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FGS-2017-17
惠府〔2017〕127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惠州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辦法》業經十二屆28次市政府常務會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9月8日
惠州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全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根據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國發〔2014〕8號),《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修訂〈廣東省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粵府〔2014〕37號),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應當堅持從實際出發,按照“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的原則,堅持權利與義務相對應、政府主導推動與居民自愿參加相結合、保障水平與我市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與家庭養老、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等社會保障措施相配套,逐步建立和完善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養老保障體系。
第二章 參保條件
第三條 年滿16周歲,具有本市戶籍未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城鄉居民(不含在校學生),可以在戶籍地自愿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
第四條 以家庭(戶)為參保單位,以常住人口戶口簿為參保的基本依據。
第五條 參保人(含領取養老保險待遇人員)發生變動時,參保單位必須在當月20日前向社保經辦機構辦理增減手續,逾期未辦理,將順延下一個月后受理增減業務。
第六條 參保人有權向社保經辦機構查詢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和繳費等情況,社保經辦機構應及時提供相應服務。
第三章 基金籌集
第七條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來源:
(一)參保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
(二)政府補貼;
(三)集體補助;
(四)社會捐助;
(五)基金收益及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八條 個人繳費:參保人繳費基本標準設為一年120元、240元、360元、480元、600元、960元、1200元、1800元、2400元、3600元十個檔次,由參保人自行選擇其中一個檔次繳費。如國家和省出臺新的規定,我市將做相應調整。
參保人原則上應按年繳費,也可選擇按月或半年繳費,但一年內只能選擇同一種繳費方式和繳費標準。以家庭(戶)為單位繳費,可由銀行代扣代繳,也可由村民小組、居委會統一代收代繳。按年繳費的于當年3月31日前、按半年繳費的分別于當年3月31日和9月30日前、按月繳費的于當月20日前向當地社保經辦機構繳納。
第九條 本縣(區)新農保或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時年滿45周歲以上的參保人,應逐年繳費至滿60周歲,也可躉繳若干年的養老保險費,但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
對躉繳若干年養老保險費的財政補貼部分,在其達到領取養老待遇年齡前,由各級財政逐年撥付;在其達到領取待遇年齡申領待遇時,剩余躉繳年限的繳費補貼按躉繳當年各級財政負擔的標準一次性劃入參保人賬戶。
第十條 政府補貼分為以下四個方面:
(一)繳費補貼:各級財政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貼,補貼標準為每人每年不少于30元。所需資金由省、市、縣(區)三級負擔,其中省、市分別補貼10元,其余部分由縣(區)負擔。如國家和省出臺新的規定,我市將做相應調整。
(二)基礎養老金補貼:各級財政共同出資建立基礎養老金。從2017年1月1日起,基礎養老金標準由每人每月135元提高至145元,其中各級財政的分擔比例按規定執行。
(三)困難群體補貼:對城鄉重度殘疾人(一級、二級)、精神智力殘疾人和農村五保供養對象的個人繳費部分由縣(區)政府按照最低繳費檔次標準為其代繳,有條件的縣(區)可以對其它特困群體對象個人繳費部分給予補助。
(四)喪葬補貼: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的參保人死亡,遺體處理符合有關法規政策規定的,一次性發給喪葬補助費700元,所需資金由縣(區)財政承擔。喪葬補助費標準可隨經濟發展逐步提高。
第十一條 建立繳費激勵機制,鼓勵多繳多得,長繳多得。
(一)參保人選擇的繳費檔次標準在480元及以上檔次標準的,財政繳費補助在原來基礎上增加30元,所需資金除省負擔的部分外,剩余部分由市、縣(區)財政各負擔50%。
(二)參保人繳費滿15年后(含躉繳、補繳、補記、轉移等累計合并計算的年限),計發待遇時繳費年限每增加一年,每月增發3元基礎養老金,所需資金由市、縣(區)財政分別負擔50%。
第十二條 集體補助。有條件的村(居)委會或集體經濟組織應對所屬成員參保給予補助,補助數額由村(居)委會或集體經濟組織研究確定。
第十三條 社會捐助。大力弘揚中華民族尊老敬老的傳統美德,通過政府褒獎、落實稅費優惠等措施,鼓勵社會各界捐款資助城鄉居民參保。
第十四條 國家、省有新的規定調整或提高參保人參保財政繳費補助標準的,按國家、省的規定進行調整。市政府將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適時提高財政繳費補助標準。
各縣(區)可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提高由本級財政承擔的繳費補助標準,提高部分由縣(區)財政自行負擔。具體調整方案由縣(區)人民政府批準實施,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 建立基礎養老金待遇正常調整機制,基礎養老金標準根據本市經濟發展和物價變動等情況適當提高。
(一)當年國家和省提高基礎養老金補助標準的,按照國家和省提高的補助標準及財政分擔原則相應提高。
(二)當年國家和省沒有提高基礎養老金補助標準的,由市人民政府確定適當提高基礎養老金補助標準。
如國家和省出臺新的規定,我市將做相應調整。
第十六條 參保人個人賬戶養老金支付完畢后的不足部分所需資金由縣(區)財政負責解決。
第四章 待遇領取
第十七條 本縣(區)新農保或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未享受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參保人,不用繳費,可以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
第十八條 參保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按月計發養老金:
(一)參保人累計繳費年限達到15年,年滿60周歲的。
(二)本縣(區)新農保或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時年滿45周歲以上的參保人,連續不間斷繳費至年滿60周歲的。
間斷繳費的須進行補繳,補繳的年限不享受政府繳費補助。
(三)本縣(區)新農保或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時未滿45周歲的參保人,年滿60周歲時累計繳費年限未達到15年,經繼續逐年繳費至滿15年的;或繼續逐年繳費至65周歲,繳費年限仍達不到15年,一次性躉繳剩余年限養老保險費的。
繼續逐年繳費期間享受政府繳費補助,一次性躉繳剩余年限養老保險費不享受政府繳費補助。
參保人未達到規定的繳費年限,本人不愿意繼續繳費的,只計發個人賬戶養老金,不計發基礎養老金。
第十九條 養老金計發辦法:養老金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支付終身。
基礎養老金標準按本辦法第十條第(二)項的規定執行。
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準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含利息)除以139(與現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計發系數相同)。若養老待遇領取人員年齡大于60周歲的,其個人賬戶養老金的計發月數相應減少,具體辦法參照《國務院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2005〕38號)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喪葬補助費的申領由死者直系親屬或法定繼承人憑死者遺體火化證明和村(居)委會相關證明,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
第二十一條 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應于每年4月1日至6月20日,由本人或參保單位向社保經辦機構提供生存證明,逾期沒有提供的,從7月起暫停發放養老金。經證實生存者,予以補發。
第五章 組織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二條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縣級統籌,屬地管理。
第二十三條 相關職能部門的職責如下: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組織管理、統籌規劃和綜合協調等工作。
財政部門負責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政府補助資金的預算編制和撥付、基金財政專戶的管理,及時申報上級財政補助資金,負責對基金收支、管理的財政監督和基金預決算草案的審核等工作。
公安部門負責提供城鄉居民戶籍基本信息和死亡、戶口遷移、注銷等情況。
民政部門負責提供復退軍人軍齡、特困群體身份審核、死亡火化人員核實等有關情況。
殘聯部門負責提供重度殘疾人的有關情況。
審計部門依法對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國土資源、衛生和計劃生育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有關工作。
社保經辦機構負責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征集、關系的建立、保險待遇核發以及基金收支會計核算等具體業務,為參保對象提供政策咨詢、查詢等服務。
第二十四條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及其收益按國家規定免征稅、費。
第二十五條 以參保人公民身份證號碼作為其社會保障號碼,由社保經辦機構按社會保障號碼為參保人建立個人賬戶。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各級財政繳費補貼以及其他來源的繳費資助等全部計入個人賬戶。
第二十六條 個人賬戶用于本人養老,參保人不得退保或提前支取個人賬戶儲存額。參保人跨統籌區域轉移養老保險關系的,其個人賬戶儲存額全部按規定轉移。
參保人出國(境)定居仍然保留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其個人賬戶予以保留,達到法定領取條件時,按照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參保人在領取養老保險待遇后出國(境)定居的,可繼續領取養老保險待遇。參保人出國(境)定居并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已按照有關規定參保或者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的,應當終止養老保險關系,停止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經本人書面申請,可一次性領取個人賬戶余額。
參保人死亡的,其個人賬戶儲存額或余額一次性支付給其法定繼承人或遺囑繼承人和遺贈人,沒有法定繼承人或遺囑繼承人和遺贈人的,個人賬戶儲存額或余額全部劃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
第二十七條 個人賬戶儲存額每年參考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人民幣一年期存款利率計息。
第二十八條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戶,用于征收參保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出戶,用于發放養老保險待遇。存入收入戶、支出戶和財政專戶中的養老保險基金,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優惠利率計息。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基金和社會統籌基金全額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核算,專款專用,按照有關規定實現保值增值。
第二十九條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按照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頒布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財務管理暫行辦法》(財社〔2011〕16號)執行。
第三十條 單位或個人貪污、挪用、截留各級財政部門下撥的養老保險財政補貼資金的,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責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或從中提取費用。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費用和人員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不得從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
第三十一條 參保人或其家屬以非法手段獲取養老保險待遇的,依法追回其全部非法所得,并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養老保險制度銜接
第三十二條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與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與本市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制度之間的銜接,按如下規定執行。
(一)將原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老年津貼、養老金合并建立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金”,標準統一為每人每月270元。已領取原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待遇、年滿60周歲的,同時享受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
(二)全市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統一并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合并實施,參保人個人賬戶合并計算,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已經按照《惠州市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暫行辦法》(惠府〔2007〕188號)參保繳費的人員,按照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規定繼續參保繳費,原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財政繳費補助不變(每人每月補助30元,按年記入參保人個人賬戶),同時享受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財政繳費補助。
1. 養老保險待遇計發條件:符合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的條件。
2. 養老保險待遇計發標準:個人賬戶養老金+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其中個人賬戶養老金低于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金”標準的,按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金”標準發放;個人賬戶養老金高于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金”標準的,按實際計發數發放。
(三)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資金計提等事項繼續按照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關于進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工作意見的通知》(粵府辦〔2010〕41號)規定確定。
1. 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資金計提。用地單位應為被征地農民保障對象支付的個人最低繳費標準為每人每月80元,用地單位根據應納入養老保障人數和最低繳費標準繳納15年的數額,一次性單列計提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資金。
2. 待遇計算辦法。執行十一屆137次市政府常務會議審定通過的《惠州市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資金分配辦法》(惠市人社〔2016〕74號):在兩種待遇計算辦法中,各縣(區)根據自身實際選擇本級人民政府審定通過的其中一種方式計算待遇。已計提的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資金分配使用時間按各縣(區)新制定的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資金分配辦法的相關規定實施。
(四)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金”及繳費補助財政負擔辦法:惠城區由市財政負擔;仲愷高新區體制機制改革前的被征地農民由市財政負擔,體制機制改革后新增的被征地農民由仲愷高新區負擔;其他縣(區)自行負擔。
(五)符合市政府《惠州市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暫行辦法》(惠府〔2007〕188號)參保條件未及時辦理參保的被征地農民、被依法征收全部土地的被征地農民、在本縣(區)實施“與其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參保人相同的方式參保繳費并計算待遇”之后要納入原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參保對象范圍的被征地農民,需要納入原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參保對象范圍的,按照原規定程序經縣(區)國土資源部門審核合格的(每半年集中審核一次),社保部門予以辦理,并按照本條第(二)項的規定繼續參保。其他符合規定條件需要納入或參照納入原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參保對象范圍的,由戶籍所在地縣(區)人民政府批準實施,所需財政補助由縣(區)財政負擔。
第三十四條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與本市農村獨生子女、純生二女結扎夫婦養老保險制度之間的銜接。
(一)將原農村獨生子女、純生二女結扎夫婦養老保險老年津貼、基本養老金合并建立農村獨生子女、純生二女結扎夫婦“基本養老金”,標準統一為每人每月270元。已領取原農村獨生子女、純生二女結扎夫婦養老保險待遇、年滿60周歲的,同時享受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
(二)全市農村獨生子女、純生二女結扎夫婦養老保險制度統一并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合并實施,參保人個人賬戶合并計算,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已經按照《惠州市農村獨生子女純生二女結扎夫婦養老保險暫行辦法》(惠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6號)參保繳費的人員,按照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規定繼續參保繳費,原農村獨生子女、純生二女結扎夫婦養老保險各級財政繳費補助不變(按年記入個人賬戶),同時享受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財政繳費補助。
1. 養老保險待遇計發條件:符合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的條件。
2. 養老待遇計發標準:個人賬戶養老金+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其中個人賬戶養老金低于農村獨生子女、純生二女結扎夫婦“基本養老金”標準的,按農村獨生子女、純生二女結扎夫婦“基本養老金”標準發放;個人賬戶養老金高于農村獨生子女、純生二女結扎夫婦“基本養老金”標準的,按實際計發數發放。
(三)自2016年1月1日起,執行《惠州市人民政府關于明確新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頒布后農村相關人員養老保障問題的通知》(惠府〔2016〕82號)相關規定。
(四)農村獨生子女純生二女結扎夫婦“基本養老金”由市、縣(區)各承擔50%。原農村獨生子女、純生二女結扎夫婦養老保險各級財政繳費補助標準為每人每月324元;各級財政補貼仍保持原分擔比例不變,即市負擔108元,縣(區)負擔157.1元,鄉鎮負擔58.9元。市政府將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適時提高原農村獨生子女、純生二女結扎夫婦養老保險各級財政補助標準。
第三十五條 市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適時調整提高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金”和農村獨生子女、純生二女結扎夫婦“基本養老金”標準。同時符合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金”和農村獨生子女、純生二女結扎夫婦“基本養老金”標準發放條件的,只能選擇其中一種。
第三十六條 原農村獨生子女純生二女結扎夫婦養老保險、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的所有賬戶(含基金)統一并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賬戶。
第三十七條 退伍軍人返鄉后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服役期間未參加軍人養老保險的,其軍齡視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參保年限。
服役期間參加了軍人養老保險,退伍返鄉后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并需按照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規定核發待遇的,其參加軍人養老保險的個人賬戶、繳費年限與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賬戶和繳費年限合并計算。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如國家和省出臺新的相關規定,我市將作相應調整。
第三十九條 每年1月至12月為社會保險年度。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