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提出,一是降低供應商參與成本。推廣不收取投標保證金,以責任承諾書的方式替代投標保證金。各采購單位、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在采購文件中要求提供履約保證金的,不得限制保證金形式,不得指定出具保函的金融機構或擔保機構,并及時清退應退未退的沉淀保證金。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不得違規收費和不合理收費。二是加快合同簽訂及支付。合理縮短合同簽訂時間,在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后,各采購單位原則上在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之日起20日內按照采購文件確定的事項簽訂政府采購合同。政府采購合同應當約定資金支付的方式、時間和條件,明確逾期支付資金的違約責任。中標(成交)供應商為中小企業的,對于滿足合同約定支付條件的,采購單位應當自收到發票后15日內完成資金支付。中標(成交)供應商為非中小企業的,對于滿足合同約定支付條件的,采購單位原則上自收到發票后15日內完成資金支付。不得以機構變動、人員更替、政策調整等為由延遲付款,不得將采購文件和合同中未規定的義務作為向供應商付款的條件。三是提高政府采購便利度。探索實行“承諾+信用監管”制度。對于供應商依照規定提交各類聲明函、承諾函的,不得要求其再提供有關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文件。推廣開展遠程異地評標,在條件許可下,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要積極開展遠程異地評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