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陳女士是一個二孩媽媽。近日她向本報咨詢,2020年她生大娃時,生育津貼補了2萬多元,可是2021年5月生二娃時,就只有不到8000元,她不太明白為什么會有這么大變化。針對陳女士的疑問,市醫療保障局有關負責人表示,2021年1月13日起,惠州生育津貼計發標準有調整,計發標準從“全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調整為“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根據這一計發標準,惠州不同用人單位的生育津貼會有所差異。
該負責人介紹,2021年我市受原《惠州市社會基本醫療保險辦法》(惠府〔2015〕158號)到期修訂和新《廣東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87號)印發實施的影響,兩次調整生育津貼計發基數,出現三個階段三個生育津貼計發基數的情況。第一階段(2021年1月13日前):我市生育津貼計發按《惠州市社會基本醫療保險辦法》(惠府〔2015〕158號)執行,生育津貼計發基數為“全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第二階段(2021年1月13日至2021年9月30日):2021年1月13日,我市因《惠州市社會基本醫療保險辦法》(惠府〔2015〕158號)到期,修訂并印發實施新《惠州市社會基本醫療保險辦法》(惠府〔2021〕1號),生育津貼計發基數調整為“職工本人月平均繳費工資”。2022年1月,根據省醫保局指導意見,市醫療保障局印發《惠州市醫療保障局關于規范生育津貼計發標準的通知》(惠醫保發〔2022〕1號),明確2021年1月13日至2021年9月30日期間的生育津貼,根據原《廣東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03號)的規定,調整為按“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已領取生育津貼的發放金額未達到調整后的計發標準,予以補足;還未發放的,按調整后的標準核定發放。第三階段(2021年10月1日后):2021年10月1日,廣東省人民政府印發實施新《廣東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87號)。我市職工生育保險政策嚴格按此規定執行,印發《關于貫徹落實<廣東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有關事項的通知》(惠醫保發〔2021〕78號),其中生育津貼計發基數執行全省統一的規定,按“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
也就是說,2021年1月13日以后,無論2021年10月1日之前或之后生育的,生育津貼均執行全省統一的規定,按“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舉個例子:比如2020年度職工月平均繳費基數分別為10000元、6000元、2356元(繳費基數下限)的三個不同的用人單位,三個單位的女職工在2021年1月13日之前順產的,女職工可領取生育津貼一樣多(即按“全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生育津貼);三個單位的女職工在2021年1月13日之后順產的,女職工可以領取的生育津貼分別為32667元、19600元、7696元(即按“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生育津貼)。如是剖腹產的,因產假天數更多,生育津貼也相應更多。
記者駱國紅 特約通訊員肖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