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即將實施的專項維修資金新規不合理
答:《惠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惠州市財政局關于惠州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的修訂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物業管理條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等。其中,關于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條規定,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應當由專有部分面積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并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痘葜菔凶》亢统青l建設局惠州市財政局關于惠州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關于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條款,原文采用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條款。
二、物業公司不愿退場移交資料,導致小區存在兩個公司管理且管理混亂
答:依據惠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和惠州市城鄉管理和綜合執法局《行政處罰事項移交協議》、《關于鎮(街道)實行綜合行政執法的公告》(惠城府〔2021〕1號)、《惠州市第一批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實施行政執法職權目錄》102項"對業主大會決定選聘新的物業服務企業后,原物業服務企業不按規定退出物業管理區域;物業服務企業損毀或破壞屬于全體業主的檔案資料、財物和共用設施設備的行政處罰"、129項"對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不移交、逾期仍不移交有關資料的行政處罰"的相關條款,物業公司不愿完全退場移交資料問題應屬鄉鎮街道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