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保人井某某于2021年9月16日因工傷搶救無效死亡。惠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行政部門于2021年11月9日認定井某某確屬因工死亡。認定工傷后,其近親屬遂向社保經辦機構申請領取供養其子女的撫恤金。惠州市社保經辦機構通過實行“依靠工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的證明”等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依據申辦人作出的承諾為其辦理了供養親屬撫恤金申領業務。
這是市社保局大力推行社保經辦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給老百姓帶來貼心、暖心、便捷服務的一個縮影。為給辦事群眾提供便捷服務,市社保局進一步推行社會保險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用“告知承諾”替代“證明材料”,用“信息多跑路”實現“群眾少跑腿”,讓政務服務有“速度”更有“溫度”。
市社保局有關負責人介紹,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和《關于印發工傷保險經辦規程的通知》(人社部發〔2012〕11號)第七十條的規定,申請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需提供“依靠工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證明”。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依靠工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卻是最難核實的條件,且相關規程中并未明確“依靠工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的證明”的具體出具單位。在該證明實行告知承諾制前,申辦人往往跑了很多部門甚至基層組織也無法取得該證明。因找不到開具單位或者相關單位拒絕開具此類證明,導致該證明成為參保群眾辦事的一個堵點。同時,社保經辦人員根據現有規定也很難向辦事群眾提供有效指引,在核定時同樣感到非常困惑,基于“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的概念模糊且難以界定,社保經辦機構因核定供養親屬也引發了不少矛盾,成為工傷經辦業務中的難點痛點問題。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減證便民”工作部署,近兩年惠州市推進開展社會保險經辦業務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試點工作,將供養親屬撫恤金申領選定為工傷保險服務試點事項,“依靠工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的證明”“涉及第三人原因造成事故的醫療費的有關證明材料”等兩個事項實行告知承諾制,并通過廣東省全民參保信息管理系統、廣東省集中式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一體化門戶系統等渠道,對申請人承諾內容進行核實。
惠州市社保經辦機構自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以來,堅持最大限度惠企便民原則,堅持“用承諾代替證明,以信用代替跑腿”,通過不斷優化告知承諾流程,精準提供便民服務,同時通過加強事中事后核查,強化基金風險防控,目前已實現“工亡待遇申領”等14個社保事項可采用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通過不斷優化改進經辦規程、事項告知書等內容,采用加強部門間數據共享、數據比對等方式確保告知承諾制實施,群眾辦事無需再提交原始材料,在數據上做“加法”“乘法”,實現群眾辦事少跑腿,甚至零跑腿。
在方便群眾的同時,惠州市社保經辦機構充分借助第三方力量,完善異地稽核和異地社保協查機制,切實維護基金安全,防范基金風險。既實現“減證便民”,最大限度減輕群眾辦事負擔,又守護好人民群眾的“養老錢”“保命錢”,切實提升了群眾對社保服務的體驗感、獲得感和幸福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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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采用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的14個社保事項
工傷:依靠工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的證明;涉及第三人原因造成事故的醫療費的有關證明材料。
養老:無固定收入證明;職工供養的年滿16周歲直系親屬就讀全日制高中證明;離退休人員死亡證明;供養直系親屬與死者關系證明;死亡證明材料;參保人員戶籍關系轉移證明;出國(境)定居證明;醫院出具的參保人死亡證明、或民政部門出具的火化證明、或公安部門出具的戶籍注銷證明、或能夠確定指定受益人、法定繼承人繼承權的公證文書;社保養老保險待遇領取證明材料;死亡、失蹤、被留置或判刑等的證明材料;繼承人與參保人員的關系證明。
失業:與原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證明。
本組文字 記者駱國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