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府辦〔2015〕18號
《惠城中心區公交站點設施管理規定》業經十一屆103次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惠城中心區公交站點設施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惠城中心區公共交通站點服務設施(以下簡稱公交站點設施)的規劃、建設、管理和維護工作,提高公交站點設施的服務水平,促進城市公共交通的發展,根據《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原建設部令第126號)、《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管理辦法》(原建設部令第138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公交站點設施屬社會公用服務設施,是公共汽車客運服務設施之一,由站臺(位)、候車亭、站牌架、公共信息牌、休息凳和盲人道等設施構成。其中,站臺(位)、站牌架是公交站點設施的必備組成部分。候車亭、公共信息牌、休息凳可根據實際情況設置。
第三條 在惠城中心區內公交站點設施規劃、建設、管理、維護及其相關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是惠城中心區公交站點設施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規定。
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公用事業、公安交警、財政、公路、園林、城管執法、供電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做好公交站點設施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部門配合做好城市公交站點及設施的規劃管理工作;
(二)市公用事業、公路部門負責配合做好城市道路及公路公交站點設施建設施工配套保障工作,并為公交站點設施建設施工提供必要的便利條件;
(三)市公安交警部門負責為相關公交站點設施設置、建設和運營提供相應交通管制保障;
(四)市財政部門負責將政府投資的公交站點設施規劃、建設、維護及管理費用納入年度財政預算,并做好資金審批及核撥工作;
(五)市供電部門負責做好公交站點設施用電規劃和設置,并會同發展改革部門參照公益事業用電收費標準制定公交站點設施用電收費標準;
(六)市園林部門負責配合做好公交站點設施建設過程中的城市綠化遷移及復綠工作;
(七)市城管執法部門負責做好公交站點設施周邊無照流動設攤擺賣和亂搭建違法建筑的執法管理。
第二章 設施的規劃
第五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城市公共交通規劃及城市公交線網發展需要,對惠城中心區公交站點設施進行統一規劃。
第六條 公交站點設施的選址和設計應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公共交通專項規劃,并按《城市道路交通規劃設計規范》(GB—50220—95)等有關標準和規定執行。
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公用事業、公安交警、供電等部門應按各自職責對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開展公交站點設施的規劃及選點工作予以配合。
第七條 公交站亭的站臺(位)是道路(含城市道路和公路)的組成部分,應與道路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
建設公交站臺(位)的費用依法納入道路建設成本。
第八條 市公用事業主管部門應將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的城市道路年度建設計劃及時通知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在5個工作日內,結合公交站點設施規劃就站點設施建設預留位置、配套方案等作出書面回復。
第九條 公交站點設施的設計應以人為本,并體現當地的人文特征。公交站點的命名應順應城市發展需求,兼顧城市歷史文化保護需要,以及市民認知習慣,并具有長期性和穩定性,未經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批準,不得擅自變更。
第三章 設施的建設和經營
第十條 公交站點設施屬公用事業產品,其建設、維護、管理除由政府投資外,也可通過公開招投標的方式實行特許建設、特許經營,具體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及我市有關特許建設、特許經營的規定實施。
(一)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根據市政府的授權與中標人簽訂特許建設或特許經營協議。特許建設或特許經營協議簽訂后,公交站點設施建設者或經營者必須在協議約定的時間內完成相關公交站點設施項目的建設及竣工驗收工作。公交站點設施特許建設或特許經營項目竣工驗收后,該特許建設者或特許經營者應按規定辦理決算。
如因特殊情況導致特許建設或特許經營協議未能繼續履行的,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符合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前提下,可與公交站點設施特許建設者或特許經營者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按程序變更特許建設或特許經營協議。協商不成的,按有關法規及原協議約定處理。
(二)公交站點設施特許經營期限應當按有關規定根據行業特點、經營規模、經營方式等因素確定,期滿后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無償收回經營權及所建公交站點設施。
第十一條 公交站點設施的建設,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并依法辦理相關建設手續。
第十二條 市公用事業、公路、園林、城市管理、供電等部門應當配合做好公交站點設施施工用地、用電等保障工作,并為項目的建設提供便利條件。
第四章 資金保障
第十三條 屬政府指令性任務的公交站點設施建設項目,其規劃、建設、維護及管理費用由政府財政承擔。
各級財政部門應將政府投資的公交站點設施規劃、建設、維護及管理所需費用納入年度財政預算。
第十四條 以招投標、政府特許經營形式獲得公交站點設施項目經營權的,除按有關規定發布公益廣告外,獲得公交站點設施經營權的單位可按特許經營協議享有公交站點設施廣告經營收益權,并承擔相應公交站點設施建設、維護、管理義務和費用。
第十五條 因政府指令性任務或舉辦重大活動需新建、遷移、升級、改建或征用公交站點設施的,所需費用由財政負責支付。
單位或個人因工程建設或其它原因需要拆除、遷移公交站點設施的,須報請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批準,并承擔相關費用。
第五章 設施的調整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單位應當服從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安排:
(一)因公交線路調整或城市道路改造,涉及到公交站點設施處理的;
(二)因公交站點調整,涉及到公交站點設施處理的;
在公交站點設施使用期內,因設施殘舊或不適應城市的發展建設的,其改造規格、材料、結構、樣式等應當執行國家、省及市的有關規定和技術要求,具體由市交通運輸部門根據國家、省規定的標準并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科學確定。
第十七條 公交站點設施未經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批準,任何組織或個人均不得擅自遷移、拆除、改建或者停止使用。
第十八條 公交站點設施用地被征用或其它原因需遷移、拆除、改建、占用公交站點的,相關單位或個人應提前7個工作日向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方可占用或施工。施工期間由申請人設置公交站點臨時上落客標志并向社會公告。施工完成交驗后15日內撤除臨時上落客標志。
第十九條 對因道路建設、交通安全等社會公益性原因遷移、拆除公交站點設施的,相關公交站點設施經營者應當服從,并配合做好相關施工工作。
第六章 設施的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惠城中心區公交站點設施維護和管理的監督工作。具體維護和管理工作,可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根據市政府的授權,依法依規按程序與具有相應資質的特許建設或特許經營者簽訂特許建設或特許經營協議。
第二十一條 公交站點設施建設、經營者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與公交站點設施建設、經營、管理和維護相適應的資金;
(二)具有相應的辦公場所;
(三)具有完善的企業管理架構和站點設施管理、維護制度;
(四)具有專業的公交站點設施管理、維護和保潔隊伍;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它條件。
公交站點設施建設、經營者,通過招投標等形式獲得特許建設或特許經營的,應就該特許建設或特許經營項目依法在本市注冊成立項目公司。
第二十二條 公交站點設施經營者應當履行以下責任:
(一)履行公交站點設施的維護和保潔職責;
(二)保持公交站點設施美觀整潔,設施齊全,保障站點周邊的城市綠化樹木和綠化設施不受損毀;
(三)確保燈箱廣告畫面及廣告內容健康,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要求;
(四)負責公交候車亭及其附屬設施的用電保障;
(五)負責公交候車亭的防破壞、防漏電、防倒塌等安全工作;
(六)未經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批準,不得將公交站點設施及其附屬設施轉讓、出租(廣告燈箱出租發布廣告除外)、抵押或者以任何形式承包給他人;
(七)不改變公交站點設施的使用性質和功能;
(八)未按規定批準,不擅自改變公交站點設施內公交站牌等附屬設施;
(九)當政府部門有公益宣傳任務時,按照有關要求,提供三分之一以上廣告版面作為宣傳窗口。
第二十三條 特許經營期滿后,公交站點設施經營者應當將相關公交站點設施在運行良好的情況下按特許經營協議約定完好移交給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第二十四條 公交站點設施經營者應當制定應急預案,在發生不可抗力或突發事件時,最大限度地保證公交站點設施正常提供服務。
第二十五條 公交站點設施內不得修建妨礙公共交通秩序和安全運行的建筑物、構筑物。
第二十六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公交站點設施經營者應當建立投訴制度,公開投訴電話、通信地址或者電子郵箱,接受市民投訴和社會監督。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公交站點設施經營者受理投訴后,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予以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人。情況復雜的,處理時限可適當延長。
第二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公交站點設施的義務,不得污損、毀壞或侵占公交站點設施。
第二十八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對惠城中心區公交站點設施的建設、維護、保潔和管理進行定期檢查,對不符合管理制度要求的有關單位、公交站點設施建設者或經營者,應當要求其限期改正;對公交站點建設或經營者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特許建設或特許經營協議約定的行為應當予以糾正并依法處理。
第二十九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每年對惠城中心區內的公交站點設施經營者進行考核,具體考核指標及辦法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統一制定。特許經營權期限屆滿且考核結果優良的原經營者,在項目特許經營權招投標中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權。
第七章 罰 則
第三十條 公交站點設施建設、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按照有關規定或協議約定可收回部分或全部公交站點設施特許建設或經營權,并依法追究其法律、違約責任:
(一)不按特許建設、經營合同履行對公交站點設施建設、管理和維護義務的;
(二)未按規定批準,擅自轉租、轉讓、承包、抵押、質押公交站點設施的。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的,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責令改正并依法處理。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涉及其它法律、法規和規章的,由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施行前政府已授權的惠城中心區公交站點設施特許建設與特許經營項目,特許建設與特許經營協議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未作約定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