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臺辦法的政策背景
為建立健全科學規范、公正透明的市級社會保險基金存放管理機制,規范社保基金存放行為,經國務院同意,財政部2017年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財政部門和預算單位資金存放管理的指導意見》(財庫〔2017〕76號)。按照財政部財庫〔2017〕76號文件要求,省財政廳2018年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財政部門和預算單位資金存放管理的實施意見》(粵財庫〔2017〕59號),要求各市財政部門對社會保險基金等大額財政專戶資金辦理定期存款,應當采取競爭性方式選擇存放銀行,并制定具體操作辦法。根據財政部、廣東省財政廳的有關規定和要求,我局制定了《惠州市市級社會保險基金定期存款存放管理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二、政策依據
廣東省財政廳《關于進一步加強財政部門和預算單位資金存放管理的實施意見》(粵財庫〔2017〕59號)。
三、辦法的主要內容
(一)明確參與存放的社保基金范圍。市財政專戶管理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等7項基金結余資金,除預留正常支付所需資金外,剩余資金辦理定期存款,實現保值增值。
(二)明確參與競爭性存放的銀行范圍。參與社保基金定期存款競爭性存放的銀行,應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同時在惠城區設有分行級以上經營機構的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和郵政儲蓄銀行。
(三)明確選擇存放銀行的辦法。社保基金辦理定期存款采取競爭性方式選擇存放銀行。
(四)明確競爭性方式的具體內容和操作流程。在網上發布公告公開邀請銀行報名參與競爭,組建評審委員會,通過綜合評分法對存放銀行進行評分,按評分結果分配定期存款額度。
(五)明確評審委員會人員組成。評審委員會由市財政局、人社局、金融局、人民銀行惠州市中心支行、惠州銀保監分局各派一名熟悉業務的工作人員共5 人組成。
(六)明確存放銀行資格條件。為確保資金安全,《辦法》規定存放銀行必須符合法律法規規定、上年度總行審計報告為無保留意見、近3年內未發生金融風險重大違約事件和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等六項條件。
(七)明確綜合評分法各項指標設置及其權重值。《辦法》規定評分指標設四大項,分別是:經營狀況(權重值40%,下同)、支持經濟發展貢獻度(25%)、利率報價(20%)和服務水平(15%)。四大項指標下設11小項指標,分別是:凈資產總額(12%)、凈利潤(12%)、資本充足率(8%)、不良貸款率(8%)、最近一年在惠州地區繳納稅收(10%)、新增貸款(5%)、新增小微企業貸款(5%)、存貸比(5%)、利率報價(20%)、財政代理業務(8%)、社保基金代理業務(7%)。
(八)明確銀行得分和定期存款額度分配的計算方法。評審委員會按各銀行指標的權重值計算銀行得分,再按得分的權重,計算定期存款額度。
(九)明確評審工作人員的約束和存放監督管理。為確保公平、公正,《辦法》加大約束和監督管理:規定評審人員與參與銀行不得有利害關系;市財政局、市人社局派出工作人員對評審工作進行全過程監督;參與銀行應出具廉政承諾書,承諾不得向相關人員輸送任何利益,不得將資金存放與相關負責人員在本行親屬的業績、收入掛鉤;商業銀行有發生重大金融風險或者重大違約事件、提供虛假材料、弄虛作假或材料隱瞞事實、干擾評審工作、存在利益輸送等行為的,三年內不得參與競爭性存放評審工作。
(十)明確實施時間。《辦法》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
惠財庫[2019]8號 關于印發《惠州市財政局關于惠州市市級社會保險基金定期存款存放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