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府辦〔2015〕11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惠州市政府決策咨詢委員會專家管理辦法(試行)》業經十一屆98次市政府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5年5月4日
惠州市政府決策咨詢委員會專家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決策咨詢專家的輔政作用,規范咨詢專家的選聘管理,按照《廣東省重大行政決策專家咨詢論證辦法(試行)》,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惠州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咨詢論證和惠州市政府決策咨詢委員會(以下簡稱市決咨委)專家的遴選聘用、工作方式、權利義務、服務管理等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專家,是指市政府聘請入選專家庫、參與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咨詢論證工作的有關人員。
第四條 根據工作需要,專家庫設若干個專業組,專業組組長由市決咨委確定市直有關職能部門負責人擔任。
第五條 涉及惠州市經濟社會發展全局、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重大政策、計劃、規劃、措施等,應在提交市委、市政府審定前,組織專家對必要性、可行性和科學性進行論證。
第六條 對一些特殊決策事項或者專業性較強的決策事項,市決咨委可以邀請專家庫以外的專家參加論證。
第二章 遴選聘用
第七條 專家遴選和聘用遵循公開、公平、擇優、適用、自愿和動態的原則,綜合考慮選聘對象的學歷、履歷、特長,并考慮年齡結構、行業結構等因素,選聘具有較大影響、較深造詣、較高學術成就和較強創新實踐能力的專家學者,或在相關行業領域具有較高專業水平和豐富實踐經驗的人員。
第八條 專家應具備的基本條件:學術造詣高,具有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在相關專業領域具有一定的影響力和知名度;領導經驗或實踐經驗豐富,熟悉有關法律法規、技術規范和標準;社會公信力高和工作責任心強,能夠據實、負責、公正地提出咨詢論證意見建議;積極性高,熱心決策咨詢論證工作,在時間和精力上可以保證完成相關工作。
第九條 專家實行聘任制,每屆聘期3年(參照市政府法律顧問和市政府安全專家聘期)。主要采取公開和定向兩種方式進行遴選聘用。
第十條 遴選聘任程序:
(一)向社會公開遴選條件,采取組織推薦和個人自薦相結合的方式,由市決咨委進行資格審查、遴選確定;
(二)市決咨委審定后,發函征詢專家本人意見;
(三)將擬聘用專家名單向社會公示;
(四)專家本人同意及公示期內無眾多反對意見的,由市決咨委向專家頒發聘書;
需要定向遴選的,由市決咨委發函邀請。專家本人同意后,向社會公示,由市決咨委向其頒發聘書。
第三章 工作任務
第十一條 專家承擔以下主要任務:
(一)對編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年度計劃,制定落實上級政府宏觀經濟調控和重要改革決策的政策措施進行咨詢論證;
(二)對市政府重要規范性文件的制定與修訂進行咨詢論證;
(三)對年度財政預算(草案)的確定或調整,以及重大項目資金的安排進行咨詢論證;
(四)對市政府重大投資項目的立項審批進行咨詢論證;
(五)對全市重大公共基礎設施建設進行咨詢論證;
(六)對全市統籌城鄉區域協調發展、產業結構調整與轉型升級、城鄉建設、土地與海洋利用、資源開發與生態保護、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社會管理與社會事業發展、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等方面的總體規劃、重要的區域規劃和專項規劃、重大政策措施的制定與調整進行咨詢論證;
(七)對重要的公用事業價格、公益性服務價格、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和服務價格的制定與調整進行咨詢論證;
(八)對與公共安全直接相關的重大行政措施的制定與調整及對社會穩定風險進行評估論證;
(九)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重大行政決策進行咨詢論證;
(十)承擔市決咨委交辦的其它調查研究和咨詢論證任務。
第四章 運作方式
第十二條 為充分發揮專家的作用,應保持與專家緊密聯系,暢通渠道,形成快速、靈活、高效的決策咨詢運作機制。
(一)個別咨詢。市決咨委成員根據需要邀請某位專家或若干位專家座談,直接聽取意見。
(二)小組咨詢。市決咨委或成員單位邀請相關領域的專家召開咨詢論證會,或邀請有關專家參加會議,發表意見,提出建議。
(三)專題研討。市決咨委或成員單位對重大項目或重要課題、工作方案,召開專題研討會,征詢專家意見。
第十三條 專家對承辦事項出具書面意見,由專家組或市決咨辦收集匯總后,以專家意見書的形式,按工作細則報市決咨委。
第五章 權利和義務
第十四條 專家享有以下權利:
(一)接受市決咨委或成員單位委托,進行課題研究;
(二)可向市決咨委提出研究課題,報市決咨委批準后,開展專題研究;
(三)經邀請可列席相關會議,參加相關調研活動,查閱相關檔案資料;
(四)在開展論證工作時,可申請到有關單位開展實地考察、調研、交流活動;
第十五條 專家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職業道德,依法、公正、公平、客觀、認真、科學地開展咨詢、評估、論證;
(二)遵守保密規定,未經授權,不得向外透露與決策咨詢有關的信息;
(三)對所主張的咨詢意見、評估觀點和論證結論署名并承擔個人責任;
(四)承擔市決咨委交辦的咨詢論證任務。
第六章 服務管理
第十六條 市決咨委辦公室和成員單位負責為專家開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第十七條 專家庫實行動態管理,根據工作需要,可適時遴選增補專家。專家在聘期內因自身原因無法履行義務的,應當主動辭聘。專家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或者履行義務過程中存在重大失誤的,市決咨委可予以解聘。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專家在咨詢論證中所產生的知識產權,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處理。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