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門口擺個鞋柜,樓道里放輛兒童車,拐角處堆放雜物……在住宅小區里,這樣的現象很常見。很多人以為,自家門口就是“私人領地”,放點兒雜物沒什么。真是這樣嗎?大亞灣一小區一對鄰里為此產生了糾紛。近日,李女士將鄰居張先生訴至大亞灣法院,請求判決張先生將雜物搬走,消除安全隱患。經法官調解,雙方達成共識,被告人不得在自己住房所在樓層的公共區域堆放任何雜物,臨時堆放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案件回顧
樓道堆積雜物引發鄰里糾紛
“兒童車放在消防通道是不對的,這樣逃生通道就堵上了。”“放在旁邊不影響你出行的。”李女士和張先生是大亞灣某小區的鄰居,兩家房門所共用空間大約2平方米。李女士訴稱,自2019年房屋交付入住至今,鄰居張先生在公共消防通道處擺放了大大小小的兒童車、撿來的紙皮箱等雜物。
因擔心帶來消防安全隱患,李女士多次與張先生一家交涉,也請物業管理公司、居委會、派出所及消防隊出面協調,但“每次執法人員一離開,他們又把東西搬出來”,兩家人因此鬧得很不愉快,鄰里關系緊張。因多次溝通未果,李女士將張先生訴至大亞灣法院,請求判決張先生將雜物搬走,消除安全隱患。
接案后,承辦法官研判案卷,發現兩戶房產均處于同一消防門內,共用一條通道通往最近的安全出口。在確定雙方當事人均有調解意向后,法官結合實際情況組織調解,最終達成一致意見,被告人張先生及家人不得在自己住房所在樓層的公共區域堆放任何雜物,臨時堆放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應當保持自己住房所在樓層的消防通道下行方向暢通,不得在消防通道堆放雜物影響通行。
法官說法
不能占道將“共有”變“專有”
承辦法官表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明確了包括通道、樓梯、大堂等共同通行部分屬于共有部分,業主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李女士家和張先生家門前的通道屬于建筑物的共有部分,系公共區域,業主們對此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且應當在合理限度內(即按照通道本身的功能)恰當使用,不能占道將“共有”變“專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任何單位、個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為圖一時方便在樓道上堆放雜物,如遇火災險情會妨礙逃生和滅火救援,會對全體業主生命財產安全造成重大威脅。如果因堆放的雜物造成他人損失,堆放人還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本案中包括張先生在內的所有業主,均應依法使用住宅內通道,保持過道暢通,方便鄰里通行,保障自身和他人的生命財產安全。
法官提醒,生命通道不容“添堵”。小區樓道的環境治理,需要每個業主養成文明習慣,共同維護。相關行政機關應當加強執法和宣傳力度,與社區及小區業主委員會形成合力,積極履職。小區居民如遇到樓道堆放雜物等情形,可以第一時間通知物業要求予以清理,也可向當地消防大隊舉報,及時排除安全隱患。
記者曾靜妍 通訊員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