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府辦〔2015〕17號
《惠州市“三項建設”專項扶持資金管理辦法》業經十一屆104次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財政局、發展改革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惠州市“三項建設”專項扶持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保障供給、改善民生,穩定我市消費價格總水平,市政府設立平價商店、蔬菜大棚及農副產品儲備冷庫建設(以下簡稱“三項建設”)專項扶持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為規范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專項資金使用效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納入惠城區、仲愷高新區(以下簡稱市區)穩定物價“三項建設”范圍的項目扶持和專項資金的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專項資金,是指從市價格調節基金中安排的以及市財政從其他渠道統籌安排的專門用于扶持“三項建設”的資金。
第四條 市財政部門負責專項資金預算管理,下達專項資金預算,辦理專項資金撥付手續,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開展績效評價工作。
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扶持項目管理,會同市農業、財政部門和市供銷合作聯社審定、下達扶持項目計劃,對扶持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配合市財政部門開展專項資金使用情況績效評價工作。
市農業部門負責對蔬菜大棚及農副產品儲備冷庫建設項目單位的資格條件進行審核,并指導蔬菜大棚及農副產品儲備冷庫建設,會同市發展改革、財政部門審定、下達蔬菜大棚和農副產品儲備冷庫項目扶持計劃,對扶持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配合市財政部門開展專項資金使用情況績效評價工作。
市供銷合作聯社負責組織本系統內的平價商店建設,會同市發展改革、財政部門審定、下達供銷系統平價商店項目扶持計劃,配合市發展改革部門對扶持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配合市財政部門開展專項資金使用情況績效評價工作。
第五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企業自主經營、政府引導的原則。
第六條 專項資金采取以獎代補、貸款貼息、財政補助等方式扶持。對能夠獲得銀行貸款、能放大財政資金乘數效應的項目,采取貸款貼息方式給予優先扶持。對同一項目的扶持只能采取一種方式。
第七條 專項資金扶持范圍為:
(一)平價商店建設項目。專項扶持資金采取以獎代補形式,扶持通過產銷對接,銷售群眾生活必需農副產品或日常藥品,并在價格異動時承擔保障供應、平抑價格等社會責任的農副產品平價商店及藥品平價商店。具體扶持內容為:
1. 對農副產品平價商店每半年根據檢查評估等次(優秀、良好、合格),分別按4萬元/間、3萬元/間、2萬元/間的標準給予獎勵,檢查評估不合格的不予發放獎勵。對確需補充新建設的農副產品平價商店,經檢查評估合格后按6萬元/間的標準給予一次性建設獎勵。
2. 對藥品平價商店每半年根據考核等次(優秀、良好、合格),分別按0.7萬元/間、0.6萬元/間、0.5萬元/間的標準給予獎勵,考核不合格的不予發放獎勵。對確需補充新建設的藥品平價商店,經檢查評估合格后按1.2萬元/間的標準給予一次性建設獎勵。
3. 當農副產品價格發生異常波動時,對執行政府價格調控任務的平價商店,按“先控后補、補貼金額與實際差額基本相當”的原則,對其經營價差給予適當補貼。
(二)蔬菜大棚建設項目。扶持通過產銷對接,生產群眾生活必需農副產品,并在價格異動時承擔保障市區供應、平抑價格等社會責任的蔬菜基地大棚建設。具體扶持內容為:對當年一次性新建或擴建100畝規模以上的大棚,取得銀行貸款的,給予貸款貼息,貼息水平按申報當年年初的1年期貸款基準利率確定,貼息期限不超過3年;沒有取得銀行貸款的,按不超過5000元/畝標準給予一次性獎勵。
(三)農副產品儲備冷庫建設項目。扶持儲存群眾生活必需農副產品,并在價格異動時承擔保障市區供應、平抑價格等社會責任的農副產品儲備冷庫。具體扶持內容為:對納入政府應急儲備基地的農副產品儲備冷庫,取得銀行貸款的,給予貸款貼息,貼息水平按申報當年年初的1年期貸款基準利率確定,貼息期限不超過3年;沒有取得銀行貸款的,按不高于冷庫建設造價的10%的比例給予一次性獎勵。
(四)市政府批準的其他納入“三項建設”范疇的補貼項目。
第八條 平價商店建設專項資金扶持申報程序。
供銷系統平價商店建設扶持向市供銷合作聯社申報,其他平價商店建設扶持向市發展改革部門提出申報。
申請平價商店專項扶持資金的項目單位應提交如下材料:
(一)項目單位申請專項資金扶持申請書;
(二)平價商店或平價經營專區建設協議書;
(三)門店裝修合同(報價表)或門店租賃合同;
(四)平價商店或平價經營專區經營商品目錄;
(五)產銷對接合同或協議(藥品平價商店不需提供);
(六)項目單位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驗原件);
(七)平價商店檢查評估或考核結果通告文件。
申請價格異動補貼的平價商店項目單位應提交如下材料:
(一)組織調運農副產品品種、銷量及價格的相關單據、憑證;
(二)相關主管部門的審核意見。
第九條 蔬菜大棚和農副產品儲備冷庫建設專項資金扶持申報程序。
蔬菜大棚和農副產品儲備冷庫建設項目單位向市發展改革和農業部門申報,并應提交如下材料:
(一)項目單位申請專項資金扶持申請書;
(二)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產銷對接合同或供貨協議;
(四)蔬菜大棚或農副產品儲備冷庫建設項目投入資金的證明材料;
(五)項目單位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驗原件);
(六)土地使用權證書或土地承包合同;
(七)申請貸款貼息的項目,應提供相關銀行貸款合同和銀行利息結算清單等復印件(驗原件);
(八)第三方測繪機構出具的項目測繪圖紙材料及相關部門出具的項目驗收材料。
第十條 專項資金扶持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申報方式。其中,平價商店專項資金、蔬菜大棚及農副產品儲備冷庫建設補貼采取定期申報方式,每半年申報一次;價格異動補貼采取不定期申報方式。
第十一條 申報平價商店專項資金的項目單位應于每年9月底前申報當年上半年的扶持資金,于次年3月底前申報上年下半年的扶持資金;申報蔬菜大棚及農副產品儲備冷庫建設補貼的項目在建設完成并投入運營后申報專項資金。價格異動補貼在調控任務結束后一個月內申報補貼資金。
第十二條 市發展改革、農業部門和市供銷合作聯社應會同市財政部門對項目單位提交的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對通過審核的項目應向社會公示不少于7個工作日,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聯合下達扶持項目計劃,專項扶持項目資金預算由市財政部門下達。
第十三條 專項資金撥付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市直扶持項目單位專項資金由市財政部門實行國庫集中支付。仲愷高新區扶持項目單位專項資金按預算級次由市財政部門下撥到仲愷高新區財政部門,由其實行集中支付。
第十四條 建立績效評價制度,市財政部門根據有關規定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績效評價。
第十五條 建立檢查評估制度,市財政、發展改革、農業部門和市供銷合作聯社應根據各自職責,按規定對專項資金扶持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評估。
第十六條 對騙取、截留、挪用專項資金的,依照國務院《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