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FGS—2014—9
惠府〔2014〕26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惠州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業經十一屆59次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3月11日
惠州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防范資金風險,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廣東省預算審批監督條例》等法律法規,參照《廣東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粵府〔2013〕125號)等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市級財政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由市級財政安排,為支持我市經濟社會各項事業發展,具有專門用途和績效目標的公共預算資金、政府性基金、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資金、社會保險基金。
中央、省財政補助資金以及按照現行財政體制按公式法、因素法計算、均衡地區間財力差距的一般性轉移支付資金等,按國家、省和市有關規定管理。
第三條 專項資金實行目錄管理,對經批準設立的專項資金存續、調整情況實行動態管理。納入目錄管理的專項資金適用本辦法。
專項資金目錄管理辦法由市財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四條 專項資金管理應遵循依法設立、規范管理,嚴格審批、權責明確,科學論證、績效優先,公平公開、強化監督的原則。
第五條 市財政部門、業務主管部門、審計部門和紀檢監察機關按職責分工共同負責專項資金管理和監督工作。
(一)市財政部門負責專項資金管理的牽頭組織和協調工作,負責制定專項資金管理制度、審核專項資金設立調整、組織專項資金預算編制及執行、審核市業務主管部門編制的專項資金安排計劃的合規性、辦理專項資金撥付、組織實施專項資金財政監督檢查和總體績效評價等。
(二)市業務主管部門負責本部門管理的專項資金的具體管理工作,負責專項資金設立調整申請、預算申報、編制分配使用計劃,按“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負責專項資金的使用安全、績效評價和信息公開,以及對專項資金使用單位的資金使用和管理情況進行監管等。
(三)市審計部門負責對專項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四)市紀檢監察機關負責指導市財政部門、業務主管部門開展廉政風險防控工作,負責對專項資金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受理檢舉及舉報,對違規違紀單位及個人依法依規開展查處工作。
第二章 專項資金設立
第六條 嚴格控制專項資金規模,原則上屬于地方事權的專項轉移支付納入一般性轉移支付管理。不得每辦理一項工作或開展一項事業設立一項專項資金;確需設立專項資金的,必須遵循以下原則:
(一)明確設立依據。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市委市政府決策部署、市人大及其常委會有關決定、我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以及產業政策要求,符合公共財政投入方向。
(二)明確主管部門。每項專項資金明確歸口一個主管部門,不得多頭管理。
(三)明確設立期限。設立期限原則上不超過5年。
(四)不得重復設立。不得增設與現有專項資金使用方向或用途相同的專項資金。
第七條 專項資金的設立,由市業務主管部門向市政府提出申請,并填報《市級財政專項資金設立申報表》(見附件1)、制訂專項資金績效目標、編寫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寫提綱見附件2)。
第八條 市政府將專項資金設立申請批轉市財政部門審核。市財政部門對專項資金設立申請進行審核評估,對專項資金設立條件、金額、期限、支持方向、分配辦法、分配方式、績效目標等提出審核意見。對經濟、社會和民生有重大影響的專項資金,應組織專家論證、公開征詢民意或委托第三方機構評審。
第九條 經審核符合設立條件的專項資金,由市政府按照法定程序批準后方可設立。
第十條 因政策變化、事業發展需要等原因,需要調整專項資金使用范圍和用途、增加或減少資金安排的,由市業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填報《市級財政專項資金變更申報表》(見附件3),按設立程序報請市政府批準。
第十一條 專項資金應定期進行清理、評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財政部門在征求市業務主管部門意見后向市政府提出調整、撤銷,或歸并、整合的建議:
(一)經濟社會發展情況發生變化、專項資金原設立目標不符合現實需要,專項資金審批依據已作調整或設立期限已滿,專項資金需要完成的特定任務已經完成或不存在的,應予撤銷。
(二)專項資金支出結構不合理、管理不規范且經市財政、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責成整改仍達不到要求的,應予調整。
(三)除特殊情況外,專項資金的部門年度預算執行率低于80%的,或績效評價結果達不到良好等次以上的,市紀檢監察、財政、審計等部門發現專項資金在管理、使用上存在違法違紀違規問題,情節嚴重或整改無效的,應予調整或撤銷。
(四)專項資金使用性質、管理特點類同、支持對象相近的,應予歸并或整合。
第十二條 專項資金執行期滿后確需繼續安排的,應先進行績效評價和專項審計再按設立程序報批。
績效評價和專項審計的具體實施辦法分別由市財政部門、審計部門另行制定。
已設立專項資金中未明確執行期限的,由市業務主管部門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執行期限,按程序報市政府批準。
第十三條 嚴格專項資金設立。凡不符合上述規定和程序的,一律不得自行設立專項資金。不得在其他政府規范性、政策性文件及工作會議中對設立專項資金事項作出規定。
第十四條 經批準設立的專項資金,市財政部門應會同市業務主管部門依據本辦法及相關工作要求,在專項資金設立后第一次接受項目申請前出臺具體使用管理辦法,明確專項資金的績效目標、使用范圍、管理職責、執行期限、分配辦法、分配方式、審批程序和監督評價、責任追究等。
第十五條 中央及省級財政專項資金要求市級財政配套資金的,先在市級已設立的、對應的專項資金中統籌安排,不足部分或沒有對應專項資金的,按程序報請市政府批準。此類資金管理按上級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專項資金項目庫管理
第十六條 專項資金逐步實行項目庫管理,與年初預算同步編列項目滾動預算。
第十七條 項目庫是對申請使用專項資金項目進行收集儲備、分類篩選、評審論證、排序擇優和預算編制的數據庫系統。
第十八條 執行期限在3年以上(含3年)可滾動實施或分期實施的專項資金項目應納入項目庫管理。
第十九條 市業務主管部門依據國家、省和市中長期發展規劃,以及市委市政府審定的工作計劃、市人大及其常委會有關決定,對專項資金擬納入項目庫的項目組織論證、評審。對經濟、社會和民生有重大影響的項目,應按規定公開征詢民意。
第二十條 市業務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對擬入庫項目編制滾動計劃(細列至具體用款單位、項目、金額、年限),并按輕重緩急進行排序,與項目論證、評審結果一并報市政府審批,并根據市政府批準意見更新項目庫。
第二十一條 市財政部門根據市政府批準納入項目庫項目排序情況及當年度可用財力,篩選編報專項資金項目預算,按法定程序納入年度預算草案報批。
專項資金項目庫管理辦法由市財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四章 專項資金項目申報
第二十二條 申請使用專項資金的企業、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申請單位)應按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申報使用專項資金。
(一)申報項目應控制在專項資金使用范圍內,不得跨范圍申報專項資金。
(二)一個項目原則上只能申請一項專項資金。申請單位不得以同一項目重復申報或多頭申報專項資金。同一項目確因特殊情況需申報多項專項資金的,必須在申報材料中注明原因。
(三)申請單位應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不得弄虛作假和套取、騙取財政專項資金。
第二十三條 市財政部門負責牽頭建設專項資金管理統一平臺(以下簡稱管理平臺),并在市政府網站和市政府網上辦事大廳實現信息發布。市業務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通過管理平臺發布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和申報指南,明確資金扶持范圍、扶持對象、申報條件、申報程序等(涉密專項資金按國家、省和市有關保密法律法規及規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 申請單位依據專項資金申報指南,填報專項資金使用申請資料(同時提供電子數據和紙質資料)。
第二十五條 市業務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通過管理平臺受理申請單位資金使用申請,對申請項目進行前置審核,審核單位對申報材料承擔審核責任;在管理平臺公布專項資金申請受理情況,包括申請單位、申請項目、申請金額等;對未通過前置審核、不予受理的項目,說明原因并予退回。市財政部門指導市業務主管部門建立申報項目查重程序,防止重復、多頭申報。
第五章 專項資金項目審批
第二十六條 專項資金項目審核應按集體研究原則,建立內部制衡機制和橫向并聯審核制度。
(一)市業務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按照管理程序辦理專項資金使用審核。
1. 專項資金信息發布、受理審核、立項管理和監督應由不相容的工作崗位人員負責,應在管理平臺發布申報指南,并由業務部門審核、財務部門復核、監察部門全程監督。
2. 申報專項資金的項目必須組織合規性、可行性論證。依據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和申報指南,對申請單位的資格條件、信用記錄以及申報項目的可行性、預期效益等方面進行評審、評議或審核。建立決策和評審咨詢相互分離的機制,評審專家一律從專家庫中抽取,保證專家評審咨詢的獨立、客觀和公正。
3. 市業務主管部門根據評審、評議及審核結果擬定專項資金分配計劃,并經業務主管部門辦公會議或黨組(黨委)會議集體審議,分管紀檢監察的單位領導和內設的監察部門應參與研究。
(二)涉及不同部門工作職能的資金及市政府確定應進行橫向并聯審核的資金,應實行相關部門聯席審核。
第二十七條 專項資金的分配安排方式應按照資金性質分類確定。
(一)支持經濟發展、面向生產經營性領域的專項資金,原則上應按照股權投資、產業基金等規定管理,主要采取招投標、公開評審等競爭性方式分配。競爭性分配按照我市相關管理規定執行;不具備競爭性分配條件的,采取專家評審、公眾評議及市業務主管部門內部集體研究等方式分配。
市級財政經營性資金股權投資管理辦法由市財政部門另行制定。
(二)支持社會事業發展、面向非經營性領域的專項資金實施項目,主要采取專家評審、公眾評議及市業務主管部門內部集體研究等方式分配。
(三)支持民生保障、面向個人的專項資金實施項目,應明確分配標準、人數等,采取因素法或公式法分配。
(四)支持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履行管理職責的專項經費資金,應嚴格按照工作任務和開支標準,采取因素法分配。會議經費、公務接待費用、公務購車和用車經費、出國(境)經費、辦公經費等一般性支出以及慶典、研討會、論壇、晚會、展覽、紀念會、首發首映式等節慶活動支出的,應細化開支標準及方式,嚴格控制開支。
第二十八條 專項資金審批實行年度安排總體計劃及具體實施項目復式審批制度。
第二十九條 財政預算依照法定程序審批。年度專項資金具體安排額度確定后,市財政部門應在15個工作日內下達執行通知,市業務主管部門應在市財政部門通知后15個工作日內對其負責管理的專項資金提出年度安排總體計劃(含所有專項資金安排額度、分配辦法、支持方向和范圍等),按程序報請市政府審批。
第三十條 專項資金年度安排總體計劃獲批后,市業務主管部門應會同市財政部門按照本辦法及專項資金具體實施辦法提出專項資金明細分配計劃(列至具體用款單位、項目、金額),按程序報請市政府審批。
第三十一條 市級預備費按相關管理辦法執行。
第六章 專項資金撥付、使用及管理
第三十二條 市財政部門對按規定批準使用的專項資金按照預算及國庫管理規定辦理預算下達和資金撥付手續。
(一)用款單位屬市級單位的,原則上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由市財政部門將款項直接撥付到用款單位。其中,用于基本建設項目的專項資金,按照基本建設程序辦理資金撥付;屬于政府采購范圍資金,按政府采購有關規定辦理資金撥付。
(二)用款單位屬縣、區單位的,由市財政部門向縣級財政部門辦理預算追加撥付手續;縣級財政部門在收到市撥資金后,應按相關規定和專項資金具體用款項目及要求,除實行報賬制或需按進度撥付資金外,原則上在收到市撥資金15個工作日內將資金撥付到用款單位,不得截留、挪用、擠占資金。市財政部門定期與縣級財政部門進行資金清算。
(三)用款單位屬省駐惠單位或其他與市財政部門沒有常規經費劃撥關系的單位,按現行的撥款渠道撥付專項資金。
第三十三條 專項資金應專款專用,嚴格按照規定用途使用專項資金,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專項資金。
專項資金使用單位不得變更項目內容或者調整項目預算。因實際情況,確需調整項目預算的,由市業務主管部門按程序報請市政府批準。
第三十四條 市業務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和資金使用單位必須加強對專項資金使用的管理,應按照國家會計制度相關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專項資金應與基本經費區別管理、分別核算,嚴格執行各項財務規章制度,各項支出必須嚴格控制在批準的范圍及開支標準內,嚴格執行財政資金使用票據銷賬制度,嚴禁用“白頭單”入賬或套取現金。
除專項經費資金外,專項資金應嚴格按照設立目標和使用范圍,用于發展專項事業,不得列支公務接待費、誤餐費、用車經費、差旅費、人員補貼等消費性支出。
第三十五條 預算年度結束后,專項資金使用單位應根據本級財政部門年度決算要求,及時編列專項資金年度決算報表,報送本級財政部門,同時抄送紀檢監察機關和審計部門。
第三十六條 專項資金項目經費使用完畢后,資金使用單位應及時對項目經費使用情況進行財務決算,并向同級主管部門提出驗收申請。同級主管部門應及時組織資金使用單位進行項目驗收,檢查資金使用情況。
市業務主管部門應在項目驗收申請受理之日起3個月內,依照項目申請材料和資金績效目標,組織實施項目驗收并出具驗收報告。驗收結果作為績效評價、資金使用單位以后年度申請專項資金的重要依據,并向社會公開。
第三十七條 項目完成并通過驗收后形成專項資金凈結余的,或連續兩年未使用的專項資金,由市財政部門按相關規定收回市級總預算;對項目當年已執行但尚未完成或因故需推遲到下年度執行的資金,由市業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報經市財政部門批準后,可結轉下年度繼續使用,但不得自行改變資金用途。
第三十八條 專項資金支出形成國有資產的,應當及時進行產權、財產物資移交,辦理登記入賬手續,并按規定納入國有資產管理。
第七章 專項資金信息公開
第三十九條 除涉及保密要求不予公開外,專項資金的相關信息均應向社會公開。
第四十條 市業務主管部門必須在專項資金管理統一平臺上公開如下信息:
(一)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二)專項資金申報指南,包括申報條件、扶持范圍、扶持對象、審批部門、經辦部門、經辦人員、查詢電話等;
(三)項目資金申報情況,包括申報單位、申報項目、申請金額等;
(四)資金分配程序和分配方式,包括資金分配各環節的審批內容和時間要求、資金分配辦法、審批方式等;
(五)專項資金評審過程、評審結果及理由等;
(六)專項資金分配結果,包括資金分配明細項目及其金額,項目所屬單位或企業的基本情況等;
(七)專項資金績效評價、監督檢查和審計結果,包括中期績效評價結果、項目財務決算報告、項目驗收情況、績效評價自評和重點評價報告、第三方評價報告、財政財務監督檢查報告、審計結果公告等;
(八)公開接受、處理投訴情況,包括投訴事項和原因、投訴處理情況等;
(九)其他按規定應公開的內容。
專項資金信息公開辦法由市財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八章 專項資金績效評價
第四十一條 建立健全專項資金績效目標管理機制和績效評價制度,對專項資金實施績效管理。
第四十二條 專項資金實行績效考核。
(一)市業務主管部門申請設立專項資金,應按規定申報專項資金預期績效目標。申報材料必須設置可量化、可衡量的績效指標,以反映專項資金預期的使用效益。市財政部門核準的績效目標應作為開展績效監控、績效評價的重要依據。
(二)跨年度支出的專項資金,資金使用單位應在每個預算年度結束后1個月內進行中期績效自評。在市財政部門指導下,市業務主管部門組織對專項資金使用階段性績效進行監控;對監控中發現的問題,應責成項目單位進行整改。
(三)專項資金支出完成的項目應按規定實施績效評價。市業務主管部門應按規定開展績效自評;市財政部門按照財政管理和績效評價有關規定,抽查不低于10%的項目實施重點績效評價。引入第三方評價機制,重點績效評價工作可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委托第三方機構獨立實施。
(四)到期后需繼續安排的專項資金,其績效評價結果必須達到優良等次方可按程序申報。
第四十三條 績效評價結果由市財政部門匯總后專題報告市政府,作為專項資金安排、調整、撤銷以及責任追究的重要依據。
第九章 專項資金監督檢查
第四十四條 市業務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本部門(本系統)管理使用專項資金情況的監督檢查,及時發現和糾正存在的問題。市財政、審計部門和紀檢監察機關應根據需要開展定期或不定期的專項檢查或審計。
第四十五條 市業務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和資金使用單位應建立健全相互制約、相互監督的內控機制,制定合理分權、規范用權的具體措施,加強崗位之間、工作環節之間的相互制約、相互監督;制定完善專項資金審批主要環節的操作規程、工作細則,有效約束自由裁量權;建立完善檔案管理制度,如實記錄審批核心環節信息,實現管理全過程可申訴、可查詢、可追溯的痕跡管理;敏感崗位人員定期交流輪崗;建立考核問責制度。
第四十六條 市業務主管部門對項目實施和資金使用進行全程監督,加強對專項資金會計核算、業務真實性等方面的日常檢查,及時掌握項目進度,督促資金使用單位加強資金和項目管理,定期向財政部門報告資金使用和項目實施情況。組織落實相關部門的整改意見,及時糾正專項資金管理使用中存在的問題。
第四十七條 市財政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對專項資金預算執行、資金使用效益和財務管理實行常態化監督檢查,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財稅法規、政策和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等執行情況;
(二)專項資金預算編制、執行、調整和決算情況;
(三)專項資金分配辦法和申報、審批程序執行情況;
(四)專項資金撥付情況;
(五)專項資金使用過程中執行政府采購法規、政策情況;
(六)專項資金使用過程中執行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情況;
(七)專項資金使用過程中財務會計制度的執行情況;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預算年度結束后,市業務主管部門應及時組織本部門開展專項資金使用情況自查,并于每年3月底之前,將自查情況報送市紀檢監察、財政及審計部門。市財政部門按規定組織巡查監督或重點抽查,每年對專項資金監督檢查的資金量應達到上年安排專項資金總量的10%以上。財政監督檢查可聘請中介專業人員參與,提升檢查的客觀性和高效性。
第四十八條 市審計部門獨立對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情況實施審計監督。每年對專項資金重點審計的資金量應達到上年安排專項資金總量的10%以上。依托專項資金管理平臺、國庫實時在線支付系統等的互聯對接及可依法采用的其他方式,收集專項資金預算執行數據,監督專項資金的分配、使用及效果;對審計發現的違法違紀案件線索,應及時移交市紀檢監察機關;按規定將審計情況報告市政府和市人大常委會,反饋市財政部門并依法向社會公告。
財政部門和業務主管部門、資金使用單位等應積極配合,及時完整地提供審計所需的資料。
第四十九條 市紀檢監察派駐(出)機構(或市業務主管部門內設紀檢機構)應協助所在部門針對關鍵崗位、重點環節廉政風險點建立健全規章制度,開展制度廉潔性審查,加強對專項資金管理全過程的監督,對審批等重點環節進行隨機抽查。
第五十條 各縣、區財政部門及業務主管部門應強化專項資金監管職能,切實加強專項資金監管,跟蹤檢查項目實施情況,確保專項資金的安全性、規范性和有效性。突出鄉鎮財政管理職責,發揮基層財政部門就近監管的作用,促進專項資金的規范使用和管理。
第十章 責任追究
第五十一條 實行專項資金管理責任追究制度。
(一)對負責專項資金管理的部門領導、內設機構領導、經辦人員,以及其他部門、中介機構有關人員和評審專家在專項資金分配、審批、撥付、管理過程中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相關規定處理、處罰及處分:
1. 未依照預算或者用款計劃核撥專項資金的;
2. 截留、挪用專項資金的;
3. 滯留應當下撥的專項資金的;
4. 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的;
5. 中介機構有關人員和評審專家未能獨立客觀地發表意見,在專項資金申報、評審、驗收等有關工作中弄虛作假或存在重大過失的;
6. 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
(二)申報單位、組織或個人在專項資金管理、使用過程中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依照相應法律法規嚴肅處理,追回財政專項資金,5年內停止其申報專項資金資格,并向社會公開其信用信息:
1. 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專項資金的;
2. 違反規定擴大開支范圍、提高開支標準,情節嚴重的;
3. 截留、挪用專項資金的;
4. 其他違反規定使用、騙取財政資金的行為。
(三)縣、區有關部門未按規定將資金撥付到用款單位的,依照相應法律法規實施責任追究和處理。
第五十二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專項資金管理活動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未按本辦法辦理專項資金設立、申報、審批、分配和管理等事項的,市財政部門一律不予辦理預算安排和資金撥付手續。
第五十四條 市政府及其部門過去制定的專項資金具體使用管理辦法與本辦法不符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五十五條 各縣、區政府可參照本辦法制定縣、區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五十六條 本辦法自
附件:1. 市級財政專項資金設立申報表
2. 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寫提綱)
3. 市級財政專項資金變更申報表
附件1
市級財政專項資金設立申報表
填報日期: (單位蓋章) 單位:萬元
申報單位 | 單位編碼 | ||
專項資金名稱 | 設立期限 | ||
申報責任人 | 聯系電話 | ||
設立依據 | 設立資金總額 | ||
專項資金設立原因 及背景 | |||
年限內每年資金 安排計劃 | |||
專項資金使用范圍 和方向 | |||
分配辦法和分配方式 | |||
專項資金績效目標 | |||
部門審核意見 | |||
市財政局審核意見 |
附件2
可行性研究報告
(編寫提綱)
一、基本情況
(一)專項資金基本情況:申報單位名稱、地址及郵編、聯系電話、法人代表姓名、人員、資產規模、財務收支、上級單位及所隸屬的主管部門名稱等情況。
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單位的基本情況:單位名稱、地址及郵編、聯系電話、法人代表姓名、資質等級等。
參與管理專項資金的單位基本情況:單位名稱、地址及郵編、聯系電話、法人代表姓名等。
(二)專項資金申報負責人基本情況:姓名、性別、職務、職稱、專業、聯系電話、與專項資金相關的主要情況。
(三)專項資金基本情況:專項資金名稱、性質、使用單位及范圍、主要工作內容、預期總目標及階段性目標情況;績效目標;總投入情況(包括人、財、物等方面)。
二、必要性與可行性
(一)專項資金設立或變更背景情況。專項資金使用收益范圍分析;需求分析;是否符合國家、省和市的政策,是否屬于國家和省政策優先支持的領域和范圍。
(二)專項資金設立或變更的必要性。專項資金設立或變更對促進事業發展或完成行政事業性工作任務的意義與作用。
(三)專項資金設立或變更的可行性。專項資金安排的主要工作思路與設想;專項資金預算的合理性及可靠性分析;專項資金績效目標分析,包括績效指標分析;與同類項目的對比分析;專項資金預期績效目標的持久性分析。
(四)專項資金實施風險與不確定性。實施存在的主要風險與不確定分析;對風險的應對措施分析。
三、實施條件
(一)人員條件。專項資金協管部門及負責人的組織管理能力;主要使用單位及參加人員的姓名、性別、職務、職稱、專業、對使用范圍的熟識情況。
(二)資金條件。專項資金投入總額及投入計劃;對財政預算資金的需求額;其他渠道資金的來源及其落實情況;
(三)基礎條件。專項資金協管部門,使用單位及合作單位完成目標已經具備的基礎條件(重點說明使用單位及合作單位具備的設施條件,需要增加的關鍵設施)。
(四)其他相關條件。
四、進度與計劃安排
專項資金使用的階段性目標情況,分階段實施進度與計劃安排情況。
五、主要結論
附件3
市級財政專項資金變更申報表
填報日期: (單位蓋章) 單位:萬元
申報單位 | 單位編碼 | ||
變更后名稱 | 變更后期限 | ||
申報責任人 | 聯系電話 | ||
變更依據 | 變更后總額 | ||
變更的內容 | |||
變更原因及背景 | |||
資金安排計劃變更情況及原因 | |||
使用范圍和方向變更情況及原因 | |||
分配辦法和分配方式變更情況及原因 | |||
績效目標變更情況及原因 | |||
部門審核意見 | |||
市財政局審核意見 |