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一位客戶在惠州平安人壽為自己投保了一款重疾險,附加了住院醫療險。投保前保單服務人員對客戶的健康情況進行了詳細的詢問,客戶表示其不存在健康異常及既往住院史等情況。惠州平安人壽根據客戶所述,判斷其符合投保條件,保單正常承保。2021年,客戶因身體不適住院治療,最終確診為甲狀腺癌。確診后客戶聯系了保單服務人員為其辦理理賠。
在審核理賠材料時惠州平安人壽發現,被保人于2017年已檢查發現甲狀腺腫瘤。因投保人違反如實告知義務,惠州平安人壽有權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雙方權利義務消失,不承擔保險責任,最終該客戶未能獲得保險公司的賠付。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六條:“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此案例客戶在投保時心存僥幸,對自己的既往病史進行隱瞞,最終導致被拒賠且解除了保險合同。
作為風險管理的重要手段,保險對保障個人及家庭財產安全、生活安定具有重要的意義。投保時,務必要做到如實進行健康告知,避免因刻意隱瞞既往病史,導致無法理賠或失去保險保障。
風險提示:學習金融知識,了解自身權益,認真閱讀合同,樹立理性交費,警惕代理退保,依法理性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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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伍磊 通訊員張念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