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FGS-2018-2
惠府〔2018〕12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惠州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業經十二屆45次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發展改革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3月1日
惠州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規范政府投資項目的管理,建立健全科學民主的政府投資項目決策程序和組織實施程序,有效發揮政府投資作用,保證工程質量,控制工程造價,加強管理監督,提高投資效益,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項目,是指市、縣(區)政府使用下列資金以直接投資、資本金注入方式所進行的固定資產投資建設項目:
(一)一般公共預算安排的基本建設投資資金和其他專項建設資金;
(二)政府性基金預算安排的建設資金;
(三)政府依法舉債取得的建設資金;
(四)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安排的基本建設項目資金。
市、縣(區)政府投資項目(以下統稱政府投資項目)的管理適用本辦法。應急工程項目和救災復產工程項目按有關規定辦理,不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項目主管部門是指政府投資項目的具體承辦部門。
本辦法所稱建設單位是指項目主管部門設立的建設管理機構(項目主管部門未設立建設管理機構的也可直接作為建設單位),或按有關規定和程序委托的代建部門。
本辦法所稱行業主管部門是指項目所屬行業的行政管理部門。
本辦法所稱參建單位是指項目從開展前期工作到竣工整個建設過程中,參與項目建設的服務、施工、設備材料供應等所有單位。
本辦法所稱變更是指項目建議書批準后,由于某種原因,需要對經批準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和經審查的施工圖設計進行變更。
第三條 政府投資應當重點投向基礎性和公益性項目,并按照批準的計劃進行建設。
項目建設計劃應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市、縣(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市規劃以及實際需要編制。
第四條 政府投資項目的建設必須堅持以下原則:
(一)政府投資規模應當與財政的承受能力相適應,嚴格遵循科學民主、公開透明、量入為出、綜合平衡的原則;
(二)嚴格控制項目建設標準,節約投資的原則;
(三)堅持匡算控制估算,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預算,預算控制決算的原則;
(四)注重規范操作,突出監督管理,嚴把事前評估、事中監督、事后驗收。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序,禁止邊勘察、邊設計、邊施工;
(五)落實工程質量責任制,確保工程質量;
(六)堅持民主和科學的決策制度,實行集體決策和依法決策。堅持在實踐中不斷優化管理制度,創新管理措施,提高管理質量與水平。
第五條 政府投資項目工程的管理,必須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省有關規定實行項目法人制、工程質量終身責任制、招標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政府投資項目實行履約擔保制度。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參建單位應當依照合同約定提交履約保證金或履約保函。
第六條市、縣(區)發展改革部門(以下統稱發展改革部門)具體負責本級政府投資項目中長期建設規劃和年度政府投資項目計劃的編制和組織實施。市、縣(區)經濟和信息化、財政、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交通運輸、水務、審計等有關部門及監察機關按其職責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管理和監督。
第二章 規劃和計劃
第七條發展改革部門應依據經批準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發展規劃綱要及有關專項規劃,結合實際,組織涉及政府投資項目建設的有關部門,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發展規劃綱要及有關專項規劃批準實施后3個月內,編制完成本級政府投資項目中長期建設規劃,按照惠州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編制管理辦法報同級政府常務會議審定。
經政府批準的政府投資項目中長期建設規劃是政府投資決策的重要依據,是年度政府投資項目計劃的編制基礎。
政府投資項目中長期建設規劃的規劃期一般為5年,并結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發展規劃綱要及有關規劃的編制和修編,每2至3年滾動修編1次。
第八條政府投資項目中長期建設規劃應包含但不限于農村基礎設施、市政設施、交通設施、水利設施、公共服務設施、信息化設施、機關團體自用或服務設施、能源設施等政府投資項目。
第九條列入政府投資項目中長期建設規劃的項目,應以相關專項規劃所列項目為依據,初步明確項目建設的必要性、擬建地點、建設內容和范圍、投資估算、起始年份、建設周期(進度安排)、資金來源等。
第十條政府投資項目的項目主管部門應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以及政府投資項目中長期建設規劃,于每年11月底前向發展改革、財政部門報送本部門下年度政府投資項目建設計劃申請。
發展改革部門應會同財政部門,根據政府投資項目中長期建設規劃,以及項目建設的輕重緩急、建設資金落實情況,對各部門申報的年度政府投資項目建設計劃進行篩選,編制完成本級政府下一年度政府投資項目計劃,并征求同級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部門意見后,于每年12月底前報本級政府常務會議批準實施。
經批準的年度政府投資項目計劃,同級財政部門按計劃優先安排項目前期工作經費和建設經費。
第十一條已列入中長期規劃的政府投資項目,擬新增列入年度計劃的,項目主管部門必須單獨逐項編制項目建議書;未列入中長期規劃的政府投資項目,擬新增列入年度計劃的,必須是按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獲得批準的項目。
第十二條 年度政府投資項目計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本年度安排的項目清單,包括投產(竣工)項目、續建項目、新開工項目、預備項目;
(二)項目具體實施內容,包括項目名稱、建設地點、建設規模、項目總投資、本年度計劃投資(其中:財政安排投資額)、建設周期、年度建設內容等;
(三)其他應當說明的情況。
第十三條年度政府投資項目計劃中,投產(竣工)項目是指按計劃本年度內完成全部工程建設,投入生產或交付使用的項目;續建項目是指已開工建設,本年度繼續實施的項目;新開工項目是指計劃本年度內開工建設的項目;預備項目是指本年度內開展前期工作,需安排前期工作經費的項目。
第十四條 年度政府投資項目計劃應當優先保證完工和續建項目的資金需求。
第十五條 年度政府投資項目計劃一經批準,必須嚴格執行,未經法定程序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
第十六條 發展改革部門在編制下年度政府投資項目計劃時,應首先對本年度政府投資項目計劃執行情況及計劃外情況進行總結。
第三章 審 批
第十七條政府投資項目審批階段依次是:項目建議書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初步設計審批,初步設計概算審批,施工圖設計審查備案,預算和結算、竣工財務決算審核。
政府投資項目實行審批制,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分別負責審批。項目建議書審批按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執行;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由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并出具批準文件;初步設計、初步設計概算和施工圖設計審查備案由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并出具初步設計審查批復、初步設計概算批復和施工圖設計審查備案意見;預算和結算、竣工財務決算審核由財政部門負責,分別出具工程預算定案書、工程結算定案書和批準文件。
第十八條 下列已確定建設規模和總投資控制額的政府投資項目的相關批準文件,視為該項目的立項(項目建議書)批準文件:
(一)按規定程序批準的年度政府投資項目計劃的項目;
(二)政府專項同意建設的項目。
年度政府投資項目計劃外的項目上報政府審定時,必須按規定編制并提交項目建議書;建設項目雖經政府同意,但未確定建設規模和總投資控制額的,必須報政府確定建設規模和總投資控制額。政府在審定年度政府投資項目計劃外的項目前,先送發展改革、財政及相關部門審查。
第十九條 須發展改革部門獨立審批項目建議書的,項目主管部門應向發展改革部門申報項目建議書,由發展改革部門出具項目建議書批準文件。
申報項目建議書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項目主管部門的申請文件;
(二)項目建議書;
(三)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的相關批準文件;
(四)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條建設單位向發展改革部門提出審批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申請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設單位的申請文件;
(二)項目建議書批準文件;
(三)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四)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書;
(五)項目主管部門的意見;
(六)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規劃選址意見書;
(七)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用地預審意見;
(八)節能審查部門出具的節能審查意見(年綜合能源消費量1000噸標準煤以上或年電力消費量500萬千瓦時以上項目需要);
(九)招標基本情況表、總投資估算表;
(十)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作為審批前置條件的,應當提交已經辦理相關手續的證明文件。
第二十一條發展改革部門應按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委托咨詢評估管理有關規定對政府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節能評估文件進行評審,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范和政策以及評審意見對其進行審查或審批。
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批準文件應包括招標核準意見表和總投資估算表。
發展改革部門可以在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文件中規定批復文件的有效期。
第二十二條 建設單位向行業主管部門申請項目初步設計審查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設單位申請文件;
(二)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文件;
(三)經建設單位自審的項目初步設計文件(含說明書、圖紙等及電子版);
(四)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五)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意見或項目建設用地批準文件;
(六)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項目設計方案的審核意見(只限于需審核設計方案的項目);
(七)與建設項目實施相關的有關協議或批復文件(包括水務、林業、航道、地震、水文等相關部門的批復文件);
(八)工程地質勘察報告;
(九)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三條建設單位向行業主管部門提出審批項目初步設計概算申請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設單位申請文件;
(二)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批準文件;
(三)項目初步設計概算書;
(四)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四條項目初步設計概算應當包括從項目前期工作至決算所需的一切費用(包括土地使用費用)及依據有關規定確定的備用金。
第二十五條 行業主管部門在審查項目初步設計概算時,應按有關規定組織評審后核定。經審核的初步設計概算應作為控制投資的依據之一。
第二十六條 施工圖審查機構向行業主管部門申請項目施工圖設計審查的備案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施工圖審查機構申請文件;
(二)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情況備案表;
(三)由施工圖審查機構出具的施工圖審查合格書;
(四)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規劃許可證;
(五)勘察、設計、施工圖審查合同;
(六)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文件。
建設單位向行業主管部門申請項目施工圖設計審查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設單位申請文件;
(二)施工圖設計文件;
(三)初步設計批復(只限需審核初步設計的項目);
(四)施工圖預算審查意見;
(五)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七條 建設單位申請項目預算審核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設單位申請文件;
(二)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文件;
(三)經審查合格的施工圖;
(四)施工圖預算書;
(五)項目初步設計概算批準文件(只限于須審查初步設計的項目)。
第二十八條 申請項目結算(決算)審核應當按財政部門的要求提供材料。
第四章 變 更
第二十九條 政府投資項目開工前的總投資審批分為四個環節:項目建議書匡算、可行性研究報告估算、初步設計概算和施工圖預算。
按照“匡算控制估算、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預算”逐環節依次控制總投資的原則,下一環節批準的總投資原則上不能超過上一環節批準的總投資。
任一環節總投資經批準后,因項目變更需增加投資的,變更增加投資經批準后計入該環節總投資。
第三十條 政府投資項目在開工建設前,因變更造成項目增加投資額的,按以下程序組織實施:
(一)項目因變更增加投資造成突破已批準的項目建議書匡算總投資的,項目主管部門須報同級政府審批。
(二)項目因變更增加投資造成突破已批準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總投資估算的,但仍在批準匡算總投資內的,建設單位須征求項目主管部門意見后報發展改革部門審批;突破批準匡算總投資的,須先按本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三)項目因變更增加投資造成突破已批準的初步設計概算的,但仍在批準的總投資估算內的,建設單位須報初步設計及概算審批部門審批;突破項目批準總投資估算的,須先按本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四)項目因變更增加投資造成突破施工圖預算總投資的,但仍在批準的概算總投資內的,建設單位須報預算審批部門審批;突破概算總投資的,須先按本條第(三)項規定辦理。
第三十一條 政府投資項目在施工過程中,因變更造成項目增加合同投資額的,按以下程序批準后,方可組織實施:
(一)單項變更導致增加投資在20萬元以下的,由建設單位報項目主管部門批準(其中代建項目由代建部門征求項目主管部門意見后,由代建部門自行批準),并將審批過程、審批結果、增加金額及在預算金額的占比等情況報告行業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
(二)單項變更增加投資在20萬元及以上100萬元以下的,建設單位征求該變更涉及的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交通運輸、水務、人防、消防、供電等相關職能部門以及財政部門意見后,由項目主管部門批準(其中代建項目還須征求項目主管部門意見后,由代建部門自行批準),并將審批過程、審批結果、增加金額及在預算金額的占比等情況報告行業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
(三)單項變更增加投資在100萬元及以上的,建設單位征求該變更涉及的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交通運輸、水務、人防、消防、供電等相關職能部門以及財政部門意見后,由項目主管部門報同級政府批準;其中代建項目還須征求項目主管部門意見后,由代建部門報同級政府批準。
因變更導致總投資超過概算或估算、匡算總投資的,按本辦法第三十條規定程序報批。其中超過匡算總投資的,依法依規加強審計監督。
第三十二條政府投資項目實行無現場簽證管理制度。建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批準的項目內容、規模和投資組織實施。
項目在建設過程中,不及時實施會造成損失擴大或造成安全、質量問題的變更,且非施工單位原因造成的,建設單位可先行組織實施,再按惠州市建設工程設計變更及現場簽證等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三條政府投資項目在批準項目建議書后,因以下情形變更造成項目減少投資額的,由建設單位征求該變更涉及的職能部門意見,并由項目主管部門報同級政府批準后方可組織實施:
(一)降低項目整體或主要分項(單項)工程建設標準的。
(二)縮小項目建設規模且在10%及以上的。
(三)減少項目建設內容,但未相應核減投資的。
(四)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應報政府審定的。
第三十四條 項目結算超過開工建設前批準的初步設計概算的,按從嚴核查的原則履行以下程序:
(一)建設單位須對結算超概算的情況作出說明,詳細說明具體原因,以及項目各次變更的報批過程、增加投資金額等情況,并征求發展改革、財政、行業主管部門以及其他相關職能部門的意見。各部門須嚴格核查并提出核查意見。
(二)建設單位將情況說明報告及相關部門出具的核查意見報項目主管部門,由項目主管部門上報同級政府。審計部門依法對結算加強審計監督。
(三)政府批準后,財政部門出具結算審核意見。
第三十五條 項目主管部門因本辦法第三十條情形向同級政府申請調整項目建議書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項目主管部門的申請文件;
(二)項目變更情況說明及變更方案;
(三)變更涉及的相關職能部門的意見;
(四)調整后的項目建議書;
(五)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六條 建設單位因本辦法第三十條情形向發展改革部門申請調整可行性研究報告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設單位的申請文件;
(二)項目變更情況說明及變更方案;
(三)變更涉及的相關職能部門的意見;
(四)調整后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五)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七條 建設單位因本辦法第三十條情形向行業審批部門申請調整初步設計及概算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設單位的申請文件;
(二)項目變更情況說明及變更方案;
(三)變更涉及的相關職能部門的意見;
(四)調整后的初步設計及概算書;
(五)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八條 建設單位因本辦法第三十條情形向財政部門申請調整預算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設單位的申請文件;
(二)項目變更情況說明及變更方案;
(三)變更涉及的相關職能部門的意見;
(四)調整后的施工圖和預算書;
(五)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九條 項目變更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變更的原因;
(二)變更的具體內容;
(三)變更工程投資;
(四)監理單位和設計單位的意見。
第四十條 建設單位因本辦法第三十一條原因向項目主管部門申請審核變更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文件;
(二)項目變更的情況說明;
(三)變更方案;
(四)變更涉及的相關職能部門意見;
(五)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文件。
第四十一條 項目主管部門(代建部門)因本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三)項原因向本級政府申請審核變更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項目主管部門的申請文件;
(二)項目變更的情況說明;
(三)變更方案;
(四)變更涉及的相關職能部門和財政部門意見;
(五)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文件。
第五章 建設管理與監督
第四十二條項目建議書應由專業機構或專業人員編制。估算總投資在1,000萬元及以上項目,項目主管部門原則上應委托依法設立有相應業務能力的咨詢機構編制項目建議書,其中由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交通運輸、水務、公用事業等部門作為項目主管部門的項目,以及已確定由代建單位代建的項目,可由該項目主管部門或代建單位自行編制項目建議書;其他部門作為項目主管部門的,應按照規定委托依法設立有相應業務能力的咨詢機構編制項目建議書。
估算總投資在1,000萬元以下項目,項目主管部門可委托依法設立有相應業務能力的咨詢機構編制項目建議書,也可自行編寫,編寫人員中須有相應專業中級以上職稱的專業人員。
第四十三條項目建議書應當注明編寫負責人和參與人員,及其工作單位、職務和職稱;對項目建設的必要性、擬建地點、擬建規模、投資估算、資金來源以及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進行初步分析;加蓋項目主管部門公章,并附相關文件資料。
第四十四條 項目建議書按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批準后,項目主管部門應隨即明確項目建設單位。其中:
(一)項目主管部門自行組建項目建設單位的,應單獨出具任命書,并明確項目建設單位的權力職責;
(二)委托代建單位的,應通過公開招標的方式選擇,或按照惠州市政府投資非經營性項目代建管理的有關規定實行代建。
第四十五條項目建議書按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批準后,建設單位方可開展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工作,同時落實項目規劃、國土、環評等各項建設條件,開展前期工作。
建設單位應根據項目特性,按照項目前期工作開展計劃,將項目咨詢評估、落實建設條件等項目前期工作費用編入年度部門預算;財政部門根據建設單位申報的年度部門預算,及時安排費用,保證項目前期工作的順利開展。
第四十六條 發展改革部門依據經批準的項目建議書審批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對建設內容單一、技術方案簡單、總投資在1,000萬元以下的政府投資項目(樓堂館所項目除外),不再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建議書批準文件等同于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文件,發展改革部門只按規定核準項目招標方式和出具節能審查意見。
對建設內容單一、技術方案簡單、總投資在1,000萬元及以上3,000萬元以下的政府投資項目(樓堂館所項目除外),不再評估論證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發展改革部門依據項目建議書批準文件對可行性研究報告只作形式審查,并按規定核準項目招標方式和出具節能審查意見。
第四十七條 需要申請審批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建設單位應委托依法設立有相應業務能力的咨詢機構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對項目在技術、工藝和經濟上是否合理可行,以及環境影響、節約能源、社會風險進行全面分析論證和評審,達到國家所規定的工作深度。
對經濟、社會、環境和能耗有重大影響的政府投資項目,項目主管部門應組織聽證,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前應當廣泛征求社會各界和公眾的意見,并按國家和省關于政府重大投資項目公示工作的有關規定進行公示。
第四十八條建設單位按核準的招標投標方式委托有相應資質的勘察、設計單位。
對建設內容單一、技術方案簡單的政府投資項目(樓堂館所項目除外),初步設計和初步設計概算可一并報批。
第四十九條 總投資在200萬元以下的裝修工程、修繕工程,不納入基本建設管理范圍,按政府采購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組織實施。
第五十條項目的勘察、設計、建筑、安裝、綠化、設備、重要材料、監理等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等招標投標法的有關規定和發展改革部門核準的招標方式進行招標;項目變更的勘察、設計、建筑、安裝、綠化、設備、重要材料、監理等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等招標投標法的有關規定進行招標。
未經施工圖審查或經審查不合格,以及未經預算審核的工程,不得進行工程施工招標。
第五十一條 政府投資項目原則上應實行工程項目施工總承包招標,不得將工程項目以分拆方式規避招標。
工程建設項目確實需要分拆實施的,拆分后事項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中可不進行招標的有關規定,仍必須按招標核準部門核準意見分別進行招標。
第五十二條 政府投資項目應按規定在指定的媒體發布招標公告,在規定的交易場所進行公開、公平招投標。
第五十三條政府投資項目涉及政府采購的,項目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和省、市相關規定進行采購。
第五十四條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單位必須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8號)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國家規定的行業主管部門申領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或開工報告批復(備案)后方可進場施工,并按建設規范、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有關規定完善施工現場管理。
第五十五條 政府與其他出資人共同投資的項目,各方資金應當同步到位。
第五十六條 政府投資項目應實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
建設單位憑批準文件和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設備供應等合同以及項目主管部門負責人簽署的撥款申請,到財政部門辦理撥款審核手續;經財政部門審核后,由項目主管部門辦理國庫集中支付手續。
第五十七條 建設單位必須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向規定部門報送統計或財務資料和數據。
第五十八條 政府投資項目必須嚴格執行隱蔽工程、單項工程和項目竣工驗收制度。
第五十九條工程結算和竣工財務決算由財政部門負責審核和批復。
工程結算應在收齊結算資料后60日內出具審核意見,并接受工程造價管理部門的監督。
工程結算定案后3個月內建設單位應向財政部門報送竣工財務決算報告,財政部門在收到報告6個月內出具批復意見。批復意見是辦理資產移交、產權登記的依據。
工程結算和竣工財務決算依法接受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六十條 政府及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按照職能分工加強對政府投資項目的管理和監督。
(一)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監督檢查年度政府投資項目計劃的執行情況并向本級政府報告,并參照國家和省重大建設項目稽察辦法對政府投資重大建設項目實行稽察。
(二)審計部門依法對政府投資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進行審計監督,對列入審計項目計劃的政府投資項目,依法依規在法定職責范圍內實施審計(調查)或跟蹤審計。
(三)財政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加強對政府投資項目的財務監督管理及政府采購工作,加強對工程預、決算的審核,實行對重要項目派駐財務總監的制度。
(四)行業主管部門對本辦法第三十四條項目應重點核查,并依據國家和省、市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規定,通過建立信用評價體系,對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參與單位的行為操守進行監督。
第六十一條 財政部門應會同項目主管部門對已竣工的政府投資項目實行績效評價。
政府投資項目建成運行后,發展改革部門可以依據有關規定,組織依法設立并具備相應業務能力的工程咨詢機構,對照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文件開展項目后評價,必要時應當參照初步設計文件的相關內容進行對比分析,進一步加強和改進項目管理,不斷提高決策水平和投資效益。
第六章 責 任
第六十二條項目主管部門或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整改,并由監察機關根據其情節輕重,依法依規追究項目主管部門或建設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在政府投資項目前期的拆遷、評估等工作中弄虛作假的;
(二)未經批準擅自開工的;
(三)未經批準擅自變更、提高或降低建設標準,擴大投資規模的;
(四)未依法依規組織招投標的;
(五)依法應當納入工程總承包而肢解分包的;
(六)轉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設資金的;
(七)工程現場簽證和變更審核把關不嚴,造成損失浪費的;
(八)因安全生產責任制和質量責任制不落實,而發生安全生產責任事故和質量安全事故的;
(九)因參建單位原因造成的變更未追究其相關責任的;
(十)工程資料管理不善造成關鍵資料缺失的;
(十一)對送審的工程造價預算和結算未嚴格初審,高估冒算,及未嚴格審核工程結算,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
(十二)未經交工或竣工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而交付使用的(不含試運行),行業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十三)已經批準的項目,無正當理由未及時實施或者完成的;
(十四)其他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六十三條政府投資項目因勘探數據不全、不實造成變更,勘探單位存在責任的,依法依規追究勘探單位責任;經批準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施工圖內容缺漏、不規范造成變更,咨詢單位、設計單位、評審單位、審批單位、審查單位、備案單位等單位存在責任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單位責任。
項目相關職能部門應加強對本行業中介機構的信用管理,制定信用分類監管制度,規范中介機構從業行為,將在本市從業的中介機構的相關信用信息納入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統統一管理。
第六十四條 參建單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等規定的,由城鄉規劃建設、國土資源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造成投資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五條政府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糾正,并由監察機關根據其情節輕重,依法追究部門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本辦法規定批準或審查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初步設計概算、施工圖設計、施工許可證,造成重大損失的;
(二)未按規定審批政府投資項目的規劃、用地、環評、水務、林業、航道、地震、水文等,造成重大損失的;
(三)違反本辦法規定撥付建設資金的;
(四)未按規定審核政府投資項目預算、結算和決算,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
(五)對招投標交易活動過程監管不力導致招投標結果顯失公平、公正的;
(六)未依法依規進行審計的;
(七)在政府投資決策及實施中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重大損失的;
(八)其他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六十六條 政府投資項目發生重大質量事故的,依法追究項目建設單位和有關單位及其相關負責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六十七條國家機關及有關單位的工作人員在政府投資項目建設管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沒收非法所得,并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六十八條 按規定在本市審批的政府投資項目按本辦法規定執行。國家、省對有關審批程序和審批要求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九條各縣(區)可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縣(區)的政府投資項目實施細則。
第七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過去市政府發布的相關規定與本辦法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政策解讀:惠州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