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FGS—2016—4
惠府辦〔2016〕3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直屬各機構:
《惠州市區既有住宅加建電梯管理辦法》業經十一屆136次市政府常務會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4月19日
惠州市區既有住宅加建電梯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適應社會經濟發展,改善人民群眾居住條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惠州市區(惠城區、惠陽區、大亞灣開發區、仲愷高新區)范圍內既有住宅加建電梯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惠城區范圍內既有住宅加建電梯的規劃審批工作,惠陽區、大亞灣開發區、仲愷高新區城鄉規劃管理部門受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委托負責本區域內既有住宅加建電梯的規劃審批工作。
第四條 申請人可以通過下列渠道籌措加建電梯的資金:
(一)業主共同出資:根據所在樓層等因素,由業主按照一定的分攤比例共同出資。
(二)屬于政府直管的公房可由公房管理單位利用租金收入出資加建電梯,并通過提高租金等辦法收回投資。
(三)社會投資等其他合法資金來源。
本條第(一)項所規定的資金來源,業主可提取本人名下的住房公積金或住房補貼。
第五條 申請既有住宅加建電梯,須經加建電梯住宅總戶數三分之二以上業主的同意。
第六條 加建電梯由既有住宅的產權單位或總戶數三分之二以上業主共同提出申請。申請人也可以委托原建設單位或物業服務企業等負責工程報建、設備采購、組織實施等相關工作。
原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應當支持、配合申請人及政府有關部門做好既有住宅加建電梯工作。
第七條 既有住宅加建電梯依法須辦理土地使用、質量監督、產權、消防等審批的,申請人應當按法定程序向國土資源、質量技術監督、房產管理、公安消防等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第八條 提出加建電梯申請,申請人應當委托原勘察、設計單位或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勘察、設計單位進行補充勘察、設計,編制勘察、設計文件。
加建電梯的建筑設計方案應滿足現行國家相關技術規范、標準的要求。
第九條 申請既有住宅加建電梯,按下列程序辦理規劃審批手續:
(一)向城鄉規劃主管(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加建電梯的建筑設計方案。
(二)城鄉規劃主管(管理)部門受理后,對加建電梯的建筑設計方案及其他條件進行審查。
(三)經審查符合條件的,城鄉規劃主管(管理)部門應將建筑設計方案在當地公眾媒體、擬加建電梯工程的現場和政府網站同時進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10天;經審查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并書面告知申請人。
(四)公示期限屆滿無異議或經依法審查異議不成立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并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十條 申請人取得加建電梯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后,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施工圖設計、施工圖設計審查。設計文件中應有隔音、減振等內容。如設計單位認為有必要對舊住宅結構安全性進行鑒定的,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現場查勘、測試并編制鑒定文件,作為補充設計的依據。
第十一條 申請人完成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工作后,應當按照以下程序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一)將施工圖設計文件報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
(二)依法將施工圖設計文件報公安消防、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審查或備案。
(三)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辦理條件的,應向住宅樓的原發證機關申請。
第十二條 電梯的安裝應當由電梯制造單位或者其委托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取得相應許可的單位進行。電梯制造單位對電梯質量以及安全運行涉及的質量問題負責。
安裝電梯的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將擬進行的電梯安裝情況書面告知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告知后方可施工。
第十三條 電梯的安裝活動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電梯制造單位委托其他單位進行電梯安裝的,應當對其安裝活動進行安全指導和監控。電梯的安裝活動結束后,電梯制造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進行校驗和調試,并對校驗和調試的結果負責。
第十四條 電梯的安裝過程必須經具有相應資質的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監督檢驗,未經監督檢驗或者監督檢驗不合格的電梯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五條 電梯的運營使用單位應當將電梯的安全使用說明、安全注意事項和警示標志置于易于為乘客注意的顯著位置。
第十六條 加建電梯工程竣工后,申請人應當到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驗收手續。
第十七條 既有住宅加建電梯工程規劃驗收合格后,申請人還應當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和法定的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驗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八條 電梯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內,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向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登記。登記標志應當置于或者附著于電梯內的顯著位置。
第十九條 既有住宅加建電梯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應及時向城建檔案管理部門移交建設檔案。向城建檔案管理部門移交建設檔案后,申請人還應當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竣工驗收備案。
第二十條 既有住宅加建電梯工程竣工備案后,申請人應當按規定向房產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房地產所有權變更登記,加建電梯的分攤面積可按下列情形計算:
(一)業主共同出資加建電梯的,分攤比例按業主簽訂的合法權屬分割文件或協議計算。
(二)已售公有住房由原產權單位出資加建電梯的,分攤比例按原產權單位與現房屋所有權人簽訂的合法權屬分割文件或協議計算。
(三)使用社會資金等其他合法資金加建電梯的,分攤比例按照投資人與房屋所有權人簽訂的合法權屬分割文件或協議計算。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12年7月1日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發布的《惠州市區中心區既有住宅加建電梯管理辦法》(惠府辦〔2012〕26號)同時廢止。本辦法有效期5年,各縣可參照執行。
(根據惠府辦〔2021〕4號文 ,本辦法延用至2022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