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助器具是指對工傷職工日常生活或就業需要配備具有輔助功能的人造肢體及用具,包括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輪椅、拐杖等。《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明確,工傷職工需要配置輔助器具,或者輔助器具需要維修、更換的,由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康復機構提出意見,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輔助器具應當限于輔助日常生活及生產勞動之必需,并采用國內市場的普及型產品。工傷職工選擇其他型號產品,費用高出普及型的部分,由個人自付。 市社保局有關負責人特別提醒,根據《廣東省工傷保險基金省級統籌業務規程》(粵人社〔2019〕22號文,以下簡稱“《規程》”)的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的工傷職工配置輔助器具時發生的下列四種費用,工傷保險基金不予支付:未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自行配置輔助器具的;在非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服務協議機構配置輔助器具的(不含本規程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百五十二條規定的情形);配置輔助器具超目錄或者超出限額部分的;違反規定更換輔助器具的。 同時,《規程》第一百五十一條規定,已認定工傷的,因傷情需要立即配置《廣東省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目錄》中的矯形器(不包括截癱行走矯形器)和壓力衣的,工傷職工、近親屬或者用人單位應當在配置前先通知所在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并提交《廣東省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報備表》進行備案。工傷醫療、康復終結后,再按照國家和我省的有關規定,向所在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經確認予以配置的,按照工傷保險有關規定支付費用。 《規程》第一百五十二條規定指出,對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服務協議機構不能配置的假發及生活類輔助器具,在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予以配置的結論后,工傷職工可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自行購買,并提交《廣東省工傷保險輔助器具自行購買申請表》。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同意后,自行購買并憑相關發票憑證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報銷費用。 記者駱國紅 通訊員賴純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