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FGS—2017—19
惠府〔2017〕143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惠州市政府投資非經營性項目代建管理辦法》業經十二屆30次市政府常務會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代建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9月27日
惠州市政府投資非經營性項目代建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深化政府投資體制改革,規范市政府投資非經營性項目建設行為,提高項目的建設管理水平和投資效益,加強廉政建設,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參照《廣東省政府投資省屬非經營性項目代建管理辦法(試行)》(粵府〔2016〕36號),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政府以財政性資金為主要來源,投資新建、改建、擴建、維修改造的非經營性項目(交通、水利、市政、園林項目除外)實行代建制。
本辦法所稱代建制,是指市政府設立代建項目管理部門,對市政府投資非經營性項目實施集中建設管理,嚴格控制項目投資、質量安全和工期進度,竣工驗收后移交使用單位的制度。
本辦法所稱非經營性項目,是指:
(一)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各民主黨派和工商聯,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民團體、群眾團體、事業單位的辦公用房及業務用房項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民政、社保及廣播電視、保障性住房、拆遷安置房等社會事業項目;
(三)市政府指定實行代建的其他非經營性項目。
上述市政府投資非經營性項目,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經市政府批準,可不實行代建:
(一)救災搶險急用的;
(二)涉及國家安全和國家秘密的;
(三)經市政府批準不實行代建的。
第三條 代建項目管理部門具體負責市政府投資非經營性項目的集中建設管理,可根據需要聘請專業技術人員,所需經費列入代建項目管理部門預算,由財政部門核撥。
項目投資規模超過10億元、專業性特別強的項目,可通過公開招標的方式選擇專業化的項目管理企業進行管理,服務費用不高于項目建設管理費標準。
第四條 代建項目原則上在項目建議書批準后實施全過程代建(征地拆遷工作除外)。
第二章 職責與分工
第五條 市代建項目管理部門的主要職責:
(一)組織擬定和完善代建項目建設管理的規范性文件,負責代建項目的儲備管理和研究工作;
(二)負責代建項目建設的組織實施、管理、檢查監督,組織工程竣工驗收、資產移交、編制竣工財務決算;
(三)協助辦理代建項目的規劃選址、土地使用等相關手續,負責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和辦理前期報批報建手續;
(四)組織審查代建項目建設方案、施工圖設計、預結算編制、資金撥付申請、工程變更等,并報送相關部門審批;
(五)組織開展工程勘察、設計、造價咨詢、監理、施工等招標及合同簽訂工作;
(六)督促勘察、設計、監理、施工等單位履行職責,督促監理、施工單位抓好工程質量、安全生產、文明施工,嚴格控制項目投資和工程進度;
(七)審查代建項目年度投資計劃和年度基建支出預算,分別報請市發展改革部門、財政部門審批;負責代建項目投資核算和建檔工作;
(八)負責組織工程項目的貨物、服務等政府采購工作;
(九)監督核實工程索賠、工程保修等事項;
(十)市政府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 業主(使用)單位的主要職責:
(一)編制項目建議書,辦理項目建設用地規劃選址,協助開展項目征地、拆遷等前期工作;
(二)負責辦理項目環評、用地、供水、供電、燃氣、有線電視等報批報裝手續;
(三)負責編制設計任務書,參與項目設計審查并確認設計方案;
(四)協助代建項目管理部門辦理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及前期報建報批手續;
(五)協助代建項目管理部門向發展改革部門提出項目年度投資計劃;會同代建項目管理部門按照部門預算編制有關規定編制代建項目年度基建支出預算;
(六)參與工程竣工驗收;
(七)辦理項目資產及建設資料接收和產權登記相關手續;
(八)指派至少一名專職工作人員代表業主(使用)單位協調處理工程建設中的有關事項。
第七條 市發展改革、財政、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等有關部門對代建項目建設管理履行各自法定職責。
第三章 組織實施
第八條 業主(使用)單位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及有關規定編報項目建議書。
第九條 代建項目管理部門根據經批準的項目建議書組織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概算,初步設計概算不得超過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的估算總投資。
第十條 代建項目實行限額設計,代建項目管理部門應嚴格按照批準的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建設標準控制項目投資。如確因技術、水文、地質等原因必須進行設計變更、現場簽證的,按《惠州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代建項目工程造價應當符合國家和省市相關法律、法規要求,遵循投資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預算的限價控制原則,實行全程監控管理。
第十二條 代建項目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和省市有關法律法規及市發展改革部門核準的項目招標方式,選定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服務等單位及采購設備,并辦理相關委托手續。
第十三條 代建項目管理部門應按照國家基本建設程序開展項目建設,嚴格按國家規范、設計文件和合同約定要求控制項目的建設質量、安全和進度。
第十四條 代建項目管理部門根據代建工程進度和資金需求,提出年度投資計劃和年度基建支出預算,會同業主(使用)單位報請政府相關部門審核批準。
第十五條 工程款支付由參建單位根據工程進度、工程合同向代建管理部門提出撥付申請;代建項目管理部門應按照工程合同、年度投資計劃、已下達的代建項目支出預算指標等,3天內完成審核;業主(使用)單位3天內完成審核,送市財政部門辦理資金核撥手續。
第十六條 代建項目資金撥付原則上按照財政國庫集中支付的相關規定執行,由業主(使用)單位根據市財政部門下達的代建項目支出預算指標,3天內申請撥付資金,并按月將支付情況抄送代建項目管理部門。
第十七條 工程竣工后,代建項目管理部門按規定向財政部門報送項目工程結算和竣工財務決算。
第四章 驗收與移交
第十八條 代建項目建成后,代建項目管理部門應按有關規定及代建合同約定,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業主(使用)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九條 代建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代建項目管理部門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到有關部門辦理工程竣工結算、財務決算、驗收備案等手續。
第二十條 代建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10天內,代建項目管理部門組織各有關單位辦理移交接收手續并將項目移交給業主(使用)單位使用。自項目竣工財務決算批復之日起1個月內,代建項目管理部門按市財政部門批準的資產價值向業主(使用)單位辦理資產移交手續。
第二十一條 代建項目實行質量保修制度。代建項目質量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按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國家和省未作規定的,由代建項目管理部門和施工單位在合同中約定。代建項目質量保修期限,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工程保修期內,由代建項目管理部門負責協調施工單位進行保修。因使用不當或者第三方造成的問題,由使用單位或者第三方承擔責任。
第五章 監督管理與責任追究
第二十二條 代建項目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代建項目信息網上公開制度,及時向社會公布代建項目的計劃安排、投資規模、建設內容、招標投標、資金使用、建設進度、質量安全等情況,接受公眾和相關部門監督。
第二十三條 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設備材料供應等參建單位互相串通、弄虛作假,謀取不正當利益或降低工程質量的,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
第二十四條 代建項目咨詢、評審等中介服務機構,應依法、規范、客觀、公正提出評估意見,因評估意見嚴重失實并造成重大損失的,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
第二十五條 代建項目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參建單位履約誠信評價體系,對參建單位在代建項目投標、造價、質量、安全和進度控制等方面的履約誠信情況及服務態度等進行評價,評價結果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招標管理部門,納入誠信評價指標體系和公共信用信息平臺,并建立守信激勵、失信懲戒機制。
第二十六條 市發展改革、財政、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代建項目管理等有關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代建項目實施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各縣(區)政府投資非經營性項目建設可參照本辦法制定實施辦法。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