材料:
1、《政府采購進口產品申請表》;
2、市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出具的《政府采購進口產品所屬行業主管部門意見》;
3、采購計劃表;
4、技術參數(模塊)清單;
5、采購單位內部申購設備審計(財務)意見書。
本通知所稱專家組應當由五人以上的單數組成,其中,必須包括一名法律專家,產品技術專家應當為非本單位并熟悉該產品的專家。
采購人代表不得作為專家組成員參與論證。參與論證的專家不得作為采購評審專家參與同一項目的采購評審工作。
三、屬于國際招標范圍的,按商務部《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實施辦法》(商務部令第13號)的規定辦理。
四、涉及大型醫用設備的,按衛生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大型醫用設備配置與使用管理辦法》(衛規財發〔2004〕474號)的規定辦理。
五、采購人在采購活動開展前,應當對擬采購項目近期的采購價格進行充分的市場調查或者論證,確保市場價格調查真實有效,并與采購項目有可比性,合理設定采購項目的預算價格。
六、各縣、區財政部門要本著認真、負責的態度,根據采購人提供的預算價格依據或相關市場調查情況等資料,嚴格審核采購項目預算并按照財政部《政府采購進口產品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庫〔2007〕119號)和《關于政府采購進口產品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庫〔2008〕248號)及相關規定,做好政府采購進口產品審核工作。
本通知自發文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