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的合法權益,規范保險銷售行為,統一保險銷售行為監管要求,銀保監會起草了《保險銷售行為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管理辦法》),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具體包括禁止強制搭售和默認勾選、禁止炒作停售及價格變動等細則,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8月19日。
售前建立產品、人員分級制度
“我們注意到了管理辦法要求除了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保險銷售人員外,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保險銷售行為。”我市某壽險公司銷售主管說,過去業內確實有一些個人或單位分銷保單,但是隨著監管加強,非保險從業人員銷售的情況幾乎沒有了,保險公司對代銷機構的選擇也越發謹慎。
記者注意到,在保險銷售前行為管理上,《管理辦法》提出建立產品分級制度,根據產品的結構復雜程度、保費負擔水平以及保單利益的風險高低等標準,對本機構的保險產品進行分級。
同時,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應當建立本機構保險銷售能力資質分級管理體系,根據保險銷售人員的專業知識、銷售能力、誠信水平、品行狀況等標準,對所屬保險銷售人員進行分級,并與保險公司保險產品分級管理制度相銜接,區分銷售能力資質實行差別授權,明確所屬各等級保險銷售人員可以銷售的保險產品。
值得關注的是,針對長期險銷售人員變更,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應當在保險銷售人員的離職手續辦理完成后的30日內,告知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保單狀況以及獲得后續服務的途徑,并明確告知原保險銷售人員的離職信息,不因保險銷售人員離職損害投保人、被保險人合法利益。
禁止炒作保險產品停售及價格變動
過去每到一個險種發生變化時,總能在朋友圈或者自媒體上看到一些關于“停售”的炒作,盡管監管部門明令禁止,但這樣的“宣傳”依舊時不時上“熱搜”。此次《管理辦法》特別提出,禁止炒作停售及價格變動。
《管理辦法》規定保險公司計劃停售某一保險產品或者調整某一保險產品價格的,應當自作出停售或者調整價格的決定后10個工作日內,在官方網站和營業場所向社會發出公告,但保險公司在經審批或者備案費率的費率浮動區間內調整價格的除外。公告內容應當包括停售或者調整價格的保險產品名稱、停售或者價格調整的起始時點等信息。
在個人營銷宣傳方面,保險銷售人員未經授權不得發布保險銷售宣傳信息。《管理辦法》規定,在保險公司未就某一保險產品發出停售或者調整價格的公告前,保險銷售人員不得在保險銷售中向他人宣稱某一保險產品即將停售或者調整價格。
禁止強制搭售 不得代簽名
保險銷售中行為管理上,《管理辦法》提出禁止強制搭售和默認勾選。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及其保險銷售人員不得使用強制搭售、信息系統或者網頁默認勾選等方式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
在投保人確認方面,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應當按照有關法律和監管制度規定,要求投保人以書面或者其他可保存的形式,簽署或者確認投保聲明、風險提示、投保提示書、免除或者減輕保險人責任條款的說明等文件,或者符合監管規定的相關文書材料。通過電話銷售保險的,可以以簽署投保單或者電話錄音等方式確認投保人投保意愿。通過互聯網開展保險銷售的,可以通過互聯網保險銷售行為回溯確認投保人投保意愿,并符合銀保監會的相關規定。
對此,業內人士表示,很多消費者申請保險賠付時往往被告知“責任在免賠條款中”。作為保險公司,應當在醒目的位置提醒消費者,也要用通俗易懂的語言做好解釋說明。
《管理辦法》還提出,投保文書材料應當由投保人或者其書面委托的人員簽字或者蓋章。保險銷售人員不得代替保險業務活動相關當事人在訂立保險合同的有關文書材料中簽名。
設立便捷的退保渠道
近年來,“代理退保”黑產事件頻發。某保險公司就遇到過一個月內頻繁發生退保事件,且當保險公司致電當事人時,往往并非退保人本人。“我們客服接電話時能明顯聽出是錄音,還有的背景音里有人在教唆回答問題。”
保險銷售后行為管理上,《管理辦法》禁止不當代理退保。任何機構、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違規主動開展向投保人推介保險退保業務咨詢、代辦等經營活動,誤導投保人退保,擾亂市場秩序。
同時,要求完善退保管理。具體來看,保險公司應當在官方網站上披露各項保險產品的退保條件標準和退保流程時限,并在保險合同簽訂前明確告知投保人該保險產品的退保條件標準和退保流程時限;同時,應當設立便捷的退保渠道,在收到投保人的退保申請后,及時一次性告知投保人辦理退保所需要的全部材料。
記者了解到,業內一直關注“代理退保”黑產,各公司也想方設法制定相關政策來化解這類風險,新規的相關要求,意味著保險公司在退保流程上要更加細化。
目前,《管理辦法》還有一些細節在征求意見中,而后續以該辦法為基礎的分領域實施細則也將陸續出臺。
記者劉乙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