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FGS—2014—8
惠府〔2014〕28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惠州市公眾舉報環境違法行為獎勵辦法》業經十一屆58次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
惠州市公眾舉報環境違法行為獎勵辦法
第一條 為保護和改善環境,鼓勵公眾積極參與打擊環境違法行為,促進公眾參與環境保護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國家環保總局《環境信訪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公眾舉報,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向環保部門檢舉、揭發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規定的環境違法行為。
第三條 本辦法由市、縣(區)環保部門具體組織實施。
第四條 鼓勵公眾積極舉報本市行政區域內企事業單位或個體工商戶的下列環境違法行為:
(一)未經環保審批,擅自建設或增設對環境有污染的項目和設施并投入生產和使用的;
(二)采取私設暗管或其他規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工業廢水的;
(三)不正常使用或擅自拆除、閑置污染物處理設施,排放生產廢水、廢氣的;
(四)排放、傾倒放射性固體廢物或油類、酸液、堿液、劇毒廢液、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質的廢水的;
(五)排放、傾倒工業固體廢物的;
(六)利用滲井、滲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和其他廢棄物的;
(七)被責令關閉、取締后擅自恢復生產的;
(八)非法轉移、處理危險廢物的;
(九)無合法許可證收集、經營、處置危險廢物的;
(十)發生環境污染事故未報告、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十一)其他嚴重違反環保法律法規規章、造成環境污染的行為。
針對多家單位或個體工商戶共同使用一套環保設施出現違法排污行為的舉報,視為對同一違法行為的舉報。
第五條 公眾可以通過撥打12369專線電話或通過書信、傳真、電子郵件、走訪等形式舉報環境違法行為。公眾原則上向違法排污單位或個體工商戶所在縣(區)環保部門進行舉報。
公眾舉報環境違法行為時,應如實提供本人的真實姓名、身份證件號碼、通訊地址、手機號碼和被舉報單位或個體工商戶的準確名稱、詳細地址及排污情形。
環保部門對公眾舉報案件不受理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未進行立案調查,并且沒有告知舉報人的,舉報人可以逐級舉報。
第六條 公眾舉報環境違法行為時,應提供具體違法行為發生的時間、地點及違法事實等線索和相關證據。舉報人提供的資料不詳,導致查處工作不能正常開展的,視為無效舉報。
第七條 對公眾舉報的受理、查處和獎勵實行屬地管理原則,由縣(區)環保部門依照各自職責組織實施。
市環保部門受理的公眾舉報案件屬縣(區)環保部門管轄的,應向縣(區)環保部門發出查處通知書。
各級環保部門應自受理舉報之日起或收到查處通知書后30日內,完成調查、取證和處理工作。
第八條 舉報內容屬實,并且環保部門已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決定的環保部門按照舉報案件罰沒入庫金額的10%進行獎勵,最低不低于500元。
第九條 以下情況不屬于獎勵范圍:
(一)舉報人未明確指出排污單位或個體工商戶的具體違法行為,僅反映污染物外排現象的;
(二)因自然災害、緊急停電等不可抗力的事由致使污染防治設施不能正常運轉造成污染物超標排放,但排污單位已按要求采取補救措施的;
(三)舉報前環境違法行為已被環保部門立案的;
(四)本市環保部門及其下屬單位工作人員及其近親屬舉報的。
第十條 同一違法行為有多人舉報的,獎勵最先舉報人;聯名舉報同一違法行為的,等同一人舉報進行獎勵。
舉報案件被查處后,該違法單位或個體工商戶再次出現本辦法第四條所列違法行為的,可以繼續舉報并獲取獎勵。
第十一條 對于符合本辦法獎勵條件的舉報,環保部門應當自舉報案件處罰金額繳納后5個工作日內以保密的方式通知舉報人領取獎金。
舉報人應當自接到領獎通知之日起30日內,攜帶有效身份證件到指定地點領取獎金。聯名舉報同一案件的,由聯名者派代表統一領取獎金。無正當理由逾期未領取的,視為自動放棄。
第十二條 舉報獎勵資金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專款專用,舉報獎勵專項資金的使用接受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 環保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舉報人信息負有保密責任,未經舉報人同意,不得向外界泄露舉報人個人信息。
第十四條 環保部門工作人員故意透露線索給他人舉報以獲取獎勵,或者在舉報受理、查處過程中推諉拖延、通風報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舉報人個人信息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十五條 舉報人故意虛假舉報,嚴重擾亂公務的,由環保部門提請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其責任。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