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FGS-2017-27
惠府〔2017〕191號
為進一步保護和改善我市環境空氣質量,加大對非道路移動機械的整治力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廣東省大氣污染防治強化措施及分工方案》(粵辦函〔2017〕471號)和《廣東省大氣污染防治2017年度實施方案》(粵環〔2017〕14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市政府決定劃定我市第一階段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區域。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定義
非道路移動機械指用于非道路上的機械,即:
(一)自驅動或具有雙重功能:既能自驅動又能進行其他功能操作的機械;
(二)不能自驅動,但被設計成能夠從一個地方移動或被移動到另一個地方的機械。
具體類型主要包括:工程機械、農業機械、林業機械、漁業機械、園林機械、其他機械等。
工程機械:指用于工程建設施工機械的總稱,主要燃料為柴油,包括但不限于裝載機、挖掘機、推土機、壓路機、瀝青攤鋪機、平地機、打樁機、叉車、非公路用卡車等機械。
農業機械:指在作物種植業和畜牧業生產過程中,以及農、畜產品初加工和處理過程中所使用的各種機械,主要燃料為柴油,包括但不限于拖拉機、農用運輸車(農機牌照)、聯合收割機、排灌機械等機械。
林業機械:指用于營林(包括造林、育林和護林)、木材切削和林業起重輸送的機械,包括但不限于伐木機、植樹機、挖坑機、林業起重輸送機械等機械。
漁業機械:指專門用于漁業生產的機械,包括但不限于增氧機、池塘挖掘機等機械。
園林機械:指用于園林綠化、園林建設、園林養護的機械設備,包括但不限于割灌機、草坪機等機械。
其他機械:上述分類未涉及的,但裝配有發動機的移動機械和可運輸工業設備均屬于非道路移動機械定義的范疇。
二、劃定區域
惠城區、惠陽區、大亞灣開發區、仲愷高新區的城市建成區劃定為禁止使用國Ⅲ以下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區域。
三、高排放的界定
本通告所稱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是指發動機在出廠設計時達不到國Ⅲ排放標準(即:國0、國Ⅰ、國Ⅱ排放標準)的各類非道路移動機械。
四、執法檢查
環保部門應會同城管執法部門及非道路移動機械使用行業的行政主管部門對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狀況進行監督檢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動機械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保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5000元的罰款。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區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由市人民政府環保等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五、實施時間
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惠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