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FGS-2019-3
惠府辦〔2019〕1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惠州市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有效期規定》業經十二屆79次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司法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9年2月21日
第一條 為了更好地處理規范性文件穩定性與有效性的關系,促進規范性文件的清理和評估工作,維護法制統一,促進依法行政,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國發〔2010〕33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8〕37號)、《廣東省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粵府令第93號)和《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推進市、縣(區)政府依法行政的意見》(粵府〔2007〕85號)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各級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統稱行政機關)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制定發布的規范性文件,包括政府規范性文件和部門規范性文件。
各級行政機關內部工作制度、技術操作規程,以及對其直接管理的事業單位人事、財務、外事等事項的規定,不適用本規定。規范性文件的具體認定辦法按照國家、省和《惠州市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規定》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規范性文件實行有效期制度。暫行、試行的規范性文件應明確規定有效期,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過3年;其他規范性文件除需要長期執行的外,一般應規定有效期。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過5年。安排部署工作有時限要求的規范性文件,有效期不得超過工作時限。規范性文件有效期屆滿則自動失效。
第四條 行政機關應加強規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計劃、動態管理,建立規范性文件臺賬,及時對有效期即將屆滿的規范性文件進行評估。
規范性文件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原起草部門(主要實施單位)或者制定部門,應當按照國務院、省政府和《惠州市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評估辦法》(惠府辦〔2016〕18號)的規定,對規范性文件的施行情況進行評估。
第五條 對規范性文件施行情況的評估,政府規范性文件由原起草部門(主要實施單位)負責,部門規范性文件由制定部門負責,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指導。
第六條 有效期即將屆滿的規范性文件,根據其評估結果采取相應的處理措施,經評估后認為與新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不一致或不適應新形勢需要、無必要繼續實施的,規范性文件有效期屆滿后自動失效;經評估后認為仍需繼續實施的,由原起草部門(主要實施單位)或者制定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結合工作實踐,對其內容進行審核、修改、完善,按規定程序重新發布實施,確保行政管理的連續性。
第七條 有效期即將屆滿需修改后重新發布實施的規范性文件為新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其制定程序和要求按照國家、省和《惠州市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規定》等有關規定執行。
市、縣(區)政府規范性文件有效期即將屆滿需修改后重新發布實施的,原起草部門(主要實施單位)應當于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按規定程序和要求,將規范性文件修改草案及相關材料報送本級司法行政部門審核通過后報本級政府審定、發布。
市、縣(區)政府部門和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規范性文件有效期即將屆滿需修改后重新發布實施的,制定機關應當于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將規范性文件修改草案及相關材料報送本級司法行政部門審查〔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的規范性文件報送本縣(區)司法行政部門審查〕同意后按規定程序發布。
第八條 各級行政機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要求,及時清理有效期內的規范性文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的調整和實際情況的變化,對規范性文件進行修改或者廢止。
第九條 政府及其部門規范性文件的清理,由原起草部門(主要實施單位)或制定部門負責,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指導。
第十條 市、縣(區)政府規范性文件經清理需修改或廢止的,原起草部門(主要實施單位)應按規定要求和程序將規范性文件修改稿或廢止決定草案及相關材料報本級司法行政部門審核,經本級司法行政部門審核通過后,報本級政府決定、公布。
市、縣(區)政府部門和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規范性文件經清理需修改或廢止的,制定機關應當按規定要求和程序將規范性文件修改稿或廢止決定草案報本級司法行政部門審查〔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的規范性文件報本縣(區)司法行政部門審查〕同意后按規定程序發布。
第十一條 政府規范性文件原起草部門(主要實施單位)、部門規范性文件制定部門未按規定及時對有效期即將屆滿的規范性文件進行評估修改并重新發布,導致需要繼續施行的規范性文件有效期屆滿后自動失效嚴重影響工作的,或者未及時對規范性文件進行清理,導致執行無效或違法的規范性文件而損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根據《廣東省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粵府辦〔2008〕52號)等有關規定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十二條 司法行政部門未按規定及時對有效期即將屆滿需重新發布實施的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導致需要繼續施行的規范性文件有效期屆滿后自動失效而無政策可依產生嚴重社會后果的,根據《廣東省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十三條 負責規范性文件的評估、清理、修改工作的原起草部門(主要實施單位)或制定部門被撤銷或職能已經調整的,由繼續行使該職能的部門負責。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2019年3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政策解讀】:《惠州市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有效期規定(修改稿)》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