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所周知,工傷保險是職工安全的一把保護傘,能夠保障工傷職工的權益。那么,職工是不是只要受了工傷,都能領傷殘津貼?答案是否定的。市社保局工傷保險中心工作人員表示,傷殘津貼是對因工致殘而退出工作崗位的工傷職工工資收入損失的合理補償。職工受了工傷之后并不意味著一定可以領取傷殘津貼,而是要看職工具體鑒定等級,有兩類工傷職工可以領取傷殘津貼。
問:哪些人可以享受傷殘津貼?
答: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包含傷殘津貼在內的相關待遇;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用人單位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
問:傷殘津貼由誰支付?
答:傷殘等級不同津貼支付主體不同。《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和第三十六條規定:一至四級傷殘工傷職工,傷殘津貼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難以安排工作的五級至六級傷殘工傷職工,傷殘津貼由用人單位支付。
問:傷殘津貼發放的標準有哪些?
答:情況不同標準不同!傷殘情況越重津貼標準越高。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問:傷殘津貼是一成不變的嗎?
答:《工傷保險條例》第四十條規定: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適時調整。調整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記者駱國紅 通訊員賴純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