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管理辦法》和《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做好我省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工作的通知》有關規定,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同意,參加工傷保險的工傷職工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可以到所在市以外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簽訂的協議機構配置輔助器具,發生的安裝、維修、訓練、交通、食宿等費用,按照國家和我省的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沒有終結工傷保險關系的工傷職工在所在市以外的地區連續居住半年及以上的;(二)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予以配置的輔助器具,但所在市協議機構不能提供的。 向經辦機構申請異地配置工傷保險輔助器具的,應填寫《廣東省工傷保險輔助器具異地配置申請表》,并按要求提交以下材料: 1.居民身份證或者社會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原件; 2.沒有終結工傷保險關系的工傷職工在所在市以外的地區連續居住半年及以上的,下列任何一種長期異地居住的證明材料:居住地為戶籍所在地的,提供戶口簿;省外非戶籍所在地居住半年及以上的,提供居住地所屬公安機關出具的居住證。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輔助器具達到規定的最低使用年限的,工傷職工可以向地級以上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更換申請,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予以更換的,根據有關規定予以再次配置,并按照工傷保險有關規定支付費用。工傷職工因傷情發生變化,需要更換主要部件或者配置新的輔助器具的,經向地級以上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并經確認后,根據有關規定予以更換(配置),并按照工傷保險有關規定支付費用。 記者駱國紅 通訊員賴純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