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統計局行政執法職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第三十六條: 國家統計局組織管理全國統計工作的監督檢查,查處重大統計違法行為。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計機構依法查處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統計違法行為。但是,國家統計局派出的調查機構組織實施的統計調查活動中發生的統計違法行為,由組織實施該項統計調查的調查機構負責查處。
法律、行政法規對有關部門查處統計違法行為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積極協助本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查處統計違法行為,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移送有關統計違法案件材料。
二、執法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
三、執法程序
1.明確檢查的目的、范圍、內容、方法和工作要求,制定檢查方案,確定檢查人員,并報經主管領導批準。
2. 確定抽查單位,根據檢查的目的的不同,可采取隨機抽取或點名檢查的方式確定。并發出《統計執法檢查通知書》。
3.到被檢查單位檢查時不得少于兩人,并要出示行政執法證,表明自己的身份;向被檢查單位的人員說明來意,交待檢查的項目及對方需要提供的材料,將《接受統計執法檢查告知書》發給被檢查對象,按照統計執法檢查規范要求,告知檢查對象的權利和義務,并要求現場閱讀并簽字確認。
4. 檢查時應首先檢查統計基礎工作,根據檢查情況,如實填寫《檢查對象有關情況表》,并要求被檢查單位蓋章。然后核對統計數據,并按要求據實填寫《統計執法檢查現場檢查筆錄》,被檢查單位負責人在登記表上簽名,并加蓋單位印章。
5. 若發現有違法行為的,應認真、深入、細致的進行調查,廣泛收集與案件有關的證據 ,應當場制作《統計執法檢查詢問筆錄》。
6.檢查結束后,檢查組應填寫《調查報告》,提出初步處理意見。對需要立案的單位,要提交局黨組研究,經同意后進入立案的調查取證,調查結束,要形成《結案報告》。

四、監督途徑
《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第十條 統計工作應當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檢舉統計中弄虛作假等違法行為。對檢舉有功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下級人民政府、本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執行本法的情況,實施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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