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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府〔2015〕155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惠州市區城市綠線管理辦法》業經十一屆118次市政府常務會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園林局、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10月31日
惠州市區城市綠線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城市綠線管理,改善城市生態環境,創造良好人居環境,促進城市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城市綠化條例》(國務院令第100號)、《城市綠線管理辦法》(原建設部令第112號)和《惠州市城市總體規劃(2006-2020年)》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城市綠線的劃定、監督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綠線,是指城市規劃區內各類綠地范圍的控制線,包括已建成綠地的控制線和規劃預留綠地的控制線。
第四條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城市綠化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城市綠線的劃定和監督工作。市轄區人民政府城市綠化管理部門和建制鎮人民政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負責本行政轄區內的綠線保護和管理工作。
在城市規劃區內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由林業主管部門實施管理的綠化工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土地、建設、水務、城管、房屋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綠線的有關管理工作。
第五條 下列區域應當劃定城市綠線:
(一)已建成和規劃確定的公園綠地、生產綠地、防護綠地;
(二)山體、江河、湖泊、濕地等城市生態控制區域;
(三)風景名勝區、原生林植被及園林文物、古樹名木保護范圍;
(四)風景林地、城市綠化隔離帶等對城市生態環境質量、居民休閑生活和生物多樣性保護有直接影響的其他綠地;
(五)其他對城市生態和景觀產生積極作用的區域。
第六條 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共同組織編制,并作為《惠州市城市總體規劃(2006-2020年)》的組成部分。城市綠地系統規劃應確定城市綠化建設目標、原則、標準和總體布局方案,明確各類綠地的基本控制范圍,并對下一層次規劃中的綠地配置提出指標分配和控制要求。
第七條 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根據《惠州市城市總體規劃(2006-2020年)》和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的要求,確定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各類綠地界線的具體坐標,劃定其綠線,提出不同類型用地的綠地率控制指標。
第八條 編制新建公園綠地、防護綠地、生產綠地的規劃和修訂已建成公園綠地的規劃,必須符合城市綠地系統規劃要求,依法報城鄉規劃、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審批。規劃設計一經批準,必須嚴格執行,確需變更的,應按原審批程序重新審批。
第九條 城市綠線范圍內的現有綠地和規劃綠地,由市城鄉規劃、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負責監督管理并建立數據庫,實施綠地數據的動態管理。
第十條 經批準的城市綠線應向社會公布,接受公眾監督。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綠地、服從綠線管理的義務,都有監督城市綠線管理、舉報投訴城市綠線管理違法行為的權利。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綠線內綠地。因建設或者其他特殊情況,確需臨時占用綠線內綠地的,必須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并按有關規定繳納城市綠化補償費。占用期滿后,由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組織恢復綠地。
在城市綠線內,不符合綠地系統規劃要求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設施應當限期遷出。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綠化規劃、綠化用地性質。確需改變的,應當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城市綠線范圍內進行攔河截溪、取土采石、設置垃圾堆場、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對生態環境構成破壞的活動。
第十四條 各類建設工程的配套綠化要按照審定的綠化方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不得擅自減少綠化面積和擅自變更綠化設計。
工程建設項目的附屬綠化工程設計方案,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審批時,必須有城市綠化主管部門參加審查。
城市的公園綠地、防護綠地、生產綠地、風景林地和干道綠化帶等綠化工程的設計方案,必須按照法定程序和權限報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或者其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其建設實施按照法定程序及本市相關規定執行。
建設單位必須按照經批準的設計方案進行施工。設計方案確需改變的,須經原批準機關審批。
綠化工程竣工后,應當經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或者該工程的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五條 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根據惠州市城市總體規劃、綠地系統規劃和城市發展需要,每年10月底前制訂下一年度公園綠地建設計劃,明確公園綠地建設項目、建設主體、建設規模和資金來源,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六條 城鄉規劃、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負責定期對本行政區域內城市綠線的管理情況進行聯合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應予處罰的行為,由相關部門依法依規予以處罰。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