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府辦〔2015〕33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惠州市科技企業孵化器項目建設和產權分割管理暫行辦法》業經十一屆124次市政府常務會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科技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5年12月11日
惠州市科技企業孵化器項目
建設和產權分割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科技創新的若干政策意見》(粵府〔2015〕1號)和市委、市政府《關于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加快建設創新型城市的意見》(惠市委發〔2015〕4號)文件精神,加快推進我市科技企業孵化器的建設工作,實施科技企業孵化器倍增計劃,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科技企業孵化器項目建設和產權分割是指在工業用地、科研用地、商業用地等建設用地上,以科技企業孵化器為主要建設內容,并進行產權分割出售轉讓的產業項目。
各縣(區)政府(含大亞灣開發區、仲愷高新區管委會,下同)應充分利用科技企業孵化器項目建設和產權分割的政策優勢,調動“三舊”改造等項目建設科技企業孵化器的積極性,更好地吸引民間資本參與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
第三條 科技企業孵化器是以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培養高新技術企業和企業家為宗旨的科技創業服務載體,通過為新創辦的科技型中小企業提供物理空間和基礎設施,提供一系列創新創業服務支持,降低創業者的創業風險和創業成本,提高創業成功率,是創新創業人才的培養基地。本辦法所指科技企業孵化器包含了孵化器和加速器。
第四條 市、縣(區)分別建立科技企業孵化器項目建設和產權分割管理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成員單位由科技、國土資源、城鄉規劃、房產管理等有關部門組成。各成員單位應結合各自職能,共同負責科技企業孵化器項目建設和產權分割申請的審核。
第二章 項目用地
第五條 科技企業孵化器項目用地按以下政策管理使用:
(一)新建的科技企業孵化器項目用地。
1. 市、縣(區)政府根據發展需要,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產業發展規劃的前提下,每年可安排一定比例的計劃用地作為科技企業孵化器建設用地,用地指標由市國土資源部門審定。
2. 利用新增建設用地開發建設的科技企業孵化器,可按一類工業用地性質供地。科技部門負責提出科技企業孵化器項目產權分割與登記項目的資格要求。城鄉規劃部門負責編制科技企業孵化器用地規劃設計條件,將用地性質明確為工業用地(科技企業孵化器用地)。國土資源部門根據規劃確定的用地性質,參照工業用途評估并確定土地出讓價格,采取公開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土地,在出讓土地時可將科技部門關于科技企業孵化器項目建設及使用管理等要求設定為交易條件;土地供應成交后,土地使用權人應當提交孵化器項目發展承諾書,作為國土資源部門簽訂土地供應合同的前提條件。
3. 利用現有出讓土地開發建設的科技企業孵化器,按規定可以協議方式辦理改變土地用途手續,重新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相關規劃設計條件,土地使用權人應當提交孵化器項目發展承諾書,作為國土資源部門簽訂土地供應合同的前提條件。
4. 利用現有劃撥土地開發建設的科技企業孵化器,符合“三舊”改造條件的,按規定可以協議方式辦理出讓手續,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相關規劃設計條件,土地使用權人應當提交孵化器項目發展承諾書,作為國土資源部門簽訂土地供應合同的前提條件。
5. 科技企業孵化器產權分割項目的土地使用權證應注明為“屬科技企業孵化器產權分割項目”。
(二)已建的科技企業孵化器項目用地(指本辦法施行前建設的孵化器,下同)。
1. 在不改變用地主體和規劃條件、不進行產權分割和出售轉讓的前提下,利用存量房產和土地資源發展科技企業孵化器項目的,可以實行繼續按原用途和土地權利類型使用土地的過渡期政策。現有建設用地過渡期支持政策以5年為限,5年期滿及涉及出售轉讓需辦理相關用地手續的,可按新用途、新權利類型、市場價,以協議方式辦理。對需享受孵化器用地政策的市場主體,應向國土資源部門提供科技部門關于項目符合條件證明文件,國土資源部門登記備案后執行。對于利用劃撥土地興辦的科技企業孵化器,如需進行產權分割出售轉讓的,須按規定辦理出讓手續。
2. 在工業、科教用地上建設的科技企業孵化器項目應符合科技部門對孵化器建設發展的要求,不再作為孵化器項目使用的或不符合孵化器建設發展要求的,應依法重新審核和辦理土地使用手續。
3. 獲得科技企業孵化器產權分割與登記項目資格認定的企業,攜有關證明材料到國土資源部門在土地使用權證上加注“屬科技企業孵化器產權分割項目”。
第三章 資格認定
科技企業孵化器產權分割項目,實行資格認定制度。資格認定條件、辦理流程如下:
第六條 認定條件。
(一)新建的科技企業孵化器申請產權分割項目。
1. 科技企業孵化器運營單位應滿足以下條件:在我市行政區域內注冊成立的獨立法人機構;自身或合作單位已經建設運營過1家市級以上科技企業孵化器1年以上;屬企業單位的必須是注冊資本在1000萬元以上,屬事業單位的開辦資金500萬元以上。
2. 科技企業孵化器建設項目規劃應滿足以下條件:
(1)發展方向明確,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條件;
(2)有專職的經營管理團隊,管理人員中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占70%以上,接受孵化器專業培訓的人員比例達10%以上;
(3)孵化器均須提供固定的使用場所(含配套服務場地),建筑面積不少于
(4)達成進駐意向的孵化企業(項目)10家以上,已申請或擁有專利等自主知識產權的孵化企業(項目)占孵化企業(項目)總數的比例不低于30%;
(5)通過自設、合作共設、引入落戶等方式設立不低于200萬元的孵化基金,專門用于投資在孵企業(項目);
(6)為在孵企業(項目)提供必要的硬件設備,并提供創業咨詢、輔導和技術、金融、管理、商務、市場、國際合作、知識產權、法律和項目路演等方面的服務;
(7)有健全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且均針對在孵企業(項目)在租金減免、提供服務、組織活動等方面制定相關優惠政策;
(8)有在孵企業(項目)的遴選、畢業和淘汰機制。
3. 新建的科技企業孵化器符合上述條件并被認定后,可按科技企業孵化器項目用地政策供地,在建成運營后且被認定為省級以上科技企業孵化器(含省級科技企業加速器試點單位、國家級孵化器培育單位、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下同)才能申請享受科技企業孵化器產權分割政策。
(二)已建的科技企業孵化器申請產權分割項目。
已建的科技企業孵化器產權分割項目的資格認定條件是科技企業孵化器被認定為省級以上科技企業孵化器。科技企業孵化器獲得產權分割項目認定資格后才能申請享受科技企業孵化器產權分割政策。
第七條 辦理流程。
(一)科技企業孵化器產權分割項目由市或縣(區)按規定認定,其中科技企業孵化器所在地的城鄉規劃由市直接管理的,其產權分割項目認定由市有關部門負責審核,并報市政府審定;科技企業孵化器所在地的城鄉規劃由縣(區)管理的,其產權分割項目認定由縣(區)有關部門負責審核,并報縣(區)政府審定,具體程序如下:
(1)科技企業孵化器運營單位提交申請資料至科技部門;
(2)科技部門對申請資料初審,提出運營單位及其項目是否符合認定條件的初步意見,并組織國土資源、城鄉規劃、房產管理部門召開會議,共同審核申請單位的申請條件;
(3)科技部門將審核通過的申請報同級政府審定;
(4)在政府批準后,科技部門將審定合格的名單告知申請單位,并抄送國土資源、城鄉規劃和房產管理部門。
(二)使用市財政資金和國有資本建設的孵化器申請產權分割項目認定,需經過其主管單位同意后才能申報。
(三)申請資料。《惠州市科技企業孵化器項目建設和產權分割資格認定申請書》及其要求的孵化器介紹和附件材料;申請資料一式6份,提交復印件的,應備原件核對。
第四章 轉讓對象
第八條 科技企業孵化器項目產權分割轉讓對象(含再次轉讓)的資格。
(一)主體資格要求:在惠州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科技企業。
(二)產業領域要求:符合《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的科技企業。
(三)入駐時限要求:科技企業孵化器產權分割項目產權分割首次轉讓的對象應是入駐該孵化器并租用其產業用房滿1年以上的科技企業;該產業用房的產權轉讓后,如需再次轉讓,再次轉讓的對象必須承諾按原房屋用途使用該產業用房1年以上,且在用滿1年后方可再轉讓。
第九條 縣(區)科技企業孵化器轉讓(含再次轉讓)對象的資格由所在縣(區)科技部門、房產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并出具審核意見后,再到房產管理部門辦理轉讓手續;市直屬孵化器內在孵企業申請作為轉讓對象的,提交申請至市科技部門、房產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并出具審核意見后,再到市房產管理部門辦理轉讓手續。
第十條 轉讓對象監督檢查。
縣(區)科技企業孵化器產權分割項目所在縣(區)科技部門應會同縣(區)國土資源、城鄉規劃、房產管理等有關部門每年對入駐企業進行定期和不定期核查,通過實地檢查等方式,對其實際運營情況與入駐申請時約定的經營范圍相符性進行確認;發現違法違規現象的,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警示教育、取消其優惠政策、依法行政處理,并將其不良信息錄入誠信檔案。科技企業孵化器產權分割項目的運營單位如發現在孵企業違法違規使用孵化場地的,須及時報告有關部門;如被發現瞞報的,將依法處理。市直屬孵化器由市科技部門會同市國土資源、城鄉規劃、房產管理等有關部門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章 產權分割與登記
第十一條 產權分割的要求。
(一)已獲得資格認定的科技企業孵化器產權分割項目才能進行產權分割、登記辦理。
(二)規劃許可。項目的建筑總平面方案以及房屋分割方案由城鄉規劃部門審定。
(三)項目用房要求。科技企業孵化器產權分割項目用房可分為產業用房和配套用房。
1.產業用房應符合下列要求:不得建設為類住宅形式,否則市、縣(區)城鄉規劃部門不予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市、縣(區)房產管理部門不予辦理分割登記手續和房地產權證。產業用房允許按有關規定分拆進行產權登記、銷售、轉讓、出租,其出售的建筑面積不得超過產業用房總建筑面積的80%,房產管理部門應對其自用的產業用房進行鎖定,不得交易。產業用房依法辦理房地產初始登記后方可轉讓。房屋買受人可以申請辦理獨立房產證,符合認定條件的,并可再次轉讓。市、縣(區)房產管理部門應在產權證上標明“非居住用途”。產業用房不得改為住宅用途,該內容應在房屋轉讓合同中明確約定。
2.配套用房應符合下列要求:配套用房主要包括各項生活服務配套設施,建筑面積不得超過項目計容積率建筑面積的15%。科技企業孵化器產權分割項目配套用房嚴禁建造成套住宅、專家樓、賓館、招待所和商業街等非生產性配套設施。配套用房不得出售、轉讓,只能出租給進駐科技企業孵化器的合法市場主體(指經依法批準進入市場,以營利為目的,從事商品生產、經營、服務活動的經濟實體)及其員工。配套用房發證、施工、驗收等手續均不得早于產業用房。
(四)用房分割界限。產業用房可按照基本單元進行分割銷售。基本單元是指依據《房屋登記辦法》的規定,有固定界限、可以獨立使用并具有明確、唯一的編號(棟號、室號)的房屋,其中固定界限應是城鄉規劃部門核發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附圖標注的分割界限,科技企業孵化器可按固定界限分割單元。
第十二條 產權分割的辦理。
(一)新建的科技企業孵化器。
1.建設用地和工程規劃許可證。
科技企業孵化器產權分割項目的規劃建設管理由城鄉規劃部門負責。科技企業孵化器產權分割項目應嚴格按照經批準的規劃設計條件進行開發建設。在核發建設用地和工程規劃許可證、驗收合格證時,應注明“屬科技企業孵化器產權分割項目”。
2.房地產權證。
(1)新建的科技企業孵化器向房產管理部門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的,除按《房屋登記辦法》有關規定提交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房屋竣工驗收合格的證明等材料外,還應提供惠州市科技企業孵化器產權分割項目資格認定證明文件,及城鄉規劃部門審核通過的房屋分割方案。房產管理部門依據房屋分割方案辦理房屋分割登記辦證,并在權屬證書中注明“屬科技企業孵化器產權分割項目”。
(2)科技企業孵化器產權分割項目向房產管理部門申請轉移登記的,除按《房屋登記辦法》有關規定提交相關材料外,還應提交科技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出具轉讓對象的資格證明文件。
3.土地使用權證。
科技企業孵化器產權分割項目在向房產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產權轉移登記后,應向國土資源部門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分割轉讓登記。
(二)已建的科技企業孵化器。
已建的科技企業孵化器在不改變其建筑結構的情況下,可申請產權分割,主要辦理程序如下:
1.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城鄉規劃部門對已建的科技企業孵化器項目,按程序重新辦理規劃許可手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注明“屬科技企業孵化器產權分割項目”。
2.房地產權證。
(1)已建的科技企業孵化器向房產管理部門申請房屋分割變更登記的,除按《房屋登記辦法》有關規定提交房屋權屬證書外,還應提供惠州市科技企業孵化器產權分割項目資格認定證明文件,及規劃部門審核通過的房屋分割方案。房產管理部門依據房屋分割方案辦理房屋分割辦證,并在權屬證書中注明“屬科技企業孵化器產權分割項目”。
(2)科技企業孵化器產權項目向房產管理部門申請轉移登記的,除按《房屋登記辦法》有關規定提交相關材料外,還應提交科技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出具的轉讓對象的資格證明文件。
3.土地使用權證。
科技企業孵化器產權分割項目在向房產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產權轉移登記后,應向國土資源部門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分割轉讓登記。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科技企業孵化器產權分割項目應按照法律規定繳納國家和省市規定的各項稅費。
第十四條 市科技部門會同國土資源、城鄉規劃、房產管理等相關部門負責按照孵化器認定管理辦法和產權分割的要求對科技企業孵化器產權分割項目的實施績效進行定期評估,對定期驗核評定為不良的科技企業孵化器運營單位,將暫停享受包括產權分割在內的各項科技企業孵化器優惠政策,責令限期整改,直到符合要求。
第十五條 市、縣(區)有關職能部門負責項目的批后監督管理,不定期對項目的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對違規行為按規定進行查處。開發、經營管理和使用單位不得在使用過程中擅自改變建筑物的使用性質。以商品住宅名義違規宣傳、轉讓科技企業孵化器產權分割項目用房的,由市、縣(區)有關職能部門依法查處。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