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FGS—2016—7
惠府〔2016〕82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各機構:
《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以下簡稱新《條例》)已由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于2015年12月30日修訂通過,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根據新《條例》的相關精神,現將新《條例》頒布后我市農村獨生子女、純生二女結扎夫婦養老保險相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自2016年1月1日起,新的計劃生育政策實施后才滿足“農村獨生子女、純生二女結扎夫婦”條件的人員,不再享受原農村獨生子女、純生二女結扎夫婦養老保險各級財政繳費補助及基本養老金等特殊養老保險優惠政策。
本通知所稱滿足“農村獨生子女、純生二女結扎夫婦”條件的人員,是指滿足《惠州市農村獨生子女純生二女結扎夫婦基本養老保險暫行辦法》(惠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6號)第二條所規定的擁有本市農業戶口、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農村獨生子女、純生二女結扎夫婦。
二、新的計劃生育政策實施前(2016年1月1日前)已符合原農村獨生子女、純生二女結扎夫婦條件的人員,達到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條件時,仍然符合原農村獨生子女、純生二女結扎夫婦條件的,其身份經縣、區衛生計生部門核準、社保部門復核合格后,繼續按照《惠州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暫行辦法》(惠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7號)第三十四條第二款第2目的規定計發養老保險待遇(養老保險待遇計發標準為個人賬戶養老金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其中個人賬戶養老金標準低于農村獨生子女純生二女結扎夫婦“基本養老金”標準的,按農村獨生子女純生二女結扎夫婦“基本養老金”標準發放;個人賬戶養老金高于農村獨生子女純生二女結扎夫婦“基本養老金”標準的,按實際計發數發放)。
三、原已按照惠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6號文參保繳費的人員,按照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規定繼續參保繳費。原農村獨生子女、純生二女結扎夫婦養老保險各級財政補助標準為每人每月324元;各級財政補貼仍保持原分擔比例不變(即市負擔108元,縣、區負擔157.1元,鄉鎮負擔58.9元)。市政府將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適時提高原農村獨生子女純生二女結扎夫婦養老保險各級財政補助標準。
四、原已按照惠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6號文參保繳費的人員,在2016年1月1日起新的計劃生育政策實施后,改變原農村獨生子女、純生二女結扎夫婦條件(在新《條例》之后再生育子女)的,取消原農村獨生子女、純生二女結扎夫婦參保對象身份,同時取消原農村獨生子女、純生二女結扎夫婦養老保險各級財政補助(即取消每人每月324元的財政繳費補助),原已享受的補貼不用退還;參保人按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規定繼續參保繳費,達到領取待遇條件后,按普通城鄉居民身份計算并領取相關養老待遇。
五、我市已出臺的相關文件與本通知內容不一致的地方,以本通知為準。
六、本通知規定的事項從2016年1月1日起執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