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FGS-2017-21
惠府辦〔2017〕39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惠州市創建名牌獎勵辦法》業經十二屆38次市政府常務會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7年12月15日
惠州市創建名牌獎勵辦法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開展消費品工業“三品”專項行動營造良好市場環境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6〕40號)和《中共惠州市委 惠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建設質量強市的實施意見》(惠市委發〔2017〕6號)精神,大力實施增品種、提品質、創品牌“三品”戰略,創建一批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名牌,提高企業競爭力,增強經濟發展后勁,推動我市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現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獎勵范圍。在惠州市轄區內注冊的企業或組織(以下統稱企業),對新獲評中國馳名商標、中國質量獎、中華老字號、廣東省政府質量獎、廣東省著名商標和名牌產品、地理標志產品、有機產品、綠色食品、無公害農產品稱號(以下統稱名牌)一種或以上的企業給予獎勵。
第三條 獎勵標準和要求。
(一)對新獲評中國馳名商標、中國質量獎、中華老字號的企業,按該企業當年財政貢獻市、縣(區)地方留成部分的60%計算,給予一次性不低于50萬元、最高不超過100萬元的獎勵。
(二)對新獲評廣東省政府質量獎、廣東省著名商標和名牌產品的企業,按該企業當年財政貢獻市、縣(區)地方留成部分的40%計算,給予一次性不低于15萬元、最高不超過30萬元的獎勵。
(三)對新獲評地理標志產品的,對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申請機構或人民政府認定的協會或企業,一次性給予15萬元獎勵。
(四)對新獲評有機產品、綠色食品稱號的企業,一次性給予10萬元獎勵;對新獲評無公害農產品稱號的企業,一次性給予5萬元獎勵。
(五)同一企業同一年度獲得2個或以上名牌稱號的,按最高獎勵級別對企業進行一次性獎勵,不重復獎勵。
(六)已享受獎勵資金的企業,5年內同一企業再獲評同類獎勵級別或較低獎勵級別名牌認定的,給予通報表彰,不再給予獎勵資金。
(七)已享受獎勵資金的企業,在以后年度同一企業的同一名牌再獲評高級別稱號的,可再次享受獎勵資金,獎勵資金額度相應扣除原獲得的獎勵資金。
(八)已享受獎勵資金的企業,在獲獎名牌有效期屆滿后重新認定或復評的,給予通報表彰,不再給予獎勵資金。
(九)同一企業在同一年度同時符合其他地方財政貢獻獎勵規定的,按從高不重復的原則享受獎勵。
第四條名牌獎勵資金由市財政部門根據年度預算安排在市經濟和信息化局的專項資金中統籌。
第五條 名牌獎勵每年開展一次,在當年的第一季度末推薦上一年度新獲評的名牌(推薦當年起前三年存在不良記錄的企業不得享受獎勵資金)。
第六條 市工商部門負責推薦并核查中國馳名商標和廣東省著名商標。
第七條 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推薦并核查中國質量獎、廣東省政府質量獎、工業類廣東省名牌產品和地理標志產品。
第八條 市商務部門負責推薦并核查中華老字號產品。
第九條 市農業部門負責推薦并核查農業類廣東省名牌產品、地理標志產品、有機產品、綠色食品、無公害產品。
第十條 市稅務部門負責提供新獲評名牌的企業上一年度納稅情況,并核算企業對市、縣(區)財政貢獻情況。
第十一條 市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每年根據市工商部門、商務部門、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農業部門推薦核查的名牌進行匯總造冊,結合市稅務部門提供的核算情況,會同市財政部門聯合制訂名牌獎勵資金安排計劃,經公示無異議后,上報市政府審定核撥。
第十二條 獎勵資金嚴禁截留、擠占和挪用。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27號令)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