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FGS-2017-29
惠府〔2017〕195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惠州市基本農田保護補貼實施辦法》業經十二屆42次市政府常務會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國土資源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9日
惠州市基本農田保護補貼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廣東省委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精神加快推進農村改革發展的意見》(粵發〔2009〕3號)中“劃定永久基本農田,逐步建立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經濟補償制度”的精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廣東省基本農田保護區管理條例》、《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國土資源廳財政廳關于建立基本農田保護經濟補償制度意見的通知》(粵府辦〔2012〕98號)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基本農田保護補貼范圍為惠州市鎮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劃定的基本農田。
第三條 基本農田保護補貼對象是惠州市范圍內承擔基本農田保護任務的農村村民委員會或村民小組、國有農場等集體土地所有權單位和國有農用地使用權單位,以下統稱為基本農田保護單位。
第四條 基本農田保護補貼資金標準:惠城區、惠陽區、大亞灣開發區、仲愷高新區為不低于30元/畝/年,惠東縣、博羅縣、龍門縣為不低于10元/畝/年。
本辦法實施5年后再視經濟發展情況作相應調整。
第五條 基本農田補助資金籌措?;莩菂^補貼資金由市級財政籌措,其余縣、區自行籌措。市、縣級補貼資金主要從新增建設用地出讓收益中列支,列入市、縣(區)財政預算。
第六條 補貼資金使用范圍。各級基本農田保護補貼資金(含省級補貼)應當分配給承擔基本農田保護任務的基本農田保護單位,主要用于基本農田后續管理、農村土地整治、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參加社會養老保險和農村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等支出。另外,可將發放至村集體的補貼資金統籌用于精準扶貧開發、支持農民合作組織發展、村級公益事業“一事一議”以及農田水利建設,允許按照村務公開等相關規定自主支配使用。
第七條 補貼條件。實行保護責任與保護補貼掛鉤。享受基本農田保護補貼的基本農田保護單位,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當年補貼:
(一)未經批準,擅自在基本農田上進行非農業建設的;
(二)占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或挖塘養殖水產的;
(三)除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外,基本農田拋荒、荒蕪或閑置超過6個月的。
第八條 基本農田保護補貼資金的申請、審核和發放。
(一)省的補貼資金申請審核和發放按《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國土資源廳財政廳關于建立基本農田保護經濟補償制度的意見的通知》(粵府辦〔2012〕98號)的規定程序辦理。
(二)由市級財政負擔的惠城區的補助資金申請、審核和發放。符合本辦法規定可享受補貼的惠城區基本農田保護單位,依據與惠城區政府簽訂的上一年度基本農田保護責任書以及執行情況、基本農田利用和變化情況,確定基本農田補貼面積,報經惠城區國土資源、財政部門審核匯總后,于每年4月底前報市國土資源、財政部門審核并經市政府審定后,由市財政局于每年6月底前撥付上一年度市級補助資金至惠城區財政,由惠城區財政部門撥付給基本農田保護單位。
(三)自行籌措補助資金的縣(區)由各縣(區)依照相關規定,結合本地實際,自行制定補助資金的申請、審核和發放辦法。
第九條 實施基本農田保護補貼的保障措施。
(一)市政府建立基本農田保護補貼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長任總召集人,市政府協調國土資源工作的副秘書長和市國土資源局、財政局主要負責人任副召集人,市審計等部門負責人以及各縣(區)政府(管委會)分管領導任聯席會議成員,負責研究和決定實施基本農田保護補貼過程中的重大問題。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市國土資源局,負責基本農田保護補貼工作具體事務。市國土資源局負責核實各縣(區)年度基本農田保護面積,并會同市財政局制定撥付補貼資金工作方案。市財政局應確保市級基本農田補貼資金及時籌措,并及時下達省級基本農田補助資金,做好資金的監管工作。市審計局應依法對補貼資金的使用進行審計監督。各縣(區)政府(管委會)相應成立縣(區)級基本農田保護補貼工作小組,參照市級基本農田保護補貼辦法,制定轄區內的基本農田保護補貼辦法,統籌縣(區)級國土資源部門核實轄區內基本農田面積,將補貼資金撥付給鄉鎮(街道),同時加強對鄉鎮(街道)補貼資金使用的監督檢查,推進轄區內基本農田保護補貼工作。
(二)縣(區)、鄉鎮(街道)應通過多種形式,大力宣傳實施基本農田保護補貼的目的意義,營造“誰保護、誰受益”的良好氛圍,增強政府落實耕地保護責任,提高全社會保護耕地、共同堅守耕地紅線的意識,使全社會更加自覺地參與到耕地保護中,促使社會共同監督管理補貼資金和保護基本農田。
(三)對污染、破壞或違法占用基本農田的,除按有關法律法規嚴厲查處外,必須扣發承擔該基本農田保護任務的基本農田保護單位當年的補貼資金。在恢復原狀或按相關程序補劃基本農田之前,不再對該基本農田保護單位進行基本農田保護補貼。
(四)縣(區)、鄉鎮(街道)應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建立資金監督機制和資金撥付管理制度,補貼資金應專款專用。發放到村的補貼資金應納入村務公開內容,資金使用賬目應在村內進行公示,確保補貼工作公開透明;發放到村民小組的補貼資金,在使用前應向村委會申請并進行公示,確保補貼資金依法依規使用。
第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6至2017年的基本農田補貼可按照此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