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江河砂開采權出讓收入使用,按照“取之于河、用之于河” 的原則,原則上主要用于采砂管理、河道維護、建設和管理、河 - 2 - 長制相關工作、河道沿岸受影響地區的補助等。任何單位和個人 不得截留、侵占或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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