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人社局發布《關于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參保人和死亡參保人遺屬及時處理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通告》(以下簡稱《通告》)。《通告》指出,個人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滿15年即可按月領取養老金。若參保職工因病死亡,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相關規定及現行法律法規政策,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15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15年的,可以繳費至滿15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辦理轉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或退回個人賬戶儲存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
有些問題引起市民關注,比如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后,參保市民出現一地或多地參保繳費,以及累計繳費不足15年和死亡等情況,養老金如何發放,在何地發放,賬戶余額如何繼承、退還。
對此,《通告》呼吁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未辦理相關待遇或未處理個人賬戶的惠州市參保人,以及參保人已死亡但個人賬戶未處理的惠州市參保人遺屬,盡快與原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聯系并辦理個人賬戶的后續處理業務。
針對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參保人已達法定退休年齡,曾在我省一地或多地參保繳費的,可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09〕66號)、《印發廣東省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省內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粵府辦〔2008〕76號)及相關規定,確定待遇領取地后,向待遇領取地的社保經辦機構申請轉移歸集個人全部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歸集后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可在待遇領取地申領基本養老金。
參保人屬于轉移歸集后仍未達到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繳費年限條件的情況,文件明確,如有符合《關于完善我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繼續繳費規定的補充通知》(粵人社函〔2012〕1579號)規定的情形,可按照該通知規定申請辦理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繼續繳費業務或一次性躉繳養老保險費業務,繳費滿15年后,再申請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累計繳費不足15年(含依照上述規定延長繳費)的,可按照《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印發〈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的通知》(人社部發〔2014〕17號)及相關規定申請轉入戶籍所在地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累計繳費不足15年(含依照上述規定延長繳費),且未轉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可以向原參保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書面申請終止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退回個人賬戶儲存額。
此外,對于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死亡的,其遺屬可以向原參保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退回個人賬戶余額。其中,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的,其遺屬還可以申領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具體標準按規定執行。參保人在多地參保的,遺屬不得重復申領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
廣大市民若有疑問,可致電人社服務熱線12333及社保經辦機構咨詢。惠城區:0752-2169006;惠陽區:0752-3371101;惠東縣:0752-8801801;博羅縣:0752-6628771;龍門縣:0752-7882951;大亞灣開發區:0752-5562680;仲愷高新區:0752-3278373;市直:0752-2789232。
記者駱國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