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府辦〔2015〕28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惠州市市級財政性資金投資基本建設重點項目財務總監管理辦法》業經十一屆117次市政府常務會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5年11月5日
惠州市市級財政性資金投資基本
建設重點項目財務總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市級財政性資金投資基本建設重點項目的財務管理和監督,保證財政性基本建設資金的安全,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市級財政性資金投資的基本建設重點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財政性基本建設資金包括:
(一)財政預算安排的建設資金;
(二)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的專項建設資金;
(三)政府融資資金、國債資金和地方債券資金;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政府性資金。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項目是指財政性資金投資在5000萬元(含5000萬元)以上的建設項目。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財務總監是指市政府委托市財政部門派駐建設項目履行財務監督職責的人員。
第六條 依照本辦法派駐財務總監的建設項目名單,由市政府授權市財政部門商有關部門根據投資規模、特點提出,報市政府確定。
第七條 市財政部門所屬的財務總監辦公室(以下簡稱總監辦),負責擬定財務總監的管理規章、制度、辦法,并監督實施;協助貫徹執行有關基建財務的政策和規定;會同有關部門審定建設項目需要委派的財務總監;負責財務總監的培訓、考核等工作。
第二章 委派及任職資格
第八條 財務總監由市政府委托市財政部門委派,采用委任和聘任兩種形式:委任是指由市財政部門從在職國家工作人員中直接任命;聘任是指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向社會公開選拔,擇優聘用。
第九條 財務總監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自覺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政策、法律、法規,熟悉財經制度;
(二)遵紀守法、堅持原則、廉潔自律,有較強的事業心和責任感;
(三)具有基建財務、會計、審計以及相關工程等專業知識,并有相應的綜合分析能力和判斷能力;同時必須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1. 現任財政、審計、稅務部門副科級以上職務;
2. 任大、中型建安企業總會計師或者財務部長(經理)3年以上;
3. 從事財政、會計、審計及建安等相關專業教學研究工作,具有副教授或副研究員以上職稱;
4. 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和會計、審計、建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資格,并從事基建財務管理5年以上;
(四)身體健康,能勝任本職工作,上任時年齡應在57周歲以下。
第十條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擔任財務總監:
(一)因貪污、賄賂、侵占、挪用國有資產等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被判處刑罰,有犯罪記錄的;
(二)因瀆職、違反財經紀律受到處分的。
第三章 崗位職權與責任
第十一條 財務總監對市政府和市財政部門負責,并定期向市財政部門報告工作情況。
第十二條 財務總監從建設項目批準立項并落實資金后在開展項目前期工作階段派駐,至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完成后離任。
第十三條 財務總監行使以下職權:
(一)參加建設項目有關會議,自始至終對基建項目投資實行全過程監督;
(二)對建設單位負責人和財會人員在項目建設過程中遵守基本建設管理制度、財經紀律和政策法規進行監督;
(三)監督建設項目的設計變更;
(四)監督建設項目有關合同的撥款、結算等財務條款的簽訂和執行;
(五)監督建設項目的概算、預算執行,對工程結算進行初步審核;
(六)監督建設項目的資金使用;
(七)監督建設項目大宗建筑材料及重大設備的采購與定價;
(八)市政府和市財政部門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四條 對建設資金的支付請求等財務重要事項實行聯簽制度。
(一)建筑安裝工程投資(含工程結算尾款及質量保證金)的支付請求,財務總監與建設單位負責人及建設項目監理公司代表進行聯簽;
(二)設備投資的支付請求,由財務總監與建設單位負責人及建設項目監理公司代表進行聯簽;
(三)建設項目概、預算內容發生的待攤投資和其他投資的支付請求,由財務總監與建設單位負責人及建設項目監理公司代表進行聯簽。
第十五條 實行重大事項報告制度。項目建設過程中出現以下情況的,財務總監應按規定及時向市財政部門報告:
(一)違反基本建設程序;
(二)挪用、轉移、截留建設資金和拖欠應繳稅費;
(三)擅自提高建設標準和擴大建設規模,造成投資出現缺口或資金損失的;
(四)重大設計變更引起投資變動較大的情況;
(五)超出建設項目的立項規模;
(六)有重大的質量問題;
(七)金額在5萬元以上的索賠;
(八)工期延誤對投資的影響情況;
(九)市財政部門要求報告的其他事項。
第十六條 財務總監每季度應向市財政部門報告建設項目的資金使用情況及工程進度情況。
第十七條 建設項目竣工后,財務總監應督促建設單位編制竣工財務決算報市財政部門審批。
第十八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為財務總監履行職責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主動配合財務總監做好工作。
第十九條 財務總監在任職期間,同時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一)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
(二)嚴守項目建設單位、承建單位的商業秘密;
(三)不得超越職權范圍;
(四)不得利用職權謀取私利。
第四章 財務總監的管理
第二十條 財務總監原屬行政事業編制的,在任職期間其行政事業編制在原單位予以保留。
第二十一條 財務總監的派出實行回避制度。不得派至其曾經管轄、工作過的建設項目或者其直系親屬擔任建設單位、承建單位的負責人、總經理、副總經理、總會計師、財務部長(經理)、審計部長(經理)等職務或監理部門負責人的建設項目任職。財務總監應自覺執行回避制度。
第二十二條 財務總監有以下情況之一的,由市財政部門對財務總監予以免職或解聘:
(一)違反本辦法,不履行財務總監職責或者濫用財務總監職責,屬委任的財務總監的,按組織人事管理有關規定處理。屬聘用的財務總監的,予以解聘;嚴重失職,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不能勝任本職工作,年度考核為不稱職的;
(三)在任職期間因患病或其他原因無法堅持正常工作達3個月以上的;
(四)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的。
第二十三條 財務總監每年年終應向市財政部門做出述職報告。市財政部門應每年對財務總監進行定期考核,考核分優秀、稱職、基本稱職、不稱職四個等次,考核結果作為對財務總監獎勵和處罰的依據。
第二十四條 財務總監在日常工作中成績突出,為維護國家利益做出重大貢獻的,按政策給予獎勵。
第二十五條 市財政部門應定期到項目建設單位、承建單位了解財務總監的工作情況,項目建設單位、承建單位應配合市財政部門做好對財務總監的管理工作,并對財務總監的德、能、勤、績、廉等情況,向市財政部門報告。
第二十六條 財務總監不作為,延誤時機導致建設項目發生損失,或建設項目在建設期間發生違反國家財經法律法規行為造成嚴重后果的,應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七條 市財政部門應依法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財務總監的舉報、投訴,并應組織調查處理。
第二十八條 財務總監工資待遇經市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核定后在任聘方案中明確。財務總監不得領取派駐單位的工資、獎金和各種形式的津貼、補貼。
第二十九條 委任的財務總監離任后,返回原單位工作。
第五章 選拔聘用
第三十條 財務總監的選拔聘用,必須堅持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按照德才兼備的標準,采取考試與考核相結合的辦法。
第三十一條 財務總監公開選拔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制定招聘方案。市財政部門根據建設項目財務總監職位空缺情況制定招聘方案,并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核準;
(二)發布招聘公告。招聘方案經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核準后,在其門戶網站發布招聘公告,同時通過媒體及財政部門門戶網站發布招聘公告;
(三)報名與資格審查。應試人員在規定時間內到市財政部門報名,并按要求提供有關履歷證明,接受資格審查;
(四)考試。考試分筆試和面試,內容主要包括時事政治,國家財稅法規,基本建設政策、法規,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建筑企業及建設單位會計核算制度以及工程預結算編制、審核知識;
(五)考核。主要考察應試人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質、業務能力、工作實績以及需要回避的情況等;
(六)體檢。體檢的項目、合格標準及辦法按有關規定執行;
(七)聘用。根據應試人員考試、考核和體檢的結果,擇優確定人選,并按有關規定辦理聘用手續。
第三十二條 市財政部門定期對聘用的財務總監進行考核。稱職者可以續聘;不稱職者予以解聘。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有關財務總監的報告、考核等工作制度,由市財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本辦法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