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的制定背景
為進一步規范我市行政區域內各類住宅區配建養老服務設施的規劃、建設、驗收、移交和使用管理工作,提升我市居家社區養老服務設施覆蓋率和居家社區養老服務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養老服務發展的意見》、《廣東省養老服務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惠州市住宅區配建養老服務設施管理辦法》。
二、法律法規政策依據
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對養老服務發展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新要求,深刻指出滿足數量龐大的老年群眾多方面需求、妥善解決人口老齡化帶來的社會問題,事關國家發展全局,事關百姓福祉,需要我們下大力氣來應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四十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老年人口比例及分布情況,將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納入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統籌安排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用地及所需物資。2019年,自然資源部出臺《自然資源部關于加強規劃和用地保障支持養老服務發展的指導意見》,要求統籌落實養老服務設施規劃用地,新建城區和新建居住(小)區要按照相應國家標準規范,配套建設養老服務設施,并與住宅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2019年,國務院出臺《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養老服務發展的意見》,根據第二十七條意見:落實養老服務設施分區分級規劃建設要求。2019年在全國部署開展養老服務設施規劃建設情況監督檢查,重點清查整改規劃未編制、新建住宅小區與配套養老服務設施“四同步”(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未落實、社區養老服務設施未達標、已建成養老服務設施未移交或未有效利用等問題。完善“四同步”工作規則。《廣東省養老服務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新建城區和新建住宅區應當根據規劃要求和建設標準,以每百戶不低于二十平方米的標準配套建設養老服務設施。舊城區和已建住宅區無養老服務設施或者養老服務設施未達到規劃要求和建設標準的,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統籌協調,按照每百戶不低于十五平方米的標準,通過新建、改建、購置、置換、租賃等方式進行配置。
三、主要內容
《惠州市住宅區配建養老服務設施管理辦法》共十九條,全文分為總則、規劃和建設、驗收和移交、使用和管理四方面內容。
規劃和建設:明確了配建面積標準、設計規范要求。明確了新建住宅區按照每百戶不低于20平方米且最低套內面積不低于100平方米的標準配套養老服務設施;已建成城區配建的養老服務設施不足的,按照每百戶不低于15平方米且最低套內面積不低于100平方米的標準;住宅區配建養老服務設施與住宅項目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配建養老服務設施應安排在首期建設和驗收,不得拆分。
驗收和移交:明確了配建的養老服務設施竣工驗收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建設單位應當征求同級長者服務部門的意見;明確了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將配建的養老服務設施無償移交要求和養老服務設施不動產轉移登記。
使用和管理:明確了配建的養老服務設施可采取國有企業統一運營、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等方式社會化運營。運營方在保障公益性和普惠性服務需求基礎上,可根據實際開展市場化運營;養老服務設施不得出租、轉讓或抵押,不得侵占、損害或者擅自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