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府〔2015〕178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直屬各機構:
《惠州市城市地下管線管理辦法》業經十一屆127次市政府常務會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31日
惠州市城市地下管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地下管線管理,保障地下管線安全運行,合理利用地下空間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城市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管理辦法》、《廣東省城鄉規劃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市區范圍內城市地下管線的規劃、建設、維護及其檔案信息的管理,適用本辦法,但機關、企事業等單位、居民住宅區等用地紅線范圍內自用的生產、生活管線除外。
軍事專用地下管線的建設管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地下管線,是指建設于地下的給水、排水、燃氣、熱力、電力、照明、通信、公共監控視頻、交通信號、廣播電視等各類管線(含附屬設施)、地下管線綜合管廊等及其相關的地下空間設施。
第四條 城市地下管線遵循科學規劃、統籌建設、協調管理、信息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則。
第五條 城鄉規劃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城市地下管線的規劃管理、建設監督管理、測繪管理、檔案信息管理以及綜合協調工作。
發展改革、國土資源、財政、經濟和信息化、交通運輸、水務、安全監管、城管執法、國資、市政、園林、公安交警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地下管線的管理工作。
第六條 給水、排水、燃氣、電力、通信等行業主管部門負責相應行業城市地下管線工程建設、日常維護和應急搶修、搶險等工作的行業監管。
第七條 地下管線產權單位和政府投資建設地下管線的管理或者使用單位(以下簡稱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負責所屬地下管線及其附屬設施的日常管理、維護和應急搶修、搶險等工作。
第八條 鼓勵和支持地下管線開發、利用和保護的技術研究和創新,提倡采用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對地下管線進行標示、定位、探測、建設和管理。
第九條 鼓勵引導社會資金投資建設地下管線綜合管廊等設施,可以采取特許經營的方式,投資、建設和經營地下管線。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制止和舉報損毀、侵占、盜竊、破壞地下管線的行為,有權對地下管線權屬單位不依法建設和維護地下管線的行為進行投訴或舉報。
第二章 地下管線規劃
第十一條 城市地下管線的規劃管理是城鄉規劃與管理的重要內容,各地下管線工程的建設應當符合城鄉規劃,服從規劃管理。
第十二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會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管線產權單位依據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城市地下管線綜合規劃報市政府批準實施。各地下管線行業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城市地下管線綜合規劃和本行業發展規劃,組織編制城市地下管線專業規劃。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時,應當依據城市總體規劃和地下管線綜合規劃,對各類城市地下管線及其附屬設施作出具體安排。
第十三條 各類城市地下管線的走向、位置、埋深,應當符合城市地下管線綜合規劃和相關技術標準和規范的要求,并按照下列原則實施:
(一)地下管線的走向應當平行于道路紅線,走向順直。
(二)地下管線在道路的平面位置原則上按下列規定:
1.在道路中心線以東、以南安排通信、燃氣、雨水管線;
2.在道路中心線以西、以北安排電力、給水、污水管線;
3.當道路寬度大于或等于
各類地下管線應當按規劃安排的位置敷設,不得占用其他地下管線的規劃位置。
(三)同類地下管線應當合并建設;
(四)原則上擬建管線避讓已建成管線,臨時性管線避讓正式性管線,分支管線避讓主干管線,小管徑管線避讓大管徑管線,壓力管線避讓重力流管線,可彎曲管線避讓不宜彎曲管線,技術要求低的管線避讓技術要求高的管線,柔性結構管線避讓剛性結構管線;
(五)城市地下管線埋設的深度和各類管線的水平間距、垂直間距以及與建筑物、構筑物、樹木等的間距,應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要求。
第十四條 惠城中心區原則上不新建架空線路,已建的通信架空線、110千伏及以下等級電力架空線應當配合城市道路建設、舊城改造、地塊開發等改造下地。
第十五條 新建、改建、擴建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單位應依法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與道路、水務等主體工程同步建設的各地下管線工程,應當與道路、水務等主體工程同步辦理規劃許可手續。
建設單位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先到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獲取該地段地下管線現狀資料;地下管線資料不明的,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備法定資質的測繪機構進行探測,查明地下管線現狀情況,并將探測結果及時報送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備案,探測費用納入工程造價。
第十六條 地下管線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備法定資質的測繪機構進行放線;放線后,建設單位應當辦理規劃驗線手續,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確認無誤后方可動工。
地下管線工程覆土前,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備法定資質的測繪機構進行竣工測量,測繪機構應當根據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施工進度的要求提供服務,并在地下管線工程覆土前,編制地下管線竣工圖。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單位、測繪機構應當對測繪成果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建設單位應當及時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交地下管線測繪信息數據,辦理地下管線信息數據備案,將經核定的地下管線信息數據納入城市地下管線綜合管理信息系統。
地下管線工程的測繪費用納入工程造價。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地下管線工程完工后3個月內,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規劃驗收。未經規劃驗收或者規劃驗收不合格的,不得組織竣工驗收。
與道路、水務等主體工程同步建設的各地下管線工程,應當與道路、水務等主體工程同步辦理規劃驗收。
規劃驗收合格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核發《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規劃驗收不合格的,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單位必須按照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要求進行整改,整改后重新申請規劃驗收。
第三章 地下管線建設
第十八條 城市道路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城市道路年度建設計劃,納入年度城建計劃報市政府批準后及時通知各地下管線建設單位。
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應當根據城市道路年度建設計劃,制定本單位城市地下管線年度建設計劃,并報城鄉規劃和城市道路主管部門。
城市道路范圍外的地下管線分別納入相關項目建設計劃,配套建設。
第十九條 依附于道路敷設的各種地下管線應當與道路同步建設。新建、改建、擴建的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內,大修的道路竣工后3年內不得開挖敷設地下管線,但市政府另有規定或者批準的除外。
前款所稱開挖,不包括采取非開挖方式施工、設置工作井進行點狀開挖和沿道路橫向接管。
第二十條 地下管線工程施工前,建設單位應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申請建設工程施工許可或者辦理施工手續。市政地下管線工程,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施工許可手續;水務地下管線工程,向水務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施工或者工程監管手續。
第二十一條 建設地下管線需要占用或者開挖道路的,建設單位應當向道路主管部門辦理道路占用、挖掘審批手續;影響交通安全的,應征得公安交警部門同意;需要占用公共綠地、砍伐或者遷移樹木和占用河道或者水利工程管理范圍等的,建設單位應當向園林、水務等主管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二條 新建、改建或者擴建道路時,道路建設單位應當統籌道路工程和地下管線工程,合理安排地下管線工程的建設工期,并履行下列職責:
(一)向道路設計單位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地下管線現狀資料;
(二)事先通知管線產權或者管理單位做好施工現場地下管線的監護工作;
(三)負責本單位實施的地下管線竣工檔案信息資料的收集和歸檔工作。
各地下管線權屬單位應協助配合提供本單位的地下管線現狀資料。
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服從道路建設單位的統籌安排。
第二十三條 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應當向設計、施工單位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地下管線現狀資料,督促測繪單位在地下管線覆土前完成竣工測量工作,并做好地下管線工程資料的收集和歸檔。
第二十四條 地下管線工程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設計文件及有關技術規范和操作規程組織施工,設置地下管線警示標志,并向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提供準確的地下管線工程竣工資料。
地下管線工程施工單位應當核實建設單位提供的地下管線現狀資料;在原有地下管線或者設施埋設的位置不明時,應當進行探測,掌握實際情況后方可施工;施工中對其他地下管線或者市政、綠化、文物、人防工程及其他建筑物、構筑物可能造成影響的,應當采取相應的保護措施,并及時通知有關單位派員到場按相應的規范規定進行處理。
因施工損壞有關設施的,施工單位應當立即停工,并立即通知有關單位搶修,發生的費用由責任單位承擔。
地下管線工程施工活動完成后,施工單位應當及時清理施工現場,涉及道路路面和公共綠地等的修復問題,按道路、公共綠地主管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勘察、設計、監理單位應按規定對地下管線工程進行勘察、設計和監理,并配合建設單位收集、整理、歸檔、移交地下管線工程竣工檔案信息資料。
第二十六條 地下管線應當按照有關標準、規范,在管線本體上附注相關標識。
敷設非金屬城市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應當同步布設地下管線示蹤線。
以非開挖方式敷設城市地下管線的,建設單位應當在地面設置永久性標識。
敷設高危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應當在地面設置永久性安全警示標識。
第二十七條 因城市建設需要進行管線及其設施遷改的,工程建設單位應當事先通知有關管線產權單位。管線產權單位應當積極配合,按照要求完成遷改工作。
第二十八條 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不得擅自遷移、變更地下管線。確需遷移、變更的,應當辦理規劃許可、施工許可手續后方可實施。
第二十九條 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廢棄地下管線的,應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備案,并將廢棄的地下管線予以拆除。對產權不明的廢棄地下管線,由地下管線所依附的道路、河道、園林等工程相應的主管部門組織拆除。不便拆除的地下管線,由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或者有關主管部門將管道及其檢查井封填。
第四章 地下管線綜合管廊
第三十條 地下管線綜合管廊應當實行統一規劃、統一建設、統一管理的原則。
第三十一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編制地下管線綜合管廊專項規劃,報政府批準實施。
地下管線綜合管廊專項規劃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應當與各項專業規劃相協調,并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
第三十二條 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以及新區建設和舊城改造,按照地下管線綜合管廊規劃應當建設地下管線綜合管廊的,須隨建設工程同步配套建設。
建成地下管線綜合管廊的區域,除有以下情況外,不再批準管線單位建設管線:
(一)未在綜合管廊中預留位置的管線;
(二)綜合管廊與外部用戶的連接管線。
第三十三條 地下管線綜合管廊實行有償使用制度。各管線單位以租賃或者購買的方式取得管廊的使用權;管廊管理單位負責向各管線單位提供管廊日常維護管理服務,并收取管廊維護管理費。
第五章 地下管線維護
第三十四條 地下管線行業部門組織編制地下管線安全應急處置預案,加強對本行業建設工程和所屬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的監督管理,確保地下管線的安全運行。
第三十五條 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對所屬地下管線的安全運行負責,具體履行下列職責:
(一)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設置安全技術防范設施,定期進行運行狀態評估,嚴格執行安全技術規程;
(二)建立地下管線巡護制度,開展巡護和定期維護,做好巡查和維護記錄;
(三)對生產和運送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料的地下管線所涉及區段和場所進行重點監測,保證管線及其附屬設施完好、安全、正常運行;
(四)制定安全應急處置預案,定期開展應急演練;發生地下管線事故后,按照預案組織實施搶修,并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行業管理部門報告;
(五)建立地下管線信息檔案制度,配合做好地下管線專項普查工作;
(六)宣傳地下管線安全與保護知識,告知使用相對人安全注意事項;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六條 地下管線出現故障、險情等突發事件時,管線產權或管理單位應當先行組織搶修,并按照下列規定履行報告義務:
(一)及時向相應地下管線行業主管部門報告;
(二)屬于生產安全事故的,應當同時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三)地下管線應急搶修需要占用或者挖掘道路、占用河道或者水利工程管理范圍以及占用公共綠地、遷移或者砍伐樹木等的,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可以先行施工,同時向道路、水務和園林綠化等主管部門報告,并依法補辦有關手續。
第三十七條 禁止在地下管線安全保護范圍內從事下列活動:
(一)建設與地下管線無關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實施爆破、機械挖掘、種植深根植物等行為;
(二)損壞、占用、挪移地下管線及其附屬設施;
(三)向地下管線內傾倒污水、建筑泥漿、排放腐蝕液體或者氣體;
(四)堆放易燃、易爆或者腐蝕性的物質;
(五)擅自接駁地下管線;
(六)其他危及地下管線安全的行為。
第三十八條 凡涉及地下空間利用的建設項目,包括道路建設、地下管線建設、地質勘探、軌道交通建設、地下空間開發以及其他包含開挖、鉆探、爆破的施工活動,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取得施工范圍及施工影響范圍內的地下管線現狀資料,并與相應的地下管線權屬單位協商制定地下管線保護方案。
第六章 地下管線信息管理
第三十九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地下管線信息管理,負責地下管線綜合管理信息系統建設、維護、更新和管理的具體工作,實行動態管理,并資源共享。
第四十條 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專業管線管理信息系統,及時存儲、動態更新本單位地下管線信息。
城市地下管線綜合管理信息系統和專業管線管理信息系統應當預留實現信息共享的數據接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協調確定地下管線竣工測繪成果的數據要求。
第四十一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尚未進行地下管線普查的區域進行普查,并根據地下管線變化情況,組織有關部門及管線產權、管理單位,對地下管線進行補測補繪,及時更新地下管線綜合管理信息系統。
第四十二條 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應當在新建、改建、擴建的地下管線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6個月內,按照有關規定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有關檔案資料及其電子文件。
地下管線工程勘測、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應當配合建設單位收集、整理地下管線工程竣工檔案。
第四十三條 地下管線遷移、變更或者廢棄的,管線產權、管理單位應當將遷移、變更、廢棄部分的地下管線工程檔案修改、補充到本單位的地下管線專業圖上,并自管線遷移、變更、廢棄之日起30日內,將修改后的專業圖及有關資料向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移交。
第四十四條 地下管線建設單位及產權、管理單位報送的地下管線工程資料應當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涂改、偽造。
第四十五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按規定向社會公眾提供地下管線信息查詢和咨詢服務。涉及政府決策和社會公益性事業的,實行無償服務。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查閱、利用地下管線信息系統,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查閱、利用非本專業管線信息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保密規定。
第七章 罰 則
第四十六條 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的要求進行建設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廣東省城鄉規劃條例》第八十條的規定,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并處建設工程造價5%以上10%以下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并處建設工程造價10%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 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未取得施工許可,擅自施工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六十四條、《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對建設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1%以上2%以下罰款;對施工單位處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 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未按規定移交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的,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城市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的規定,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以下罰款;因建設單位未移交地下管線工程檔案,或者移交的地下管線工程檔案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造成施工單位施工中損壞地下管線的,地下管線建設單位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四十九條 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定查明并取得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線現狀資料、制定地下管線保護方案而擅自組織施工的,或者不落實保護方案,損壞地下管線給他人造成損失的,除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之外,由負責工程建設施工許可或者監管的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依法予以處理。
第五十條 對有破壞地下管線行為的,由受損地下管線的行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處理。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未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二條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地下管線管理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五十三條 各縣的城市地下管線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五十四條 本市市區是指惠城區、惠陽區、大亞灣開發區、仲愷高新區;惠城中心區是指橋東、橋西、龍豐、江南、江北、河南岸、小金口、水口街道以及汝湖、馬安、三棟鎮。
第五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惠州市區管線工程規劃建設管理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