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qū)執(zhí)行委員會,海關總署廣東分署,廣州、深圳、拱北、汕頭、黃埔、江門、湛江海關,廣東、深圳海事局,廣州、深圳、珠海邊檢總站:
經省人民政府同意,《廣東省人民政府口岸辦公室關于印發(fā)<廣東省已開放港口口岸范圍內新建、改建碼頭泊位對外開放驗收啟用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粵府口規(guī)字〔2020〕1號)需繼續(xù)實施,有效期延長至2030年3月22日。
廣東省口岸辦
2025年3月20日
廣東省人民政府口岸辦公室關于印發(fā)《廣東省已開放港口口岸范圍內新建、改建碼頭泊位對外開放驗收啟用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海關總署廣東分署,廣州、深圳、拱北、汕頭、黃埔、江門、湛江海關,廣東、深圳海事局,廣州、深圳、珠海邊檢總站:
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廣東省已開放港口口岸范圍內新建、改建碼頭泊位對外開放驗收啟用管理實施細則》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執(zhí)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向我辦反映。
附件:廣東省已開放港口口岸范圍內新建、改建碼頭泊位對外開放驗收啟用管理實施細則.doc
廣東省口岸辦
2020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