寶寶出生后,寶媽們馬上面臨買奶粉、尿布等育兒費用壓力。對我市2021年1月13日后生育津貼由按“全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改為按“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的調整,不少寶媽表示,按照“繳費與待遇對等”的原則調整政策能夠理解,但因為生育津貼減少導致生育假期領到的錢減少了,增加了育兒壓力,為此感到自己權益“受損了”。其實,生育津貼并不等同于生育假期工資,生育津貼的調整不影響生育女職工按規定應獲取的生育假期工資。
市醫療保障局相關負責人表示,參保人依法享受生育假期間,所在單位應按相關法律法規全額發放參保人生育假期間的全額工資(含各類津補貼)。生育津貼按規定撥付給用人單位,是減輕單位用人成本的補助。生育津貼高于參保人生育假期前原工資標準的,高出部分發放給享受生育津貼的參保人;職工生育假期前原工資標準高于生育津貼的,生育津貼不再發放給享受生育津貼的參保人。因此,女職工生育假期間的工資原則上并不因生育津貼的調整而減少。
記者了解到,部分用人單位在執行生育津貼發放過程中存在發放不夠規范的問題,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女職工生育期間的待遇。按照規定,用人單位本應在職工休產假期間足額發放職工全額工資(包括基本工資、津貼補貼、績效獎金等),職工生育津貼的補給對象是單位而不是個人。但在實際執行政策過程中,有的用人單位在職工休產假期間只返還職工的生育津貼,不按職工原工資標準發放工資;有的發職工基本工資和返還職工生育津貼,不發績效獎金;有的除發放職工全額工資外,還返還職工生育津貼等,造成不同用人單位職工享受的待遇不一致,職工誤以為生育津貼與生育假期間的工資收入相同,對其本人的生育假期間待遇有誤解。
如果遇到用人單位未全額發放參保人生育假期間的工資,或未補足生育津貼低于職工原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造成職工利益受到損害該怎么辦?按照《廣東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87號)有關規定,個人與用人單位發生生育保險待遇及損失賠償等方面爭議的,按照勞動人事爭議處理的有關規定處理。
記者駱國紅 特約通訊員肖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